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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收费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文件
                                                        苏价费〔2013〕421号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
 
为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并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更好地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性质、分类和标准
(一)收费性质和分类
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下列案件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详见附件1)。
(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2)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
(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6)代理各类仲裁案件。
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以及提供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计费方式
律师服务收费分为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协商收费。
1、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仅适用简单案件。
2、计时服务收费及收费标准适用全部法律事务,但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和认可,并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规定执行。《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由江苏省律师协会制定,并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备案后执行。
3、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二、律师服务收费相关要求
1、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履行服务和收费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服务内容、收费办法以及行为规范进行执业。
2、律师服务收费过程中,严格按照《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2013年版)》(附件2)确定案件难易程度。严格按本文规定认定涉及财产案件标的金额。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严格履行委托代理手续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在委托代理合同载明收费条款,对收费项目、标准、方式、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等均应予以明确。
3、各律师事务所收费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规范收费行为,实行委托人自愿委托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得超标准或自立项目乱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和相关收费规定。收费使用税务发票并按章纳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本通知自2013年12月20日起试行,试行期限2年,试行期间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江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2〕378号)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

案件分类
收费标准
简单
诉讼案件
计时收费
一、刑事案件
100-2500元/小时
1、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按1小时,不足30分钟不收费,办理法律事务在途时间折半计算。
2、按一名律师办理事务时间确定,需要两名及以上律师的,分别计算时间并相加后确定。
   (一)侦查阶段1000-8000
   (二)审查起诉阶段1500-10000
   (三)一审阶段2500-20000
二、民事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2500-10000
   (二)涉及财产
    ≤1万元2500
    >1万元、≤10万元4-7%
    >10万元≤50万元3-6%
    >50万元≤100万元2.5-5%
    >100万元≤500万元2-4%
    >500万元≤1000万元1.5-3%
    >1000万元≤1亿元0.7-2%
    >1亿元0.5%
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2500-10000
    (二)涉及财产按民事涉及财产案件标准执行
四、仲裁案件按民事涉及财产案件标准执行

 
其它规定:
一、办理刑事案件收费规定
1、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刑事案件收费一审标准收费。
2、代理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按照标准酌减收费。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照民事案件一审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4、单独代理第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及特别程序案件的按照一审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
二、代理民事案件收费规定
1、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反诉案件分别按照一审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
2、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案件的,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3、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显失公平的,按照有利于委托人的解释。
三、其他收费规定
1、委托方为境外或港、澳、台的,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2、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3、律师事务所需要赴省内其它城市或外省办案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经双方协商和确认,按实际发生金额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收取。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四、下列案件禁止风险代理收费
1、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
2、婚姻、继承案件。
3、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案件。
4、请求给予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救济金、工伤赔偿、交通和医疗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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