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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须知

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节录)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本会的受理范围。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向本会递交下列文件:
(一)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仲裁协议、合同文本及附件;
   (四)有关的证据材料、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提交仲裁的依据;
  3、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仲裁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或者加盖单位印章。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本会认为收到的仲裁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予以受理, 并向申请人发送仲裁受理通知书及本会的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和当事人须知。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限期补全;申请人补全材料后的5日内,予以受理;申请人逾期未补全,视为未申请。
  
第十七条 本会受理仲裁申请后, 应当在10日内向被申请人发送仲裁通知书,并同时发送仲裁申请书副本及其附件、本会的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和当事人须知。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5日内向本会提交答辩书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文件,同时提交被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本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及时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 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八条 本会受理仲裁申请后,指定1-2名秘书处工作人员负责案件的程序管理。
  
第十九条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反驳仲裁请求并可以提出反请求。
  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本会。逾期提交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但最迟应在首次开庭结束前提交。反请求的其他要求依照本规则对仲裁申请的规定。
  本会在收到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同时将反请求受理通知书发送反请求人;并将反请求仲裁通知书及反请求申请书副本等材料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反请求仲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会提交书面答辩。申请人未提交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应当按照本会的仲裁收费规定预缴仲裁费。仲裁费分为受理费和处理费。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预缴仲裁费,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反请求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预缴仲裁费;未按规定时间预缴仲裁费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或仲裁反请求申请。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或被申请人变更反请求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由本会或仲裁庭决定是否接受。
  决定接受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或变更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就变更的请求事项向本会提交书面答辩。
  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在最后一次开庭结束前提出。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书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应一式五份,如果当事人超过两人,则应增加相应份数。
  
第二十三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书面向本会提出,由本会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 保全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仲裁代理人不应超过三人。
  委托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本会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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