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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名录

姚晓明

上传时间:17-09-01 15:26 作者:



姚晓明律师,东南大学法学本科毕业,1995年取得律师资格,1996年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现为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监事委员会主任,常州律师协会律师发展和维权委员会委员。

  姚晓明律师法律底蕴深厚,工作经验丰富,办案功底扎实,擅长办理民商合同纠纷,企业劳资纠纷,特别是在电力损害赔偿、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等各种案件中有较深的见解。

  姚晓明律师办理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有:
  江苏某化工公司诉上海某进出口公司财产损害赔偿一案,姚晓明律师代理原告提起侵权之诉。尽管被告提供的标的物丙酮经进出口商检检验系合格产品,但姚晓明律师认为,由于被告委托的存储人存储不当,使该产品混入了杂质,从而导致原告在生产中发生质量事故,造成重大损失,被告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该案在江苏省高级法院二审期间,被告提出调解结案,最终实际赔偿原告损失四十几万元。

  丁某诉常州某公司化肥产品质量损害赔偿一案,武进某供销社作为第三人的参加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和第三人共同赔偿原告损失158524.8元。在一审完全败诉的情况下,姚律师接受第三人的委托代为上诉,姚晓明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钻研相关的种植和化学肥料的专业知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二审期间,姚律师指出一审原告丁某种植的莲藕减产、绝产并不是上诉人提供的不合格的复合肥直接造成的,上诉人提供的复合肥养份虽低于明示标志、含水量超标且有杂质,被检测为不合格产品,但产品总养份含量已达到40.5%,超过国家标准0.5个百分点,与总养份达41%的复合肥相比,对莲藕生长影响很小,因此一审原告丁某种植的藕田减产是其他原因造成的,与其使用该复合肥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最后二审法院采纳姚晓明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改判,驳回一审原告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均由丁某承担。

  姚晓明律师不但精通法律诉讼事务,还擅长办理各类非诉法律事务。长期担任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例如:江苏供电公司常州公司、江苏新亚化工有限公司等几十家单位。此外,姚晓明律师还非常注重理论钻研,其撰写的多篇理论文章在省市刊物上发表。

  姚晓明律师以其精湛法律技能,扎实的工作作风,诚信办案的理念,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为律师事务所赢得了众多的声誉和锦旗。姚晓明律师将一如既往的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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