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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经典

一朝不慎陷纷争 律师力争维权益 ------记一场大火烧出的是是非非

上传时间:2019年4月4日 作者:顾萍 高慧

   

2018年4月16日,阳光灿烂,春意盎然!张某的心情也如同这春天少了一些阴霾,多了一些希望!

 张某夫妻一早赶到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将特地制作的锦旗赠送给顾萍律师。“捍卫正义据理力争 扭转乾坤维护公平”,这是夫妻俩人对于这近3年来律师工作的肯定和感谢!

 说起张某的故事,还得回到2015年5月……..

 

大火烧出的牢狱之灾

 张某在湖塘的一家纺织厂租了一个沿路店面,经营彩钢瓦生意。生活不算很富裕,收入尚可,一家人平平安安,有儿有女,平凡而幸福!

天有不测风云!2015年4月30日,常州一场突如其来的冰雹,将纺织厂的另一个租赁户电器商行的屋顶砸破了。电器商行在发现屋顶坏了之后,要求纺织厂维修。纺织厂老板随即联系了张某,请他进行维修。张某长期出售彩钢瓦,但自己并不从事彩钢瓦的安装施工,但是维修屋面这个活也不是第一次了。

当时情况紧急,也没来得及商量价钱,张某按着之前的惯例立即联系了老吕,自己提供彩钢瓦材料,安装施工的活转交给老吕来做。这次老吕本人因为其他施工没有亲自施工,安排了手下的小李和老王去施工。

小李接到老吕通知后,随后来到纺织厂进行维修。维修的第三天5月3日,小李在维修过程中电焊火花溅落,点燃了家用电器的纸板,随后引发大火。119、110先后抵达现场。

  因财产损失巨大,张某与小李于2015年5月4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8日被批准逮捕。 

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小李在无特种作业许可资质的情况下,因电焊操作没有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导致焊渣掉落至可燃物上引发火灾,造成电器仓库内大量家电被烧毁,初次评估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3122068元。

 

               委托律师维权益

张某被捕,张某的妻子胡某感觉天都要塌了。这么本分的一家人,怎么和刑事嫌疑人、被告人沾了边?其实生活中,很多犯罪并不是故意,而是过失,往往因为人们不懂法,不清楚自身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有的一些基本义务而引发产生了刑事风险。

2015年的6月8日的下午,张某的妻子胡某、岳丈、姐夫等人来到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顾萍律师接待了胡某一家人。听胡某陈述了事情的经过,并得知胡某已经委托了无锡律师在处理案件的,顾萍律师建议继续由原来的律师处理,相信也能顺利推进案件处理,而且临时换将还是要慎重考虑。

时隔几日,胡某等人再次赶到事务所,这次带着和无锡律师的解约手续,坚持要顾萍律师处理。最终,顾萍律师接受了胡某的委托作为辩护人为张某提供法律服务。

 

               对程序正义的坚持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查阅案件证据材料后,发现案件的证据材料存在一些问题。第一,犯罪嫌疑人小李是否具有电焊证的问题,公安机关在向有关部门网上查询时,恰逢遇到系统维修,并没有得到明确的结果。第二、涉及损失评估过程中,公安机关在现场清点及价格鉴定报告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均存在问题。

就上述问题,辩护律师积极和检察官进行沟通,特别是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辩护律师以书面律师意见的形式向检察机关进行了提交,并提出了重新鉴定的请求。

检察机关在随后的审查起诉阶段,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非常遗憾的是检察机关仅就电焊证问题要求进一步补充材料,对于司法鉴定的问题认为不需要重新鉴定。多次沟通,仍然没有取得突破性的进展。

2015年10 月,案件移送武进法院进入公诉阶段。

辩护人仍然没有放弃重新鉴定的申请,继续向承办法官提出,认为在确定损失的问题上显然是存在程序问题的,如果在司法审判阶段不能保证程序正义的话,既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的权威。辩护人也清楚,在审理阶段坚持提出重新鉴定也并没有那么容易。和承办法官多次沟通,法官最终约见家属,告知风险,一旦重新启动鉴定,鉴定结果可能高于首次鉴定的,相关后果要当事人承担的。家属也希望重新鉴定,无论怎样的结果,均愿意接受。辩护人认为程序上正义了,才能维护实体的正义,被告人及家属才能息讼服判。

最终在辩护人的坚持与努力下,终于说服了一审法官,对于火灾现场烧毁的 物品重新清点及价格鉴定。2016年1月28日,公安侦查人员、承办检察官、承办法官、鉴定人员、嫌疑人张某、小李、受害人、辩护律师等多人到火灾现场共同参与重新清点,纺织厂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场协助。所有人员冒着严寒和细雨用一天的时间对火灾现场的电器残骸进行了一一清点、核对。根据这次清点的数量,司法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价值为2970048元。

2018年3月2日,案件一审开庭。开庭过程中,辩护人对于张某自首情节、已尽力先行赔付问题、估价报告中仍然存在的明显计价错误等方面详细阐述了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辩护的相关辩护意见,认定张某具有自首情节、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60余万元,并尽力赔付等表现,判决张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小李同样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民事纠纷拉开帷幕

一场大火,不仅烧出了牢狱之灾,同样还带来了几方的民事纠纷。在张某、李某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电器商行依据租赁合同起诉了纺织厂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案件因要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处理依据,法院中止审理直至刑事案件作出生效判决。电器商行与纺织厂的租赁合同之诉经过常州中院二审,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纺织厂支付电器商行各项损失费用合计2577329元(直接扣除张某和小李先行赔偿的15万、5万)。

2016年10月,纺织厂将张某夫妻二人、老吕夫妻二人及小李告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2777329元,其中包含了纺织厂被烧毁房屋的损失20万元。纺织厂认为,找张某进行维修,张某委托老吕进行施工。后张某与老吕未经纺织厂同意,又委托没有资质的小李进行施工。在维修过程中,因电焊焊渣掉落引起火灾,致使纺织厂房屋严重受损,电器商行的家电被烧毁。张某、老吕、小李应承担全部责任。而张某之妻与老吕之妻,因夫妻为创造家庭财富在工作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收到法院的寄送的材料,张某等人再次来到律师事务所委托顾萍律师继续处理民事赔偿部分。

这次的诉讼对于当事人和代理人来说都是意料之中的事,代理人认为从原告的诉讼方案上看,其是通过侵权之诉来追偿损失。判断了原告的诉讼策略,代理人认为只要分清责任大小,案件的处理应该不是太复杂的问题。但是,事实情况却又有点出人意料。

意外之一:庭审过程中,法院要求原告明确起诉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告代理人认为和张某之间存在委托维修合同关系,张某在修理过程中造成原告损失,属于违约,要承担赔偿责任。那起诉其他人是基于什么法律关系呢?原告代理人又强调,实际上其他人和张某成为合同的主体,且具有共同侵权行为,为了便于一次性解决,节约司法资源,所以一并起诉。法院再次要求明确到底是基于合同关系还是侵权关系,原告仍然如此逻辑。我方代理人表示很捉急,您原告要是搞不清楚基础法律关系,我们也很难办啊?

意外之二:吕某对于接到张某电话后安排小李去实际施工的事实全盘否认,甚至在有公安机关对他本人的询问笔录的情况下,对于一些基本事实概不认可。认为整个火灾事件的发生和他没有任何关系,对于这个案件上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原告和老吕这么一带歪,案件的法律关系、事实部分似乎又有点扑朔迷离。但是,代理人并没有受到他们的干扰,坚持自己的主要代理意见。

第一、 虽然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将合同违约关系和侵权关系解释透彻,但是原告的诉状及所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已经充分证明其选择了侵权之诉追偿损失,本案应当以《侵权责任法》为审判依据。

第二、 原告和张某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张某和老吕之间是维修工程的转分包关系;老吕和小李之间是雇佣关系;张某和小李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

第三、 本案火灾发生,各方都有相应的责任,包括原告自身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 本案为侵权之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张某的妻子不应当对侵权责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五、 电器商行和纺织厂之间的生效判决对于赔偿损失金额确认存在错误。刑事案件中的直接经济损失260余万元,原告为尽到抗辩义务,造成了上述金额事实认定错误。同时,即使按照估价报告的金额2970048元,也应当是在确认了各自的份额后,再将张某等人的先行赔偿进行抵扣,而不应当直接先行抵扣。

代理思路明确,所有的代理工作都围绕着上述法律关系及事实展开,为了证明老吕在这个案件中所充当的角色,除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所做迅问笔录和询问笔录的相互印证。代理人要求张某尽可能地将之前按照此模式转包工程的结算单据找到,作为辅助证据。

案件经过三次开庭审理,2017年10月底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为纺织厂和张某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致使原告财产损失,属于合同违约。结合原告的诉请及相应的事实依据,确认原告系选择要求承担侵权责任,故被告张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老吕、小李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因老吕、小李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老吕、小李在本案中不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案为侵权之债,故张某、老吕的妻子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认为纺织厂明显存在选任过错,自行承担30%责任,老张承担70%侵权责任,共计1980698元。对其已经赔付的15万,应当在其赔付的金额中予以扣除,余款1830698元判决生效30日内给付原告。

收到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作为代理人不得不说完全出乎意料,有点懵圈,法院的这段“本院认为”,反复研读了数遍,始终无法理解其逻辑;随之而来的感觉是,法院被原告和老吕的一些错误观点带沟里去了。第三个想法,赶紧上诉。

张某夫妇收到一审判决书一夜无眠,第二天就到事务所来商量后续如何处理。代理人和他们沟通了看法,张某夫妇清楚地知道上诉必然会产生一些经济成本,对他们目前的经济现状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但是不上诉即意味着将近200万的损失即将由张某一个人承受,对于这个家庭来说都是无法承受之重。所以,张某也坚决委托律师上诉。

2017年11月7日,张某上诉至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二审的代理观点其实还是一审代理的主要观点。同样的代理意见,在二审法院得到了充分的支持,换来了不一样的判决书。

2018年3月23日,二审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纺织厂最终选择的是侵权赔偿责任。纺织厂与张某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纺织厂未审核张某是否具有维修房屋资质,具有选任过错,承担30%是恰当的;张某在不具备维修资质的情况下,同时通知无维修房屋经营资质的老吕进行维修,老吕无时间而安排小李进行实际施工时,未审查小李有无电焊操作上岗证,因小李没有严格按照规范操作,导致焊渣掉落引起火灾,张某应承担30%;老吕实为涉案房屋维修工程的分包人,作为直接承包人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小李为老吕的雇佣人员,小李在实际操作中有重大过失,与老吕承担连带责任。而张某与老吕的配偶并未实际参与房屋的维修,纺织厂也未举证证明参与了承揽和承包本案房屋维修工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扣除张某先行赔付的15万,张某仍需承担69万余元。二审落下帷幕,因三年前的这场大火所引发的是是非非也划上了休止符。

 

【后 记】

案件终究有办结的那一天,结果或令人眉飞色舞或不尽如人意,但我们都可以在不同的案件中得到不一样的启示,有着不一样的总结,或经验或教训或心得。

1、关于分包人是否同样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起火灾事故的刑事案件中,关于要不要提出分包人同样应当被追究责任的问题在一段时间内困扰着辩护人。

 从法理上看,辩护人认为老吕作为直接分包人,承接了屋面维修的工程,本身没有维修厂房屋面的资质,在安排实际施工人施工过程中也存在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要求,也应当成为刑事案件的共同被告人。但是,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辩护人就此问题没有发表意见,也是基于张某多次表示,和老吕也相识多年,没有必要再拉一个人进来。终究因为考虑到当事人的想法没有从法理上细究。

但是,张某也未曾想到,老吕在后来民事诉讼中直接矢口否认是自己安排小李前去施工的事实,试图把所有的民事责任推脱干净。一场火灾也彰显着人间百态,世道人心。

2、律师的坚持之念

每个案件中,我们都可能遇到不同的困难,有时是证据的欠缺、有时是观点没有被采纳,有时是案外因素的干扰…….种种的难度,可能都会使我们在某一个疲惫的时刻想要放弃坚持,放弃据理力争的信念。但很多案件贵在了坚持,坚持了,下一刻就是柳暗花明;坚持了,即便是结果不理想,但是我们无愧于心;坚持了,当事人也会感激我们的努力和付出。   

正如这个案件中在刑事阶段的重新鉴定的问题,如果我们律师没有坚持,哪天当事人可能就会有所抱怨:有没有可能重新鉴定下来就只有100多万呢?为什么律师没有要求重新鉴定呢?

事实上,重新鉴定下来,虽然减少的差额不是很大,但是重新鉴定程序的启动,让当事人清楚地了解了具体的损失情况,保证了程序正义,那么他会感觉到律师工作的尽心尽责,对于实体判决,他更容易息讼服判。

民事案件中,虽然一审遭遇滑铁卢,但是坚持、坚信自己的案件法律关系分析及代理观点,准确表达、充分沟通,当事人会看到你对于案件的认真和信心,一切似乎是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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