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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经典

胶印机“吃人”引发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判刑

上传时间:2019年4月28日 作者:徐华贤、吴俊超

公共安全是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高度重视公共安全问题,把维护公共安全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安全生产作为公共安全的一个重要内容,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近日,化工、冶金等行业重特大责任事故频发,使笔者想起了前两年办理的一起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案情简介

常州作为一个印刷业比较发达的城市,有很多印刷企业,好彩彩印有限公司就是常州本地一家印刷企业。康佳是好彩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梁是该公司员工,负责08胶印机的生产、作业。

某日,张梁操作该胶印机,当其站位于该胶印机出纸口位置时,右手衣袖被该胶印机接纸牙排钩住,导致整个身体从出纸口卷入机器内受伤,只剩两只脚露在外面,现场惨不忍睹,血迹斑斑,张梁当场死亡。

事发之后,康佳被拘留、逮捕,羁押于武进看守所;同年4月17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康佳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明:康佳未认真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没有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制度和设备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主要表现为:该公司的08胶印机操作定员不足(按照惯例,应为2-3名工人操作),但平时仅为1人操作;未为08胶印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设备操作要求的工作服,也未对08胶印机操作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培训合格,未消除08胶印机出纸口无安全罩所带来的严重事故隐患。


处理过程

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在犯罪构成无异议的前提下,辩护律师调整了工作重点,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行辩护,希望能给康佳争取从宽处罚的机会。辩护律师认为:

一、出事当天康佳因身体欠佳不在单位,无法对受害人进行的机器操作进行安全提醒和规范指导,康佳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

二、本案没有从重处罚的情形,且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事故发生后,好彩公司及时拨打110反映情况,拨打120抢救受害人,康佳接到通知后也立刻赶往医院看望受害人,事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情况。好彩公司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受害人家属也希望司法机关能够对康佳从宽处罚。

三、本案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康佳平时表现良好、忠厚老实,并无前科,不是累犯,有悔改表现,本着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希望依法适用缓刑。康佳系好彩公司实际负责人,判处缓刑有利于恢复该公司的正常运作,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尽最大可能弥补受害人家属的损失,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最终,辩护律师提出的观点全部被法庭采纳,康佳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写在案后

近年来,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多部审判意见、司法解释聚焦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近阶段,江苏重特大安全事故接连发生,更是引起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的高度关注。结合目前安全生产形势,笔者撰写本文,供企业防范和降低刑事法律风险作参考。

一、企业权责分明,企业相关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企业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认的惯例,以及所在行业和企业分工等因素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对于相关规定要清晰、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到人。避免权责不清,最终导致企业家成为刑事法律风险的最后承担者。

此外,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等,应当切实履行职务行为,否则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可能从重处罚、甚至存在数罪并罚的情形。

二、加强学习,增强安全生产意识。

企业需重视安全教育,创造条件,通过法律解读、案例讲解、消防演练等各种形式,培养、增强员工安全生产意识。

员工自身也要足够重视安全生产。一旦涉嫌安全生产类犯罪,往往涉案人员较多,犯罪主体复杂。企业中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等相关人员均要树立安全生产意识。

三、加强企业日常排查。

企业在生产的每个阶段和环节,都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生产设施、创造安全生产条件,保障生产安全,并安排专人实施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尽可能早地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将相关安全生产事故防患于未然。

同时要密切关注安全许可证件状态;积极配合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尤其要严肃对待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四、发生事故,积极应对。

事故发生后,积极施救,努力挽回事故损失,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扩大;积极配合调查,赔偿受害人损失,争取依法从宽处罚。

尤其是“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包括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否则,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或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可能触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五、组织专家制定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和抗风险的法律、保险等方案。

一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以及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面临的刑事风险都可能难以承受。因此,企业还需做好充分应对相应风险的方案,以及提高自己抗风险的能力,减小、转移相应的风险。

安全生产涉及方方面面,不同社会分工的人物,可能承担的义务、责任不同,一旦涉嫌安全生产类刑事犯罪,还可能因为行业不同、实施的行为不同而触犯不同的罪名、甚至多个罪名,除本案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外,还有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等。人命关天,法律法规对于企业家在安全事故责任认定方面有较为周密而详尽的规定,企业相关从业人员应准确把握法律对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做好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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