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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经典

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最终多数与生产经营单位人员的工作不到位具有紧密联系

上传时间:2019年5月8日 作者:顾萍、高慧

2019年3月21日,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陈家港化工园区内的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爆炸事故。此次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致78人死亡,566人不同程度受伤。继“3.21”响水爆炸事故后,3月31日昆山汉鼎精密金属有限公司发生爆炸,导致7人死亡,1人重伤,4人轻伤。4月3日泰兴中丹化工厂废水罐内雷尼镍自然引发甲苯爆燃。一个月不到的时间里,安全生产问题频发。

安全生产关乎着生命财产安全,也关乎着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将安全生产这根红线严谨落实到位。

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企业轻则承担经济损失、人身损害赔偿;重则相关责任人将面临牢狱之灾。所以,安全生产事故一直是悬挂在企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一、安全生产事故的概念和分类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事故分为:

1、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造成1 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

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主主体,既包括合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也包括未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生产经营主体。

因此,每一个经营者都应对安全生产的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时刻做到安全生产第一位。

 

三、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的原因

1、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并大量存在“重生产、轻安全”的思想,从而导致安全投入减少、安全技术装备更新不及时,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体制严重不健全,导致企业安全责任薄弱,最终形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诱因。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作业现场监管不力,对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对安监部门的整改意见往往不加以重视等。

3、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自觉执行规章制度的意识淡薄。一方面,存在作业人员不具有特种作业资质的情形,缺乏相关安全基本知识;另一方面,即使具备作业资质,作业人员缺乏按规按程序操作的意识,明知不符合规章要求仍然进行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这也是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最终多数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各部门领导人员、一线工人的工作不到位具有紧密联系。政府的监管行为也仅是起到一个监督作用,从内因而言,只有生产经营单位自身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并积极引导员工加强规范作业,从人人做起,才有安全可言。一般来说,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的不安全环境及安全管理的缺失,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会酿成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因此,从上到下都要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切莫为了应付监管部门而应付差事。

 

四、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的后果

1、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①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因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例如,我国《刑法》中“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可见,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面临的更多是刑事责任。

②行政责任

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单位罚款金额可达一千万元至二千万元,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③民事责任

本单位的职工因安全生产事故而伤亡的。根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在安全生产事故中,工伤社会保险与民事赔偿是互补的。两种赔偿方式的性质不相同。工伤是以抚恤、安置和补偿受害者为目的补偿性措施;民事赔偿则需有民事损害,以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民事责任为目的,对受害者给予经济赔偿的惩罚性措施。因安全生产事故而遭受损失的其他受害人,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安全生产责任单位主张相应的损失。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①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仅面临因单位犯罪而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可能涉嫌其他罪名,例如“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等。因此,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将可能面临数罪并罚的问题。

②行政责任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最高可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此外根据不同情形分别给予撤职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3、生产经营单位的具体职工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的部门负责人或者作业人员等因工作监管不到位、违规作业、无证上岗等原因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最为普遍的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我国刑法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仅是刑事责任部分,若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还将面临巨额的民事赔偿。

 

五、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过程必须注意防患未然

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一般看似是偶然的,但实质是在人为环节、环境环节和设备环节、管理环节等方面都存在着必然的因素。因此,平时的安全工作重点必须在预防上,事后的补救工作、安抚工作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1、生产经营单位需要从多个方面加强管理。

①营造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及时淘汰存在安全隐患的老化设备、没有保护设置的设备。

②加强对于人的管理。首先对于特种作业岗位,在其招聘选用时,必须具有相关的特种执业证书,具备必须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意识。其次健全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坚持人岗相适的原则。

③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于安全生产意识薄弱的人员必须予以严重的纪律处分。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紧跟国家安全生产指导方针,切不可重效益轻安全,存在侥幸心理。

①在工作中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从上到下落实各个环节的安全责任。

②主要责任人员必须积极有效的组织对员工的培训,督促全体人员认真学习各项安全知识,从而提高全员的安全防护能力,树立正确的安全生产意识。

③正确认识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落实职能部门的整改要求。不能为一时的检查而做敷衍了事,对安全隐患置之不理。

3、一线工人需正确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及严重性,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严格要求自己,熟悉岗位任务与操作步骤,规范安全着装,严格按照程序操作。遵守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安全措施,做到对自己、对他人、对生产单位负责。

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多是由于各种不规范操作,安全意识不到位、监督管理不到位等因素经长时间累积而突发的一种事故。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生产经营单位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要承担严厉的刑事责任。因此,生产经营单位的全体人员都须意识到安全的重要性,切勿只抓生产,松懈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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