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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经典

以主人翁的精神行使公民监督之责——试论重大安全事故警示下安全生产监督意识的提高

上传时间:2019年5月8日 作者:admin

 

近期,国内重大安全事故呈多发态势。今年3月21日,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次日,因乘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车,引发载56人客车在湖南常长高速起火;余温未退,3月31日,昆山汉鼎精密金属有限公司又发生废金属集装箱燃爆事故。

虽然政府及相关部门对舆情处置得当,社会情绪得以稳定,但仍无法改变社会重大安全事故频发的事实。虽然安全生产事故无法杜绝,但我们首先应从正面监督方式督促化工行业转型升级,而不能依赖于以惨痛经历作为转型的代价。天津滨海大爆炸的教训本已足够深刻,但一幕幕惨剧仍在上演。作为一个普通的民众,我们是否可以为社会安全生产体系的完善做些什么?

一、较其他监督方式而言,社会监督机制具有天然优势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上述三起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伤、财产损害,以及对环境的破坏,再次向社会敲响警钟。除第一起事故原因尚未查明外,后两起事故起因均是直接责任主体没有足够的安全防范意识、未尽到合理的安全防护义务,事先本可避免。在此,我们再次呼吁:无论是企业及其职工,还是政府及相关部门,抑或是普通群众都要在思想上高度认识到安全生产与自身之间存在的紧密关系。可以说,安全是一切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运行的前提,是企业发展的第一要义。如何在合理合法范围内,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是全社会面临的共同话题。

我国现有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包括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五方面。其中,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的营利性及职工、行业自律组织与其之间的利害关系,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行业自律三种监督机制恐在主观上存在较大的落实难度,但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机制在天然属性上就与前三者有所不同。

政府监督层面,主要由各级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原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行使监管职责。政府对本块工作主要是宏观上的领导、支持、督促,各级应急管理局则负责各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也就是履行各项具体监管工作。但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局监管力量有限,以常州地区为例。2015年,常州市登记在册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共计36.3万户,原市安全监督管理局检查/复查企业仅为189家。2016年,常州市登记在册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共计41.5万户,但原市安全监察局监察支队检查(含复查)企业191家。

然而,社会监督不仅与生产经营单位不存在利害关系,且成员数量庞大,分布广泛覆盖面广,对周边企业了解更多,是发现、解决安全生产隐患及违法行为极为有利也是成效最高的一种方式。

二、公民监督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公民监督是社会监督机制最为主要和常见的组成部分,是整个政治权力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广泛适用于安全生产及其他行政领域的方方面面。加之当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持续推进过程中,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传统和新型生产经营方式并存,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为此,我们要更为重视公民监督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性和不可或缺性。

顾名思义,公民监督是指由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的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在安全生产领域,公民监督可以督促应急管理部门加强行政管理和执法力度、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帮助发现安全隐患,同时进一步倒逼问题企业强化自身安全生产责任。可以说,社会监督方式若运用得当,对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不仅可以大大提高监督执法的效率,甚至可能成为部分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发现/查处安全事故隐患的重大案件来源,进而成为地区安全生产环境不可或缺的保障,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健康发展。

现以常州地区公民监督情况为例:

2015年度,常州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监察支队检查/复查企业189家,办案22件(一起强制执行案件未列入);办理信访举报件18件,其中13件属实,5件不属实,当年因举报而立案处罚的案件有11件,即举报核查案件数量占全年办案总量的50%。2016年度,常州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监察支队检查(含复查)企业191家,实际办案37件;办理举报件14件,其中7件全部/部分属实,7件不属实,当年因举报而立案的案件有7件,即举报核查案件数量占全年办案数量的19%。

三、公民监督意识欠缺、动力不足

虽然社会监督机制尤其是公民监督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体系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遗憾的是,不少人对安全生产问题及其危害缺乏足够认识,对公民监督在该领域的现有影响及长远制约平衡作用更是知之甚少。退一万步讲,即便在行政活动各个领域,不少民众对投诉、举报的权利有所了解,但因投诉、举报后续的处理程序及结果的跟进和反馈等情况在多数地方落实不到位,投诉、举报案件受理、转办、回复、反馈等整个监督体系不透明,因此目前绝大多数公民对投诉、举报的后续情况并不清楚,导致公民对举报制度本身及其实际执行情况缺乏应有的信任。

再者,相对而言,生产经营单位的经济实力强于多数普通公民个人。若对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公民会有人身安全无法保障的担心和顾忌。即便少数公民对举报人人身安全保障制度有所了解,但绝大多数仍会因为缺乏对人身安全保障制度的信任,而止步不前,不愿积极投诉、举报。

四、政府对公民监督机制的保障

自2009年在全国统一开通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以来,各地高度重视把开通使用举报投诉电话作为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性的重要途径。随后,国务院发文表态,建立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等制度以强化社会监督。目前来看,国务院及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已就安全生产方面的公民监督配套机制作了较为全面的安排。

1、确保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为从源头保护举报人相关信息,原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加强对信访举报、问题查处等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纪律教育,制定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同时建立泄露举报信息可追溯机制,对举报材料实行严格的专人保管及使用审核/登记制度等其他保障措施。

2、提高群众举报处置程序和结果的透明度,增强公民对整个举报制度的信任。原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已制定有关工作标准,明确和规范群众举报投诉受理、转办、回复、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责任。一是要坚持做到24小时开通,专人盯守,确保及时接听、准确记录、限期答复。二是要规范受理工作流程。在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后,要及时转交专职办理部门,专职办理部门要根据举报投诉的内容、性质,协调联合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办理,在规定时间内限期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回复给举报投诉人,确保群众反映的问题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

3、严格落实企业责任制度。要把管理举报投诉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统一起来,对查证属实的举报事项,要按照法律规定对问题企业进行严肃查处,不讲情、不打折。另外,将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纳为联合惩戒对象,通过加大执行检查频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等方式加强安全监管督查,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等众多惩治措施。

4、认真落实举报奖励政策,增强公民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对于群众实名举报并经查属实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且各级政府及安监部门已确定“合法举报、适当奖励”的政策,对现金奖励金额的确定及分配,以及领取现金奖励的通知方式作了详细规定。

5、加强对安全生产公民监督整个体系的宣传。首先,通过各种形式,切实加强对举报投诉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各种公民监督渠道的社会宣传。其次,也是更为重要的是,将上述对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保障、举报案件的处置和反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联合惩治、举报奖励政策这一系列公民监督配套机制,通过培训、讲座甚至知识读本的形式向社会进行广泛普及、宣传。

事实上,上述安全生产公民监督及配套机制在实务中已广为适用,目前已取得不错的成效,诚如常州市原安监局对群众举报案件的处置,以及在官方网站对无法联系到的实名举报人告之奖励领取事宜。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各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若能切实落实安全生产领域公民监督及其配套制度的实施,公民监督对安全生产检查及执行工作将起到重大作用,也可以增强公民的责任感和归属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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