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公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对教师惩戒权的实施原则、惩戒措施、禁止情形作出规定,指出教师权责与家长责任的同时,也涉及了教育惩戒的申诉救济途径和指导监督。 2019年12月2日,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受邀,指派赵凌律师走进天宁区焦溪小学,与在校教师探讨教育惩戒权及最新立法动向。 赵凌律师担任常州市局前街小学的常年法律顾问,此前曾经参加常州市局前街小学召开的《常州市局前街小学关于实施教育惩戒的指导建议(讨论稿)》听证会。赵凌律师表示:“惩戒权是教育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教师法》规定:教师有教育的权利,学校有处分的权利。” 张林芳所副主任黄纪成律师和方安怡律师同时参加。本次讲座“深入浅出,生动有趣,特别是能联系教学实例来讲,非常接地气。”受到学校和教师的一致赞誉。
Copyright © . All Rights Reserved.苏ICP备06053889号
地址:常州市晋陵北路1号新天地商务广场A座15楼
电话:(0519)86612899 88139221 86612035
传真:(0519)86615348 Email:zlf@zlflawyer.com
网站声明:本网站所有文章,除注明转载来源的文章外,所有权利均属本网站所有或行使,任何转载行为,均应与本网站联系并征得同意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