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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经典

婉拒律师费 无偿施援手 巧用支付令 维权又维稳

上传时间:2020-6-2 作者:黄纪成

【案情简介】

江苏乐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青集团)成立于2001年。乐青集团在当地人心目中,是一家颇有名气的老牌公司,经营状况一直很好,员工在工作期间的收入也很稳定。谁都没有想到,乐青集团已经悄然发生变化,欠薪这种事突然会在乐青集团发生。

2018年10月,又到每月发放工资的日子,年轻人心里都开始盘算周末去哪儿改善伙食。乐青集团却以经营不善为由迟迟未发工资。这样的状况一直持续到2019年2月。乐青集团及其关联公司突然宣布:因经营困难,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仿佛晴天霹雳,二百多名员工都措手不及,但又无可奈何。乐青集团毕竟是老牌公司,知道员工工资不能无故拖欠的道理,与员工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以及每位员工的工资待遇、经济补偿金等款项。

都是普通人,突然失业让许多员工一下丧失了生活来源,无奈只能赶快去找其他工作。但乐青集团拖欠的血汗钱迟迟不给,怎么办?有些员工已经急不可耐,约集还未找到工作的同事去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而且,纠纷迟迟未能得到解决,存在矛盾激化的可能。此事已经惊动了当地各级政府、法院等有关部门。二百多名员工,背后承载着二百多个家庭,如何依法维权,不仅是员工和他们的家人,有关部门和整个社会都在关注。

【办案经过】

一、正常收费还是义务援助?

2019年4月的一天,两名员工经人介绍,慕名来到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准备出资聘请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事务所指派黄纪成副主任和侯忠群律师接待,两位律师认真听取了员工介绍的有关情况,敏锐地感觉到此事并非简单的劳动争议纠纷。在送走两名员工后,两位律师立即向事务所进行汇报,并组织召开通案会议。最终大家达成一致意见:本案涉及人数众多,属于群体性案件,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应当一并通过法律途径处理;尽管来访员工表示愿意个人出资聘请律师处理,但鉴于本案情况来看,个别处理的可能性不大;本案当事人大多是普通打工者,经济状况一般,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

主意已定,事务所立即与有关部门和法律援助中心联系,主动请求承办该案。在取得可行的答复后,事务所随即成立由黄纪成、侯忠群、高慧、吴俊超、方安怡、黄继红等六名律师组成的法律援助律师团。

来访员工坚持个人出资聘请律师,律师团成员进行充分地法律分析和风险提示,最终来访员工也为张林芳律所因维护社会稳定大局考虑主动放弃律师费而感动,转而积极帮助通知、说服同事集体办理法律援助手续。在以后的办案过程中,这两位来访员工积极通讯联络、说服劝导、平息集访,为本案群体性纠纷得以依法处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不同路径处理还是申请支付令?

考虑到涉案人数众多,群情激愤,律师团成员马不停蹄、加班加点地研究案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之前,依据该《解除劳动关系协议》,部分员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有部分员工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当时均未得到受理。如果让这么多员工在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两头跑,这样既耗时间又费精力,而且很容易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如何依法合理地维权,考验承办律师的专业智慧。在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检索相关裁判文书后,律师团有成员提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本案符合该条款规定,而且,从被申请人愿意与员工签订协议、明确约定相关费用可以看出,被申请人对解除劳动合同一事还是愿意承担责任,估计不会对支付令提出异议,这样可以简便程序、节约时间,故建议通过申请支付令一并在法院进行处理。

律师团经过充分讨论认为,申请支付令在实践中确实并非常用,可以使案件在法院一并处理,但也有一些特殊之处,比如:被申请人只要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失效,需要交纳申请费,不能在申请支付令时同时申请财产保全。

律师团与法律援助中心和法院立案庭多次沟通,并将支付令程序的法律特征以及被申请人可能没有支付能力的现实风险充分告知当事人,在征得有关部门认可和当事人同意后,决定采用申请支付令的法律途径,为员工维护合法权益。

三、办理过程一波三折

涉及乐青集团申请支付令的人员共246人,法律援助中心分4批将案件指派到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在收到援助手续后,立即开展工作,根据受援人数将委托手续和申请支付令的材料准备就绪,并妥善安排人手和场地,做好接待工作。律师团第一时间通过联络人向全体受援人发出通知。部分受援人迫于生活压力,已经到外地工作,部分受援人上班时间不宜外出,律师团考虑实际情况,与这些受援人反复联系,尽可能加班加点,为受援人办理法律援助开通“绿色通道”。

一时之间,平常宽敞的律师事务所,挤满了受援人。律师团成员在受援人群中穿梭,一一指点受援人按照要求填写相关内容。高峰时间,六名律师都忙不过来。事务所张林芳主任看到后,亲自端来茶水,给受援人解渴。

几番通知,几番办理,支付令申请材料被分批送到法院进行处理。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考虑到本案特殊情况,法院经过认真讨论,认为本案不属于法院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为减轻受援人的经济负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法院准予办理缓交申请费手续。

一个一个难题得到解决,忙了许久的律师团成员黄纪成律师正想舒一口气。晚上八点多,乐青集团所在地的街道分管领导打来电话,原来,就在律师团、援助中心和法院各方均在努力的同时,又有部分不堪生活重压的员工来到街道反映情况,请求政府出面立即解决乐青集团欠薪问题。街道领导忧心忡忡地告诉黄律师,这些员工准备第二天前往市政府集访,希望援助律师帮助劝说当事人理智维权,依法处理。黄纪成律师立即拨打联络人的电话了解情况,并通过联络人告诉当事人,目前案件已经进入法律途径,希望这些员工能够按照法律程序理性维权;援助律师会尽可能推动进程,早日为受援人拿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支付令。

法院陆续收到二百多份申请材料,为此许多法官也忙开了。除了完成正常工作,还要一份份审查,一份份出具支付令,工作量可想而知。支付令送达后,正如所料,被申请人没有提出书面异议。援助律师在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后,二话不说,立即又主动帮助当事人办理申请手续,促使案件尽快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2019年12月19日晚上,好消息传来,所有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全部执行到位,总金额将近人民币1500万元。听到这个振奋人心的消息,不管寒冬腊月,路途远近,第二天天蒙蒙亮,律师团成员便到达律所,第一时间整理好材料,赶到法院执行局。中午,大家草草地在法院大厅吃完外卖。从早到晚,整整10多个小时,律师团成员将所有受援人的支票代领完毕。捏着大把的支票,心里感到沉甸甸的责任,只想着如何尽快让受援人妥善领取,可以过个安心年。回到律所,已是华灯初上,律师团成员也没有歇下,集体讨论支票领取流程,连夜起草通知,让受援人分批在指定时间领取支票。恰逢平安夜前夕,二百多受援人陆续前来,律师团成员分成三组,有条不紊地开展身份确认、签名领取等工作。领到支票正要离开,中年员工袁某突然转身,深深地向律师鞠躬,两眼不禁泪下。当圣诞节的钟声敲响,所有受援人的支票全部发放完毕,律师团成员相视而笑,由衷地为这些受援人感到高兴。

律师评析

一、在接触到政治性、敏感性、群体性案件时,律师要以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为工作方向和切入点,促进案结事了,在执业过程中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有机结合统一。

本案在最初,两位来访员工执意要个人出资聘请律师处理,但接待律师没有因为律师费而动心,而是从宏观上、大局上考虑,从为地方政府化解重大矛盾纠纷的基点出发,引导群体性纠纷当事人进入依法处理的轨道,这是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所应当具有的政治素质,也是律师在执业中所应当采用的立场、观点与方法。

二、律师在本质上属于“务实型的学者”或者“学者型的实干家”,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为本职工作。专业的要求,就决定了律师必须对相关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有自己独立的思考和独到的见解。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法律规定了支付令程序,但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常见。律师办案,应当熟练掌握专业知识,特别要求律师根据实际情况,站在宏观层面设计处理方案,且能够全面预见到处理方案的利弊得失,与各方充分沟通交流,为当事人依法处理纠纷、为有关部门化解社会矛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三、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尤其是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环境、安全等方面的需求,很大程度上都转化成一种法律服务方面的需求。律师应当在工作中,通过提供法律服务,开展普法宣传、化解社会矛盾,增强法律服务供给能力,教化引导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形成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才能让社会更加安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减少纠纷、匡扶正气。

(文中公司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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