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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上传时间:2020-6-1 作者:方安怡

  绪论

  

  在市场经济高度繁荣的今天,人们的生活方式越来越多样化、便捷化,人们已经不再满足于解决基本的生存需要,而是更加注重生活品质的提高与精神层面需求的满足。党的十九大也以决然的姿态宣告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这样一种大环境下,人们的消费方式也逐渐发生转变,出现了预付式消费这样一种新型的消费模式。

  

  作为新兴的消费模式,预付式消费这些年来广受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推崇,被广泛应用于餐饮、美容美发、健身、洗浴、购物、教育培训、手机通讯等各个领域,渗透进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这种消费模式在给消费者和经营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的弊端,反映出目前预付式消费的发展尚未成熟,仍然处于初级阶段。

  

  本文以“预付式消费中如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核心,通过分析什么是预付式消费、预付式消费的种类、预付式消费中存在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方式、如何完善预付式消费等问题,对预付式消费展开论述。

  

  一、预付式消费概述

  

  (一)预付式消费的概念

  

  学者包哲钰、罗彪把预付式消费定义成提前消费,他们认为预付式消费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先支付一定的费用给经营者,然后,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会员卡,并根据会员优惠按分期或次数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种新式消费方式。1

  

  (二)预付式消费的特征

  

  1、预付性

  

  “预付式消费”,顾名思义具有预付性,即消费者先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与经营者确定合同关系,然后在一定的期间内,获得持卡在经营者场所内享受一定服务或者获取商品的权利。

  

  与传统消费模式中消费者与经营者权利义务同时发生不同,预付式消费由于其具有的预付性的特点,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存在先后关系,消费者先向经营者履行了付款义务,然后经营者才分次提供商品或服务。

  

  2、不记名

  

  大部分预付卡都不具有人身专属性,不需要实名制使用。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只需要出示消费卡就能够在经营者处使用。但也正是因为这种不记名的特性,使得预付卡一旦遗失,消费者便很难找回,最终只能自担后果。

  

  3、利益双赢性

  

  预付式消费为何近些年深受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热爱,归根结底是由于这种消费模式既迎合了消费者,又满足了经营者。具体来说,一方面,这种预付式消费只需消费者办理预付卡即可持卡使用,省去了现金支付的繁琐,具有操作灵活,使用方便的优势。况且,这种预付式消费在消费者办卡之初,经营者都会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与折扣,对于消费者来说,具有一定的诱惑性。另一方面,对于经营者而言,为广大消费者办理预付卡,可以提前积累资金,缓解经营压力,降低经营风险,并且可以利用积累的资金扩大经营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所以,对于消费者与经营者来说,预付式消费都是一种双赢的结果。

  

  二、预付式消费模式下存在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一)设定霸王条款

  

  一般而言,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和自由,但由于预付式消费是消费者提前将费用支付给商家,然后才享受相应的服务与商品,经营者往往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在制定合同条款时规避自身义务、限制消费者权利,使自身利益最大化。例如,制定“此卡一经售出,概不退还”、“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此卡只针对消费者本人使用,不得转让”等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经营者制定这些条款的实质是将其告知义务扭曲为最终产生纠纷处理的决定权,意味着免除经营者责任而加重消费者的责任,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2虽然法律规定格式条款无效,但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除非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否则在面对处于强势地位的商家时,仍然束手无策,难以维权。

  

  (二)存在虚假宣传

  

  通常而言,经营者为了更好地推销自身产品或者服务,需要进行一定程度的宣传,例如拍摄广告、制作宣传单等等。在预付式消费的情形下,一些经营者为了吸引消费者、扩大知名度,在商业活动中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一味夸大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或者发布足以误导消费者的优惠信息,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严重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三)经营者跑路

  

  近几年,经营者跑路的现象十分普遍,消费者在支付预付卡费用后,经营者利用大量资金进行投资或者从事其他商业活动,投资失败后,停业跑路,消费者财产遭受严重损害。更有甚者,经营者在筹集大量资金后,改头换面,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赔偿损失,导致消费者追讨无门,手中的预付卡变为一张废卡。更有一些商家,以办卡为名,以诈骗为实,收了消费者的预付款后,直接就销声匿迹,人去楼空,给消费者造成大量的经济损失。种种现象都极易产生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三、预付式消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因

  

  (一)现有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信息技术的发展速度往往超前于法律制度的制定,预付卡消费模式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模式,在其快速发展的同时,法律并没有跟上它的发展速度,导致法律在很多时候无法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有力的保障。虽然这几年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预付式消费进行了规制,但是大多数的法律规范仍然仅限于在各自的行业领域内对经营者加以限制,行业与行业之间没有形成体系,很难协调,使得最终在发生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宜后,法律法规无法发挥出有力的作用。

  

  (二)监管体系不健全

  

  由于预付式消费涉及的领域众多,预付卡消费监管分属人民银行、商务、税务、工商等,既没有统一的监管单位,也没有建立多部门联合的综合监管机制,导致各职能部门相互交叉,职责不清,互相推诿,消费者投诉无门。

  

  (三)经营者诚信意识缺失

  

  诚信缺失本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经营者诚信意识的缺失是导致预付式消费纠纷频发的内在原因。在商品交易过程中,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很多消费者无法控制和预料的因素,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承诺能否实现,更是完全取决于经营者的自觉。由于经营者违法成本相对较低,对经营者的惩罚体系尚未健全,部分经营者存在诚信意识不够、欺诈消费者的情况。

  

  四、如何健全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利保障体系

  

  (一)完善法律体系建设

  

  为了更好地解决预付式消费过程中的种种问题,我们必须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进一步完善关于预付式消费的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法律手段将纠纷扼杀在摇篮,使法律更好地为公众服务。

  

  (二)完善相关部门的监管机制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预付式消费经营者违约惩戒制度,从政府层面给消费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障,避免因法律空白和监管不利造成消费者的财产损失。同时,各部门之应当间建立健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以免在发生问题后相互推诿。

  

  (三)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誉度是经营者无形的资源与财产。而建立诚信体系最关键的一环,则是建立“失信”惩治制度。

  

  为增强经营者的诚信意识,保证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的交易活动中尽可能最大限度的得到保障,相关部门可以参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建立发卡商家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并建立相关平台,及时将经营者违法经营、损害消费者权益等现象进行网上公示,必要时加入失信企业黑名单。通过这种方式倒逼其诚信经营,履行合同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四)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加强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

  

  预防预付式消费过程中经营者的侵权行为需要消费者自身提高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引导消费者建立科学、理性的消观念。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之前,就要了解经营者的经营规模、商业信誉等基本情况,了解经营者有无相关资质证明。在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时,要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对自身权利义务做到心中有数。同时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材料,以便日后出现问题发生纠纷时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包哲钰、罗彪.论预付费消费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J].西部法学评论,2011年第2期,第25页.

  

  2、董潇.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利侵害及防范[J]社会民生,2013年,第7期,第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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