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5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4民初166号涉外民事判决,判令瑞典玛泽会计师事务所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撤回其对江苏洛基木业有限公司作出的专利审计报告,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该案原告江苏洛基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洛基木业)是国外专利权人瑞典威林格公司系列地板专利的被实施许可人,自2007年起获得威林格公司100余项地板专利的实施许可。根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约定,专利权人有权对实施许可人进行专项审计,以确定专利实施人是否如实向专利权人申报产品数量,以及专利实施人是否按产品数量向专利权人以约定标准计算并支付专利费。该等审计由专利权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进行。 2016年11月,威林格公司与瑞典玛泽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称瑞典玛泽)先后向洛基木业发函,称将对洛基进行专利审计。同年12月,瑞典玛泽对洛基木业进行专利审计。当月,瑞典玛泽向威林格公司出具审计报告,其审计结论为洛基木业有大量的产品数量未报告。2017年2月,威林格公司向洛基木业发出巨额索赔函,称根据专利审计报告,洛基木业瞒报了大量专利产品,须按补一罚一的标准补交专利费,并承担利息、审计费等相关费用。 洛基木业未收到瑞典玛泽的审计报告,在收到威林格公司的天价索赔后,感到不可思议,并断然拒绝了威林格公司的索赔要求。同时,洛基木业与常州市地板协会法律顾问毛加俊律师联系,邀请毛律师到公司商讨案情,制定进一步的应对措施。 毛加俊律师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审计过程等相关材料及事件经过初步了解后,认同洛基的观点,即威林格公司的索赔完全不符合客观实际,洛基在第一时间回绝索赔的反应完全正确。同时,律师建议洛基木业应尽快取得审计报告副本,以研究具体应对策略。在律师协助下,洛基发函给威林格,顺利取得瑞典玛泽出具的有其会计师签字的报告副本。 经研究发现,审计报告对审计过程的描述过于简单,对结论的得出依据不足,且支撑审计结论的关键证据来源不明,并涉嫌非法数据买卖,审计报告的公正性、合法性、有效性均存在重大瑕疵。在此基础上,洛基木业再次致函威林格公司,明确提出审计报告不可信,威林格的索赔不能成立,洛基不会承担任何责任。但威林格坚持认为审计报告是可信的,故坚持其索赔要求,并威胁取消洛基的专利实施许可,除非洛基同意其索赔要求。 毛加俊律师结合瑞典玛泽系境外会计执业机构这一基本身份,再次对审计过程进行了详细分析,并对我国会计行业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了仔细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44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再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的规定,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的,应当向临时执业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并颁发临时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 经向江苏省财政厅了解,瑞典玛泽没有在江苏省内临时执业申请记录;在财政部官网上查询,亦未查到瑞典玛泽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申请记录。毛加俊律师因此断定,瑞典玛泽对洛基木业进行的审计,是违法的,该前提足以导致玛泽的审计行为及审计报告均为无效,并进而彻底否定威林格公司全部索赔。 2017年5月,洛基木业向江苏省财政厅提交书面投诉,要求对瑞典玛泽的非法执业行为进行查处。省财政厅受理后,对瑞典玛泽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因类似案件没有先例,为慎重起见,江苏省财政厅专门发文给财政部,请示处理意见。财政部研究后,回函江苏省财政厅并明确强调,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会计执业机构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必须依法向中国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取得临时执业许可,方可办理有关业务。2017年7月,江苏省财政厅作出处理决定并在其官网上公告,责令瑞典玛泽停业在中国内地的非法执业行为,5年内不再受理其临时执业申请。 洛基木业将江苏省财政厅的处理公告通报给威林格公司,并同时发函给瑞典玛泽,要求其自行撤回其审计报告,但威林格公司仍坚持洛基应作出赔偿,瑞典玛泽则对洛基的要求未予回应。 2017年11月,洛基木业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瑞典玛泽停止侵权行为,撤回其审计报告,承担案件诉讼费。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洛基起诉后,先后数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因调解无果,2019年12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瑞典玛泽对洛基进行的审计构成侵权,遂判令其撤回审计报告,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一审判决后,瑞典玛泽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后,瑞典玛泽通过其代理律师告知洛基木业,其已书面致函威林格公司,撤回审计报告,同时,瑞典玛泽主动履行了诉讼费承担义务,向洛基木业支付了诉讼费。 该案系国内首起非上市公司涉外审计侵权司法案件。因无先例可循,且涉及金额巨大,律师在研判案情,制定应对方案的过程中,需对国内外会计行业相关职业准则及业务规则、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涉外诉讼程序及法律选择等若干方面,均需花费大量精力进行研究论证,以确保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特别是在反驳专利权人威林格公司违约索赔这一关键点上,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争议管辖权在国外,如到国外诉讼,洛基在时间、精力、成本等方面均不占优,加之若审计报告不能被推翻,则洛基在国外诉讼的后果将是极不乐观的。选择审计侵权这一切入点,即可避开境外司法管辖的障碍,且可在根本上否定专利权人的索赔依据,进而推翻其索赔主张。 洛基木业作为常州地区知名的地板生产企业,其产品远销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在与国外企业,特别是与持有地板产品核心专利的国外专利权人多年打交道的过程中,洛基木业对国际贸易游戏规则相对熟悉,并极为重视律师等专业人员在处理涉外纠纷过程中的关键作用。在处理本案过程中,为加强应对力量,确保应对方案取得预期实效,洛基在常州、南京分别聘请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和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两家律所的律师,组成律师团队,除负责在常州中院的侵权案件外,还通过律师团队与国内外相关机构、行业组织进行沟通交流,以全面分析案情,因势而动。 洛基木业诉瑞典玛泽审计侵权一案,受益者非洛基一家。在地板行业,乃至其他若干行业,涉外审计是外贸业务中普遍存在的现象,且审计的发起者往往是握有业务主动权的国外交易方。审计的目的,美其名曰为查证合同履行情况,但背后目的,不外乎以审计为手段进一步攫取额外的经济利益。在地板行业,该种审计几乎是每一家以出口为导向的国内企业必然面临的交易环节,而受害者可谓俯拾皆是。涉外审计作为一种业务手段,本身无可厚非,但如何保证审计本身应有的独立、公正、客观,如何避免审计成为强势一方搜刮弱势对方额外利益的手段,这才是审计之外需要着重考虑的问题实质。从这一点来说,洛基起诉玛泽审计侵权,着实为本地企业,乃至全国其他若干企业在处理此类事件时,提供了极为重要的参考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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