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中文

媒体传真

“挂名”法定代表人,风险知多少?

上传时间:2020年5月5日 作者:常青藤 庄奕

生活中,时常会发生这样的事:被亲朋好友邀请挂名担任注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市民王敏因为当了一回“挂名”法定代表人,被控合同诈骗,差点入狱10年。

近日,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12次赶赴东北,一审法院最终重审改判,判处王敏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挂名担任民企主 被控十年刑期

林清长年在东北辽宁经商。2008年,林清因资金短缺,向小舅子王敏借钱。王敏向亲友陆续借款149万元,全部转借给了林清。2011年,林清设立信天公司,开采铁矿石。王敏应林清要求挂名担任信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义持股70%,另外30%由林清邀请的沈中名义持股,但信天公司实际由林清一人控制并经营管理。对于之前的借款,林清与王敏始终没有明确是否属于王敏对信天公司的投资款。

2014年,信天公司经营的矿山矿石中被发现含有黄金。

因债务纠纷,2015年,信天公司与胡文签订协议,信天公司将整体资产以1350万元的价格抵偿给胡文,用于偿还债务。协议签订后,信天公司仍由林清实际经营。

2016年4月,亨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亮从林清处得知,信天公司经营的矿山含有5吨黄金储量,李亮当即表示愿以2050万元受让信天公司70%的股权。林清与李亮商定股权转让事宜后,王敏作为名义持股人和信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林清的要求在《股权转让与合作协议》上签了自己的名字。信天公司余下30%的股权,仍由林清的名义持股人沈中持有。李亮依约支付了2050万元股权转让款,其中1350万元直接支付给胡文,用于赎回信天公司整体资产,另外700万元大部分被林清用于偿还信天公司的工人工资及其他经营性债务。这其中,王敏拿到140多万元,全部用于归还自己当初向亲友的借款。

李亮接手信天公司后,发现情况并没有想象中的乐观,黄金含量低、开采成本高、开采金矿的许可证难办等问题都让李亮相当头疼。直至发现信天公司还有一笔外地债务涉及金额上千万元时,李亮再也坐不住了,不顾林清还持有信天公司30%的股权,也不顾林清已经与该债权人达成以信天公司30%的股权盈利来偿还债务的协议,愤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股权转让与合作协议》。

之后,未等民事诉讼有结果,李亮便又向当地公安机关控告林清隐瞒巨额债务欺骗自己受让股权,并以王敏曾以信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在相关文件上签过字为由,控告王敏与林清共同实施犯罪行为。2019年6月,林清、王敏先后被批准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林清、王敏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审获刑10年 重审终获改判

王敏被控合同诈骗罪后,家人找到了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律师徐华贤担任了王敏的辩护人。

辩护律师认为,王敏只是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和名义上的持股人,不应承担与实际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相当的法律责任。首先,149万元是借款而非投资款,王敏并未投资;其次,王敏拿到140多万元股权转让款后,全部用于偿还亲友债务,并非参与公司分配;再次,王敏的经常居住地与公司的经营场所分处两地,王敏没有参与公司经营;最后,抵债协议、转股协议协商之时,王敏都身处江苏,没有参与,只在签字时才被通知到辽宁,且转股协议之受让方明知王敏是挂名法定代表人,也明知林清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尽管辩护律师努力向当地公、检、法承办人员耐心解释辩护思路,但辩护工作仍然阻力重重。一审法院认为,王敏拿到了140多万元股权转让款,说明王敏参与了实际经营和分配,且王敏是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认定王敏犯合同诈骗罪,系从犯, 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万元。

面对这样的不利局面,徐华贤律师及整个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没有放弃,案件上诉后,辩护律师提交了长达17页上万字的辩护词,充分阐述了辩护意见。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部分辩护观点,将案件发回重审。

近日,徐华贤律师与同事第12次赶赴东北。此次,律师的辩护观点得到了承办法官的认可,法院重审后也于近日作出判决:判处王敏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挂名”法定代表人 风险知多少

担任“挂名”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有着怎样的法律风险?

律师解释,《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每个公司只有一个法定代表人,一般是由公司的大股东、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等主要负责的正职担任。

但现实生活中,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有实权,还经常像本案一样出现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对外也可能承担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的法律风险。如: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时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者在诉讼过程中隐匿、转移资产,或者未经清算擅自处分财产,挂名法定代表人均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挂名法定代表人也可能受到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制裁。

我国《刑法》中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有很多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将法定代表人认定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据此对法定代表人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表示,民营企业家唯有重视法律风险防范,把法律当做“保健医生”,聘请专业人士担任法律顾问,时刻规范自身行为,将风险防范于未然,才能显著降低自身法律风险,保障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更好地实现企业效益,为国家经济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文中单位名称和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常青藤 庄奕


来源:《常州日报》2020年5月5日A2版

http://epaper.cz001.com.cn/site1/czrb/html/2020-05/05/content_342377.htm

返回当前列表: 主页 >新闻中心 >媒体传真 本文关键词:

Copyright © . All Rights Reserved.苏ICP备06053889号

地址:常州市晋陵北路1号新天地商务广场A座15楼

电话:(0519)86612899 88139221 86612035

传真:(0519)86615348 Email:zlf@zlflawyer.com

网站声明:本网站所有文章,除注明转载来源的文章外,所有权利均属本网站所有或行使,任何转载行为,均应与本网站联系并征得同意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