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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传真

说法释理 |“盔”市乱象需规则和信用平复

上传时间:2020年5月25日 作者:高慧 车玉

■ 背景简述

为有效保护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和汽车驾乘人员生命安全,减少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部署全国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一系列政策出台后,电动自行车安全头盔需求集中释放。群众短时间内抢购头盔,商家囤积头盔,市场供需关系一时失衡。这导致线上线下“一盔”难求,价格也从最初的几十元成倍增长至几百元。与此同时,更是出现了商家延迟发货、单方毁约要求买家申请退款等市场乱象。

■ 律师有话说

一、头盔价格暴涨是否具有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价格法》第18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头盔属于价格放开商品,其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可随市场供求关系而变化。可是,这并不意味着头盔的市场价格的上浮可以无上限。根据《价格法》相关规定,经营者给商品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只能获取合法利润,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二、商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哪些行为被视为不正当价格行为?

根据《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生产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依法明码标价,价格内容应当清晰明确,不得价外加价及捆绑销售商品;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等。

三、线上一些商家无故“砍单”后再以高价卖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欺诈?

销售商家在知悉“一盔一带”安全守护活动后,为获取更高额的利润,便以暂时无货、交货期无法确定等理由让消费者退单。双方解除合同后不久,商家在平台上以更高的价格出售。消费者只能无奈接受现状吗?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买家在线上平台下单后,双方即完成了买卖合同的签订,销售商家应当按照发货期及时履行合同义务。若商家不能合理说明取消订单后重新提价销售的行为,将会被认定为违背承诺,隐瞒囤积居奇的真相,构成欺诈。其核心在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使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构成这种不诚信经营行为的商家将面临3倍的惩罚性赔偿。

高慧 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 点评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规则和信用是管束市场行为的一系列规定和约束。规则是外在的约束,信用是内在的自律,二者都是市场经济的基石,缺一不可。

市场规则是保证市场有效运作的基本原则。没有一个好的市场规则,市场就难以发挥它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这必然需要制定、实施有利于契约履行的各种“游戏规则”。然而,仅止于此仍旧不够。市场经济看起来是物的交换,实际上是隐藏在背后的良心的交换。不讲信用,再好的规则也只是一纸空文。相关企业或个人,都应在市场中恪守诚信美德,成为义利兼顾的实践者,用过硬的信用谋取社会公众的认同和内在价值的提升,共同让信用成为市场经济的“硬通货”。

栏目主持 车玉


来源:《常州日报》2020年5月25日A3版

http://epaper.cz001.com.cn/site1/czrb/html/2020-05/25/content_34542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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