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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传真

吴某诉爱奇艺胜了,其他会员呢

上传时间:2020年6月15日 作者:顾萍

■ 背景简述

6月2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了吴某诉爱奇艺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即曾被网络热议的“爱奇艺‘庆余年’超前点播案”。法院当庭宣判,爱奇艺的《爱奇艺VIP会员服务协议》(更新于2019年12月18日)(以下简称为“VIP会员协议”)中部分免责条款无效;在吴某购买会员服务后更新的“付费超前点播”条款对吴某不发生效力;爱奇艺应当连续15日向吴某提供其原本享有的“黄金VIP”会员权益。那么,本案的判决是否能作为其他黄金VIP会员向爱奇艺索赔的依据呢?

■ 律师有话说

敢于“吃螃蟹”的吴某取得了胜诉的结果,是不是意味着其他爱奇艺平台的用户也能以该判决为参考向爱奇艺索赔呢?对此,我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重要因素:

一、本案判决尚未“一锤定音”。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0年6月2日当庭宣判,可并不等于判决已经立即生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164条规定,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爱奇艺官方在庭后发布声明称“保留上诉的权利”,故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爱奇艺是否会选择上诉,上诉后二审法院是否会改判仍未可知。

二、引用个案需“对症下药”。假设一审判决最终生效,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本案判决依据的法律关系仅存在于合同当事人吴某与爱奇艺之间。因此,即便法院作出了胜诉的结果,也只是针对吴某个人。其他用户并不能当然适用该判决结果向爱奇艺索赔,只能另行向法院起诉爱奇艺,主张合同项下的权益。

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一场诉讼的结果并不能在其他诉讼中直接引用,但就本案判决中已经查明的事实部分,其他用户可免予举证。此外,法院在判决中所作的说理和法律适用等也能成为同类案件的重要参考。因此,个案判决虽然不能“包治百病”,但合理引用也能“对症下药”。

三、用户维权务必“对号入座”。虽然一审法院部分支持了吴某的诉讼请求,但以本案的“超前点播付费”为例,并非所有爱奇艺用户均有权起诉索赔。从本案案情中可以看出,爱奇艺已于2019年12月18日变更了“VIP会员协议”,在协议第3.5条中,新增并标黑了“超前点播剧集”等条款。这可以认为,爱奇艺已经履行了以合理方式提请用户注意的义务。因此,在2019年12月18日后购买黄金VIP的用户,以及不在“VIP会员协议”履行期间的用户,就无法直接参照本案观点向爱奇艺起诉索赔。

顾萍 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常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律师团律师

■ 点评

对诉讼结果只能针对原告吴某,却不能惠及大多数人的结局,很多网友表示出极大的遗憾与不满。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相关会员要想维权,就只能另行起诉爱奇艺。可是,又有多少人会为了延续现金价值并不高的黄金会员服务而专程去北京展开漫长的诉讼呢?就在6月4日,原告吴某再发微博指出,爱奇艺在庭审中拿出了其近百页的观影记录,此信息为爱奇艺擅自收集,未经法院批准。吴某认为自己的隐私被严重侵犯。此外,爱奇艺在回应这次判决结果时,非但没有专门为侵犯会员的权益表示抱歉,而是强调了判决中提到的“超前点播模式”本身并无不妥的内容。

侵权成本如此之低,诉讼成本如此之高,或许就是爱奇艺等互联网公司在侵犯用户权益时有恃无恐的主要原因。互联网时代,越来越多的格式合同,指向了越来越宽泛的不特定人群。他们只能默默承受被莫名侵犯的无奈吗?

依法、及时、公开、公正审理一些社会关注的焦点案件,应有利于维护正确裁判权威,同时使各级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审理产生指导作用。那么,在判例的适用方面,在考虑鼓励互联网创新探索的同时,司法机关或许应该多考虑一些互联网合同适用主体的广泛性与特殊性,更好地体现法院维护平等主体合法权益的决心,为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提供更有效的司法保障。

栏目主持 车玉


来源:《常州日报》2020年6月15日A3版

http://epaper.cz001.com.cn/site1/czrb/html/2020-06/15/content_3486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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