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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非常成功”后患者死亡,医院被判赔偿30余万元!——张林芳律所律师案件解析再登《常州日报》!

上传时间:2020年9月5日 作者:寇德建

  本报讯 手术明明失败了,医生却对患者的家属说“手术非常成功”。患者死亡后,认为“医院侵害了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家属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近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家属30余万元。

  

  2018年4月8日,患者王某突发疾病,到溧阳市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心肌梗死”。患者病情稳定后,溧阳市人民医院建议其到上一级医院进一步检查。于是,2018年4月23日,王某转入常州市一三甲医院住院检查治疗。当月27日,医院为王某进行全麻下“冠状动脉造影术”,当年5月9日,王某进行全麻下“体外循环下冠状动脉搭桥手术”,术后,主治医生告知家属“手术非常成功”。随后,王某被直接转入ICU病房。哪知,王某竟再也没能离开ICU,2018年5月29日14点,医生宣布王某死亡。

  

  “非常成功”的手术后,为何王某还是去世了?悲痛的家属对医生的做法充满了质疑。2018年底,家属来到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向寇德建律师咨询。

  

  寇律师认为,该三甲医院存在如下过错:首先,在诊治王某过程中,术前准备不充分,对手术的风险、疾病的转归、发展及预后准备不足,草率为患者进行了手术,存在过错。其次,手术过程中,麻痹大意,操作失当,致使手术失败,导致更为严重的大面积心肌梗死及肝肾功能衰竭。再次,在手术失败后,仍告知家属手术成功,术前不告知替代治疗方案、术后刻意隐瞒病情,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存在过错。最后,手术后,抢救、治疗、护理措施不当,存在过错,是患者病情恶化的重要原因,导致患者最终死亡的严重后果。总之,医院手术准备不充分,手术失败,手术后护理不当,是致使王某死亡的因素之一,医院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随后,代理律师代理原告方依法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同时申请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被告的过错及其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2019年4月10日,江苏省医学会依法作出鉴定意见书,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行为:对患者病情的发展监护监测不及时、脱离呼吸机的时机不当、营养管理欠佳;病历书写不规范;医患沟通不充分、术前未就治疗方案,尤其是有无替代方案及优缺点进行详细告知。最终认定,医方的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死亡之间的原因力为次要原因以下、轻微原因以上。

  

  据此,一审法院按照鉴定结论确定医院的赔偿比例为35%,判决医院承担原告医药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12267.95元。

  

  一审判决后,医院提起上诉。近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常青藤 庄奕)

  

  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两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前款义务,并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两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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