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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醉酒猝死,共同饮酒人赔偿12万元!

上传时间:2022年1月2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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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常青藤 庄奕春节临近,亲朋好友聚餐在所难免。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推杯换盏这种事,千万不要勉强他人。昨天,在起生命权纠纷案结案后,侯忠群、黄继红律师提醒各位市民如共同饮酒中出现强行劝酒、酗酒、斗酒等情形,或对共同饮酒人未尽到注意义务,一旦发生不幸,共饮者有极大可能需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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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4月23日傍晚,李立、吴前、周舟、孙程4人在郑陆的一家饭店聚餐。至当晚8时左右,郑冒在微信上联系李立后赶到该饭店。此时,孙程结账后离开,剩下的4人继续把酒言欢。当晚9时,郑冒已明显喝醉,站立不稳。李立、吴前、周舟遂送郑冒回家。到家后,郑冒母亲许某发现儿子脸色发紫、不省人事,立即提议送医。当晚9时半,3人将其送至医院,但郑冒因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事后,许某想向一同喝酒的3人主张赔偿,遂向郑陆司法所求助,并向当时在司法所值班的黄继红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随后,郑陆司法所将许某的案件报送至天宁区法律援助中心,中心审核后指派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侯忠群、黄继红承办该案。


由于许某对事发时的情况所知较少,且持有的证据材料不多,两位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刻开展了调查工作。经查,郑冒醉酒后被送医抢救,医院当时报了警。两位律师在向法院起诉的同时,申请到当地派出所调查取证。获准后,两位律师调取了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及事发时饭店的监控视频,供法庭全面了解郑冒醉酒猝死的前因后果。


天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共同饮酒行为系一种人为产生的危险性行为,作为共同饮酒人对置身在该特定危险行为中的当事人应尽法定的注意义务,包括提醒、劝告、及时通知义务,以及协助、照顾等最大限度的附随义务。本案中,李立、吴前、周舟、郑冒起喝酒至当天21时左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在郑冒过量饮酒甚至醉酒时,作为共同饮酒人的3名被告及时对郑冒进行了有效劝阻或适时终止饮酒,因此,3名被告均存在一定过错。此外,郑冒作为成年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判断和控制能力,然而其无视自己的身体承受能力过量饮酒,最终导致死亡,应对自己的死亡承担大部分责任。


天宁法院认为,3名被告对该饮酒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据此判决3人向许某赔偿12万余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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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4种情形下,共同饮酒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

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发生这类情形,我们要极力劝阻,以免触犯刑事责任,且阻止酒后驾驶也可避免危险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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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常州日报2022.1.14 A4版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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