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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企业经营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恶意欠薪

上传时间:2022年1月25日 作者:

  企业经营 法律防控




临近年底,我省多个部门联合出手,开展查办欠薪专项行动。对于工程建设、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快递跑腿、校外培训、平台经济等领域,是打击查处的重点领域,相关企业需要引起重视。


对于企业来说,恶意欠薪除了面临行政责任之外,更有刑事责任风险,需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将恶意欠薪行为,规范表述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

(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企业应当有明确的认识。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为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司法实践对于该罪行为表现的认定标准,即企业刑事风险防控关注点:

1、一般情况下,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逃跑、藏匿的;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等行为都有被认定为转移财产、逃匿行为的风险。

2、一般情况下,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都有被认定为数额较大的风险。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如果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有关部门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对于这一点,企业应当有足够的认识。


(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责任主体,包括单位,以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也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律后果为并处人身自由刑和罚金刑。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实践中,对于严重后果的认定,主要考虑是否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或者是否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等情况。


(五)对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特别提示:

根据司法实践,对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也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根据2014年6月26日最高法《关于发布第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161号)(指导案例28号 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对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即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刑事立案前为其垫付了劳动报酬的,也不影响追究该用工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也就是说仍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基于上述法律分析,建议企业规范经营,增强风险意识,提前进行风险防控,积极履行法定义务,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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