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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真假” 消费者

上传时间:2022年2月19日 作者:




人人都是消费者。通常想来,只要是花钱购买了东西,就属于消费者,就应该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适用“消法”特别是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条款来主张权利。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哪些属于“消法”中的消费者呢?“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该规定本身没有界定消费者的概念。于是,“真假”消费者的争论应运而生。本文就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几种情况列述如下。


情况一:单位花钱采购,可以是“消法”上的消费者吗?


有观点认为:从文义上理解,“为生活消费需要”应仅限于自然人,单位是法律拟制的人,不能直接使用某种商品,不能直接地进行生活消费;从法律适用角度,将单位排除在“消法”的适用范围内,并不影响单位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中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主张权利,其可以依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主张其权利。


那么,单位花钱消费,可以是消费者吗?


1、单位提起诉讼要求商家承担惩罚性赔偿,称购车系用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员工的个人生活性消费,单位是消费者吗?本案能适用“消法”吗?


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永固建材公司主张,其作为公司法人购买涉案的别克GL8豪华商务车是用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员工的个人生活性消费而非基于公司经营需要,主张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只有在因非商业性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时,才能称为“消费者”,并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即消费者是为了个人生活需要而购买或使用商品与服务,其目的是满足个人或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生产经营的需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人们在生活性消费过程中的消费权利不受经营者的侵害。”最终法院认定永固建材公司在本案中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参阅(2017)鄂民申3291号】


2、消费者在审理中自认,购车主要用于自己公司接待等商务活动,经营者抗辩消费者购车不属于“生活消费需要”,不能适用“消法”,理由成立吗?


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案涉车辆登记于自然人杨某名下,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非营运,但消费者在庭审中关于“购车主要用于商务活动”的自认,引发经营者的抗辩。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将个人所购车辆用于生活所需且不排除用于与工作有关的用途,乃个人消费者日常用车的常见情形,将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车解释为所购车辆不能同时用于与工作有关的用途,与社会大众使用车辆的现实不符,且必然导致大量购买车辆的消费者被排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障范围之外,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因杨某的工作性质与商业活动相关,即使存在杨某将所购车辆同时用于商业接待的事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亦应适用于本案。【参阅(2018)最高法民终12号】


3、单位一定不能成为消费者吗?


上海二中院叶法官助理在“《消法》退一赔三规则及案例的梳理总结”一文中认为:消法规定中的“消费者”包括个人,也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个人消费者通常指日常公民。单位消费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为了本单位职工生活而消费,如一些单位的食堂采购粮食等活动。这类活动,真正消费的是职工个人,当属本法规定的“消费者”的范围。二是为了生产经营而消费,即生产资料的消费,这种情形的消费,不属于“消法”规定的消费范畴。


4、从地方立法来看,单位是否属于消费者,各地表述有所不同。


《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条例(征求意见稿)》(2021年2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消费者,是指以消费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该征求意见稿中消费者包括“单位”。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组织和个人”。该办法也将组织纳入消费者行列。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该规定没有明确界定消费者是否可以为单位。


情况二:农民购买农机具等生产资料是否属于消费?


从“消法”第二条的规定来看,其保护的消费是生活消费。那么问题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该规定又将农民的农业生产性消费纳入“消法”保护范围。这该如何理解呢?


有观点认为: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从性质上讲属于生产消费,但考虑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之时,我国农村普遍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方面农业生产力和农民的经济能力不高,另一方面假农药、假化肥、假种子等农用生产资料坑害农民的情况还很严重,农民受损害后又没有适当的途径寻求保护。为体现对农民权益的特殊保护,在维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不变的前提下,“消法”对农民购买、使用农资产品作了参照适用的规定。


情况三:职业打假人属于消费者吗?


“消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在相当程度上激发了消费者尤其是职业打假人诉讼的积极性,职业打假人队伍迅速壮大。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应当支持职业打假人的行为,一直存在较多争议。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法”保护的消费者,一度成为各方争议焦点。


1、近年来“昙花一现”、曾被称为“职业打假战斗檄文”的支持职业打假的司法观点。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终263号判决认为:“二、难以给职业打假者下定义。消费者打假有指标吗?普通打假者打假多少次就转变成职业打假者,难以给出这样的标准;三、打假是好事不是坏事。法律规定成功的打假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金,表明法律鼓励打假,打假是好事。打一次假是好事,打十次假不可能变成坏事;四、即使是社会公认的职业打假者购买生活资料时,也改变不了其消费者的身份;五、徒法不能自行。惩罚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保护食品安全的法律,不会因为颁布了就自行得到落实了。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条文就是通过一件一件的案件逐步得以落实的,没有案件就没有法律的落实。每一起消费者针对经营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提起的诉讼,都会或多或少促使经营者更加重视食品安全,促使消费者更加关注食品安全,进而使法律的规定得到进一步的落实。当所有的消费者都觉醒了,都成为潜在的打假者了,那么制假、售假的行为也就失去了市场。没有了制假、售假行为,打假现象自然而然就消失了。打假的目的可能为了获利,任何人诉讼都是为了利益,谁也不是纯粹为了体验诉讼程序而到法院来走一遭的,民事诉讼如此,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也是如此,不能因为当事人的目的是为了获利,法院就驳回起诉者的诉讼请求。利益分为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法院保护的是合法利益,否定的是非法利益。制假、售假获取的是非法利益,打假获取的是合法利益,为了获取合法利益,无可厚非。要求法院支持制假、售假的利益否定打假的利益,是与制假、售假者一个立场的腔调。有些人把法律的枪口对准打假者,做出让打假者痛,制假、售假者快的事情,背离最基本的人民意志,因为人人都是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人民的意志。打假也需要专业,如果多次打假者可以定义为职业打假者的话,那么职业打假者就是消费者的先驱,自然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该判决一度引发社会强烈反响。后来被山东高院撤销,职业打假人的惩罚性赔偿主张没有得到支持。撤销判决的理由,并未直接否定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身份,而是以涉案情形属于标签瑕疵问题为由驳回其十倍赔偿。【参阅(2020)鲁民再386号】


2、目前占主流的否定“职业打假人”为消费者的司法观点。


据常州中院审理的一个案件:2017年9月,张某在常州市一酒店内用餐,其间指名让服务员下单了餐厅的招牌菜品“血燕”,共计花费了488元。后张某以“血燕”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将该酒店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退回餐费,并承担4880元的十倍赔偿。经法院查明,张某曾在多地消费“血燕”,并频繁向各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并索取举报奖励;张某提起消费者权益类诉讼达数百件。常州中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明显属于有计划、持续、反复的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之行为,其目的并非为了生活之需要,而是借助于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属于滥用诉讼进行恶意维权、有违诚信原则之行为”,最终决定对张某所主张的惩罚性赔偿不予支持。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食品、药品消费领域,购买者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法院予以支持,但以牟利为目的购买的除外。可以看出,食品、药品关乎消费者的生命、健康,知假买假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规范市场、提高产品质量的作用,法律支持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但目前更多的判决显示,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认为,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已经脱离了其原本的意义,职业打假人频繁提起诉讼,不仅消耗了大量社会资源和司法资源,也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不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其并非系以消费为目的的消费者,而是通过索赔获得利益,因此其消费者身份应予以否定,其提起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不应支持。


情况四:打赏主播是赠与,还是消费?


直播作为网络新业态,引发众多关注。目前,关于打赏的纠纷越来越多,特别是打赏金额巨大,影响家庭和谐,容易引发诉讼。据上海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沈某在3年间给一位90后女直播打赏了70余万元。妻子发现后,将沈某、女主播以及斗鱼平台一起告上法庭,以打赏的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认为沈某打赏系赠与,该赠与行为侵犯了妻子作为第三方的利益,要求撤销该赠与,退还打赏款项。法院审理认为,沈先生的充值、打赏行为系一个完整的消费行为,并非赠与;其充值行为应当认定为娱乐消费、日常所需。妻子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


本文列举的上述几种情况,反映出消费者的身份认定,并非如想象中那么简单。消费者权益保护,必然从消费者的身份认定出发。是消费者,则适用“消法”;不是消费者,则排除适用“消法”。消费者的身份认定,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文界定,和司法实践的准确认定。希望本文能引发相关思考,有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妥善处理消费纠纷。(延伸阅读:“真假”消费者)写于202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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