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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动态

3·15 | 我所律师代理经营者胜诉案例入选“2021年度常州市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上传时间:2022年3月15日 作者:


成功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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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常州市消费维权公益律师团联合发布2021年度常州市消费维权十大案例。我所律师代理经营者胜诉案例《“钓鱼消费”违反诚信,索要十倍赔偿应被驳回》成功入选。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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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李某在某日料店预约消费,并提出特别要求——要求商家提供日本产的某品牌清酒。该日料店平时并不提供这一品牌的酒水,但本着“顾客就是上帝”的经营理念,日料店还是接受了李某的预定,临时购进李某所需清酒。李某来店消费后,特意打包一些清酒离开。不久后,李某以日料店销售的该品牌清酒违反《食品安全法》为由,要求日料店承担商品价款十倍的赔偿。在同一时期,遭到李某用上述方式“恶意”投诉的商户不止该日料店,仅在常州范围内就有10余家日料店和该日料店具有相同的遭遇。



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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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料店代理人认为,在本案中,李某并非以消费为目的,而是通过索赔获得利益,李某的行为系以牟利为目的,故李某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界定的“消费者”;李某的行为属于滥用诉讼进行恶意维权,有违诚信原则,不但浪费司法资源,而且扰乱了市场秩序,故对于李某惩罚性赔偿的诉请,法院不应予以支持。最终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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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经营必须讲究诚信,但并不意味着消费者行使权利就可以不受诚信原则的约束。诚信不仅是道德,也是《民法典》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被视为“帝王条款”、“最高行为准则”的法律原则。本案中,李某通过指定消费,诱导商家销售“不合格产品”,并通过恶意起诉索赔的方式牟取利益,其行为与全社会一直倡导的包括“诚信”在内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应当予以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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