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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 | “拼死吃河豚”法律问题浅析

上传时间:2022年3月26日 作者:黄继红

“拼死吃河豚”法律问题浅析





河豚素有“扬子江中第一鲜”的美誉,民间还有“食得一口河豚肉,从此不闻天下鱼”的说法。不过,河豚味道鲜美,它的毒素却是致命的,从古已有之的“拼死吃河豚”轶事可见一斑。据传“拼死吃河豚”语出宋代。《示儿编》记载了这则小故事:苏轼在常州,很爱吃河豚。有一士大夫家,会烹制河豚,请苏轼吃。苏轼吃完,口中说道:“也值得一死!”从此,“拼死吃河豚”一语流传至今,足见其味道之鲜美、食用之危险。那么,当前河豚究竟能否食用以及如何安全食用,经营者究竟能否经营以及如何合法经营,现实中因河豚引发的法律纠纷如何处理,本文试析之。

一、什么是河豚

河豚鱼,也叫做河鲀,肉质极为细嫩,味道极为鲜美,其中以原产于长江流域的河豚的品质最佳,它与鲥鱼、刀鱼并称为“长江三鲜”。该鱼还有许多俗名、土名、地方名,如“气泡鱼”“吹肚鱼”“河鲀鱼”(江苏、浙江)和“鸡抱鱼”(广东)等。其中,暗纹东方鲀亦可进入江河甚至定居于淡水湖中,红鳍东方鲀还经常进入长江、黄河中下游一带水域,它们通过人工驯化成功成为人工养殖鱼类品种。[1]

二、有毒的河豚能否安全食用

河豚含有河豚毒素,食用后易中毒而导致神经麻痹,严重者危及生命。目前尚无特效的解毒药和治疗方法。经过研究,河豚的毒素是微生物毒化藻类、藻类再毒化河豚的结果。上海海洋大学教授陈舜胜曾表示:“河鲀的毒素可以达到氰化物的1200倍以上。每1克河鲀毒素能致2000人死亡。”陈教授还指出:“目前,我们对河鲀产生毒素的机理已经基本了解。经专业、有认可权养殖场所人工养殖的河鲀,采用全淡水及无毒饲料,含毒量已大大降低、基本可控。饭店从事河鲀烹饪的厨师,都必须具有相关资质。而市民选择养殖的、加工过的河鲀不存在风险。要提醒的是,市民千万不能选择来源不明的河鲀尝鲜。野生河鲀捕获相对容易,但其肝、鱼子、血液毒性很强,即使高温下也无法破坏。”[2]因此,不管是经营还是食用河豚应当慎之又慎。

三、当前河豚如何合法经营

常有人因食用河豚而中毒,国家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1990年,原国家卫生部颁布了《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已失效),规定“河豚鱼有剧毒,不得流入市场,应剔出集中妥善处理”。自此,河豚鱼一直处于灰色地带。直到2016年,原农业部办公厅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行有效),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

根据《通知》规定:“养殖红鳍东方鲀加工按照《养殖红鳍东方鲀鲜、冻品加工操作规范》(GB/T 27624-2011)执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按照《养殖暗纹东方鲀鲜、冻品加工操作规范》(SC/T 3033-2016)执行。”进一步查询《养殖红鳍东方鲀鲜、冻品加工操作规范》(GB/T27624-2011),针对养殖红鳍东方鲀分为原料剖杀加工和去脏冷冻加工,加工产品包括红鳍东方鲀经剖杀、放血和去除废弃物后的鱼体、鱼皮、鱼鳍、鱼唇及精巢。

《通知》还规定,考虑到食品安全问题,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豚鱼,禁止经营养殖河豚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豚整鱼,养殖河豚应当经具备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后方可销售,加工企业的河豚应来源于经农业部备案的河豚养殖基地,养殖河豚加工企业应当按照河豚加工技术要求去除有毒部位和河豚毒素,河豚可食部位(皮和肉可带骨)经检验合格后附检验合格证方可出厂,河豚加工产品应当包装,包装上附带可追溯二维码,并标明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基地及加工企业名称和备案号、加工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检验合格信息等,河豚加工产品应使用统一式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同时,食品安全法也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不管是养殖企业还是加工企业,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养殖加工河豚需要国家审核备案,目前,全国有16家单位20个养殖河豚鱼基地经过国家备案。而且,只有经过专业协会审核的养殖河豚加工企业,按严格的加工技术要求去除了河豚的有毒部位的河豚产品,经过检验合格后并附有合格证,才能上市销售。[3]

四、违法经营河豚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作为河豚经营者,应当知悉食品安全标准且有义务对其销售的商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审查,如因怠于履行审查义务导致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得以销售,应视为明知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的情形,经营者将可能承担十倍的惩罚性赔偿。

以上海法院某案为例。陈某在拼多多平台的店铺销售河豚,于某总计购买了10320元河豚。商品的包装为塑料包装盒,包装盒上贴有蓝色标签,无产品名称、生产商名称、生产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二维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信息。于某遂起诉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请求十倍货款赔偿金。[4]因陈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商品来自于经农业部备案的河豚鱼源养殖基地,亦未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涉案商品包装盒上无追溯二维码、检验合格信息等相关信息,涉案河豚被法院认定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标准的食品。经两审法院审理后,陈某被判决承担十倍赔偿金103200元。

另外,如消费者因食用河豚导致人身受到损害,甚至死亡,根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经营者还需赔偿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2、行政责任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规定,对于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禁止生产经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适用法律条款问题的复函》(市监食监二函[2018]300号)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行为,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以江苏小金鹰公司被行政处罚案为例。2018424日,秦淮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对小金鹰公司现场检查中,查获7条鲜活河鲀鱼,市监局认为小金鹰公司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故向小金鹰公司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上述河鲀鱼实施暂扣,并于当日立案调查。2018912日,市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小金鹰公司采购河鲀活鱼自行宰杀并加工销售,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1298元,上缴国库;罚款人民币100000元,上缴国库。小金鹰公司不服,诉至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认为,小金鹰公司作为餐饮单位,在明知国家禁止餐饮单位经营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的情况下,仍采购河鲀活鱼自行加工销售,市监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其决定处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小金鹰公司的诉讼请求被驳回。[5]

另外,食品生产经营者如采购河鲀加工产品,必须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养殖河鲀加工企业采购,并索取供货商资质、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根据《食品安全法》,对违反规定未落实索证索票制度的,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6]

3、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野生河鲀,被视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021329日南通启东法院公开宣判的一起河豚鱼致死案为例。201912月,受害人南通启东东海镇张某,在被告人杨某设置的摊位购买十多斤河豚鱼。当晚食用后,张某和儿子、儿媳、妹夫四人都出现了中毒迹象,张某在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启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符合河豚毒素中毒死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陶某某、沈某某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野生河鲀,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三人一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别处罚金,对三人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河鲀,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或销毁。上述被告人对被害人及家属也承担了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无人中毒情况下,只要符合“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经营河豚鱼整鱼也可能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五、结语

河豚有毒,但千百年来民间食用河豚从未禁绝。国家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曾经禁止经营和食用河豚。时至今日,随着养殖技术的进步,河豚体内的毒素被最大限度去除,一些品种的养殖河豚毒性已经大大降低,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为了满足群众食用河豚的需要,国家也随之放开了对经营和食用河豚的限制。但河豚毒性降低并不代表没有毒性,再先进的加工技术,也不能保证没有意外情况的发生,所以在放开河豚的经营销售之后,国家对放开的河豚种类、允许进入市场的养殖河豚基地以及河豚加工企业,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对于一种有毒与美味并存的食品来说,如此审慎是必要的。

宋苏轼有诗《惠崇春江晚景》云:“竹外桃花三两枝,春江水暖鸭先知。蒌蒿满地芦芽短,正是河豚欲上时。”全诗洋溢着一股浓厚而清新的生活气息。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消费者懂法明白消费,现代人理应超越古人,不再“拼死吃河豚”,而是闲庭信步、悠然自得、明明白白、坦坦荡荡享用河豚美味。 

 



[1]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微信公众号“科学养鱼”2019930日文章《人间最美是河豚》

[2]微信公众号新民晚报2018328日文章《河豚虽鲜切莫“中毒”!专家:选择正规来源养殖品种》

[3]微信公众号:光明网2021330日文章《买了条鱼回家吃,男子中毒身亡!摊贩被追刑责,判了……》

[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5民初4872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10703号民事判决书

[5]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8)苏8602行初1901号行政判决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01行终261号行政判决书

[6]微信公众号:顺德市场监管2020713日文章《禁止加工经营河鲀活鱼!@食品生产经营者请收下这份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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