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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全省 | 疫情下餐饮业利好新政解读!

上传时间:2022年4月20日 作者:



疫情反复冲击,为进一步助企纾困,江苏于2022年4月17日正式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助企纾困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以携手抗疫、共克时艰。现就《政策措施》对餐饮业的利好条款进行解读。
关键词一:降税
(第一条)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征“六税两费”政策,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关键词二:补贴
(第三条)给予餐饮企业防疫物资、消杀服务支出补贴。
(第十七条)对因疫情暂停营业的餐饮业给予一次性复市复业补贴。
关键词三:减收
(第五条)减半收取餐饮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费。
关键词四:缓缴
(第七条)对餐饮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
(第九条、第十条)对受疫情影响的市场主体水电气欠费不停及电力容量提升。
关键词五:降息
(第十二条)鼓励金融机构降低受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并与餐饮行业共享信息,运用其交易信息,发放更多信用贷款。
(第十三条)支持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企业,加大票据融资支持力度,简化优化贴现手续,降低贴现利率。
关键词六:扶持
(第二十条)鼓励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进行公务活动和群团活动时,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餐饮,预付款比例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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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
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助企纾困政策措施的通知
(苏政办发〔2022〕2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助企纾困的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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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
进一步助企纾困的政策措施

2022年2月,经省委同意,省政府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40条”),对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稳定经济增长产生了积极成效。根据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精神,在全面落实“苏政40条”基础上,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着力稳住全省经济基本盘,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1、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六税两费”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实施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政策措施均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2、省财政有关专项资金对参与疫情防控为生产生活物资提供保障的物流企业、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给予定额补助。支持市县建立10-15天市场供应量的成品粮油储备,省财政对按计划落实的市县给予定额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和储备局)
3、省财政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各地对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化旅游(含电影和新闻出版)、交通运输及物流、建筑、物业服务等行业企业防疫物资、消杀服务等支出,各地各部门按照企业实际运营规模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电影局、省新闻出版局)
4、将供销社、工会、人防等对外出租的房屋全部纳入国有房屋租金减免范围,参照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机关管理局关于减免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操作实施细则(苏财资〔2022〕26号),对承租单位进行租金减免。(责任单位:省总工会、省供销社、省人防办)
5、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费用,实施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6、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药品再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费,对水资源费省级部分减按80%收取,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下调20%,实施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人防办、省药监局、省税务局)
7﹒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实施阶段性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实施。继续实施阶段性缓缴失业和工伤保险费政策,范围扩大至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8、符合条件的地区,2022年底前继续向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4%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用于职业技能培训,并向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9、对受疫情影响的市场主体欠费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经申请审核通过后减免在此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电力公司)
10、为10千伏及以下中小微企业全面建设外线电气工程,无需用户投资外线。全省用户报装容量200千瓦及以下可采用低压接入,降低用户内部电气投入。(责任单位:省电力公司)
11、各银行机构应单列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实现全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户数“两增”、2022年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上年有所下降。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接续和贷款期限管理,进一步推广随借随还模式,加大续贷政策落实力度。鼓励银行推出抗疫贷、复工贷等线上化、纯信用金融产品,开设因疫情受困企业融资绿色通道,支持金融机构将企业信用作为信贷投放重要参考因素。(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12、支持银行机构将再贷款利率下调和LPR下调传导至贷款利率,优化内部FTP定价,合理降低受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支持银行机构、支付机构推出特色减费让利举措,健全支付服务减费让利专项工作机制,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贷款,通过续贷、展期等方式纾困解难,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鼓励金融机构与交通物流、餐饮、零售、文化旅游(含电影)、会展等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信用信息等数据,发放更多信用贷款。(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储备局)


全面贯彻国家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支持市场主体。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政策适用范围、享受条件和申报流程,明确办事指南、办理方式和办理时限,积极推行网申捷享、免申即享、代办直达等便利化措施,切实提升政策措施的知晓度、获取政策的便利度和企业的获得感。省政府办公厅将适时就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除已有明确期限规定外,有效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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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丽涵  律师    
语言文学学士、国际法法学硕士,有海外留学经历,熟悉外企合规管理事务,研究生期间对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风险有所研究;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业务涉及涉外商事法律纠纷、民事调解、仲裁等,曾在省级法学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并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吴律师工作认真负责,思维广阔,沟通能力强,执行力强,致力于提供专业民商事法律服务,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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