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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 | 发朋友圈羡慕按时发工资被开除?企业切莫任性妄为...

上传时间:2022年4月2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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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新闻网(点击查看)

今天“发朋友圈羡慕按时发工资被开除”一事引发热议。对此公司回应,拖欠一个月工资属于正常的公司营运,但相关员工将该情况私自发送朋友圈,对公司造成恶劣影响,因此开除。

在企业看来,作出这样的处罚,可以说“理直气壮”。实际上该公司的行为已经违法,本文就事件中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简单法律分析。


01

原则上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员工工资,

但也存在例外情形


(1)拖欠员工工资系违法行为

根据《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根据《劳动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并且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如果还存在加班加点或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单位还应当补足差额部分。如果逾期不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还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可以延迟支付工资的例外情形

如果用人单位确实经营困难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可以延期支付,但是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首先,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其次,必须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同意,才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02

  员工就拖欠工资一事发朋友圈,
可成为用人单位“开除”员工理由?

根据通报内容显示“开除”员工的理由是,私自就拖欠工资一事发朋友圈,对单位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并且,有些情形下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有些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所以,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绝非简单粗暴的一纸通知所能解决,本事件中当事人发朋友圈的行为并不属于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上述情形。案涉单位直接作出“开除”决定,不仅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样也会严重损害公司的企业形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03

无故“开除”员工,

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如果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实际上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补缴社保及滞纳金,逾期将被处罚款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为员工补缴社保,并自欠缴之日起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还不补缴的,将被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1、禁止拖欠员工工资及例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在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2、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3、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4、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拖欠社保的法律责任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

(三)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周一琳证件照.jpg

周一琳  实习律师  金融学学士  

曾在扬州市审计局从事政府审计工作,2015年起在镇江市丹徒区法院民事庭工作多年,有着丰富的基层民事案件实践经验,工作勤恳,待人真诚,思维严谨,致力于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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