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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事迹

有志者 事竟成——记毛加俊律师

上传时间:2013-07-10 15:59:15 作者:

谈起毛加俊律师,人们赞不绝口。这个来自云贵高原的高才生,在读中学时,就获“云南省三好学生”称号;1994年以高分考入南京大学,就读法学专业;大学期间光荣加入中国共产党,荣获江苏省“红杉树”奖学金,并被评为南京大学优秀学生干部;1998年大学毕业,毛加俊只身来到常州,同年,以高分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1999年4月进入律师队伍,开始从事为之渴望已久的律师事业。

投身律师业后,毛加俊律师很快适应了并不熟悉的生活环境,凭着对律师事业的一腔热情和坚韧不拔的求索精神,如今的他,已经从一个走出校门的青年学子,锤炼成年青一代律师中具有代表性的知识复合型学者律师、办案能手。

学海无涯   终身无尽

凡是事业上有所成就的人,都必然具有勤奋好学的精神。毛加俊律师就是这样的人。

知识是执业的第一需要,知识的积累需要学习。毛加俊律师每天的工作和学习安排得非常紧凑。白天上班时间,毛律师把主要精力放在咨询接待和出庭等法律事务处理;下班了,当别人匆匆收拾材料往家赶的时候,他办公室里的灯还亮着,这是他在一天的忙碌之后,必定要安排的一段学习和思考的时间。认真琢磨办案思路和苦心研读法律法规,上网查询信息资料,专心攻克研究课题……

对毛加俊律师的好学精神,别人总是有些不解。有人问他:你在学校里学了那么多法律,现在还要这样如饥似渴地学习干啥呢?他微微一笑:学海无涯,终身无尽。学校里学习法律,学的是基础理论知识,是被动的灌输式学习。二、三年里学十几门法律课程,是难以全面理解和消化的,不联系实际,就不觉得知识的充分重要性。现在做律师了,律师是通过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和操作技巧,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服务,是要解决实实在在的问题的。如果对法律一知半解,是远远满足不了实际工作需求的,更难以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执业的经历教育我,律师对法律、法规,学得愈深,理解愈透,运用得愈好,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基础就愈厚实。要想做一名称职的律师,学习的事情一刻也不能放松。

质朴的语言,道出了毛律师心中对律师职业精髓的准确把握。高度的认识必然带来自觉的行动;自觉的行动必然会有丰厚的回报。毛加俊律师给自己规定:“三个必读、三个深学”即:凡是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必读,现有法律、法规修正内容必读,具有解释权机关的所有法律解释必读;常用的基本法、部门法经常学,联系办案实践深入学,不同法律制度对比学。

毛加俊律师不但从书本上学、实践中学,还走出去学:2003年十月参加江苏省律师业务研讨会,与省内同行交流学习;2004年7月参加由江苏省司法厅为落实江苏与香港CEPA框架下加强两地人才交流与培训安排而组织的“赴港法律培训班”,赴香港考察学习;2004年10月参加第四届中国律师论坛暨首届中国青年律师论坛,与国内及美国、香港等地律师交流学习;2005年7月再次赴港与当地法律服务机构交流互访。

在理论学习方面,毛加俊律师更积极加强业务领域内相关问题的研究探讨,并撰写了多篇有质量的论文。他所写的《WTO背景下,中国律师面临的挑战和对策》一文,在“常州‘入世’相关法律等问题研讨会”上得奖,《试论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原则》一文,获常州市司法行政系统论文一等奖,此外,还有多篇论文在《常州法学》等刊物上发表。

学以致用   服务实践

说毛加俊是学者型律师,是因为他凭借对法律、法规深入研究的心得和对法律理论知识的潜心钻研,理论联系实际,攻克一个又一个法律上的难题,解决一个又一个法律适用的问题,出色地办理了一个又一个棘手的案件。

2001年7月,毛加俊律师代理常州某摩托车销售公司诉厦门某摩托车生产公司买卖合同可得利益纠纷,为原告常州某摩托车销售公司争取可得利益赔偿110余万元,创常州市自1999年新《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判赔可得利益最高数额记录第一案。

2002年12月,毛加俊律师代理常州某机械厂应诉江阴某金属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为被告代理人,毛加俊律师从原告提供的一份由其代理律师在一年前制作的调查笔录中,敏锐地觉察到原告可能对笔录进行添加篡改的蛛丝马迹,通过到有关法院进行调查,在相关案件卷宗中调取到该份笔录被篡改前的复印件。最终,毛加俊律师用铁的事实戳穿了原告通过添改证据“追偿”60余万元“货款”的企图。原告方的行为,受到相应处罚。

2003年6月,毛加俊律师代理李×应诉广州某摩托车公司摩托车光盘目录申办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某摩托车公司以代理事项未完成为由,要求被告李×退还预付费用85万元。作为被告代理人,毛加俊律师向法院提出追加第三人申请,未获准许。为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毛加俊律师果断决定:先与第三人协商解决退款事宜,再集中精力应诉。为此,他代表被告与第三人先行谈判,并从第三人处追回原告支付的预付款70万元。之后的庭审中,毛律师紧紧围绕代理人代理行为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的法律原则,充分论述了被告不应对代理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承担赔偿责任,且原告对代理事项的未完成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法庭最终采纳毛律师观点,判决原告承担被告代理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34.5万元,被告退还尚未使用的预付款50.5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04年6月,毛加俊律师代理海南某公司诉安徽某集团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毛律师充分应用诉讼技巧,代理原告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避开了案件在被告当地审理可能面临的不利干扰,并最终为原告追回260余万元的货款本息。从而创造了一个原告在海南、被告在安徽、审理法院在南京、代理律师在常州的大范围诉讼经典案例。

2005年9月,毛加俊律师代理湖南某公司的二审案件,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一审原告溧阳某公司要求湖南某公司赔偿4660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同时返还湖南某公司定金余额106000元。该案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湖南某公司未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应支付原告溧阳某公司违约金466000元,并驳回湖南某公司要求返还定金余额106000元的反诉请求。毛律师接受上诉人湖南某公司委托后,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出:通知是买卖合同中卖方应当先予履行的一项法定附随义务,卖方不通知,则买方不知道卖方是否准备好货物供买方提取。一审原告溧阳某公司不能证明其履行了通知义务,也不能证明其已备齐相关货物,属违约在先,故被告湖南某公司不构成违约。因此,一审判决认为合同未解除且被告构成违约,属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法院采纳了毛律师的代理观点,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溧阳某公司要求湖南某公司赔偿4660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支持湖南某公司要求溧阳某公司返还106000元的定金余额的反诉请求,案件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溧阳某公司承担。

以身作则   甘于奉献

毛加俊律师潜心学习,且学以致用,创出了骄人的业绩,得到主管部门领导和同仁的认可、好评。2001-2002年度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2003-2004年度常州市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先进个人,2005年荣获“常州市十佳律师”称号,同年当选常州市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2006年荣获“常州市市级机关优秀共产党员”称号。面对荣誉,毛加俊律师更加谦虚谨慎。他说,律师事务所培养了我,我的进步首先要归功于领导和大家的帮助。一枝独秀不是春,万紫千红是所求。在自己追求进步的同时,更要看到自身的责任。作为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兼主任助理,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要为年青律师树立榜样,把全所律师特别是青年律师的积极性带动起来,与他们思想上、业务素质上共同进步,在主任的领导下,抓好队伍思想教育、业务学习,为打造常州律师一流品牌努力作贡献。

毛加俊律师是这么想的,也是这么做的。自进入律师队伍那一天起,在张林芳主任的悉心关怀和言传身教下,他逐渐养成了严谨的工作作风、高效的工作节奏、规范的思维方式、认真的学习态度等一整套工作、学习习惯。毛加俊律师说:“作为一名律师,就要严格要求自己;在张林芳主任手下做律师,你得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张林芳主任提出:作为主任,合伙人应当向他看齐;其他律师,应当向合伙人看齐。自身不能严格要求,就不能严格要求别人。”作为合伙人兼主任助理,毛加俊律师深知身上重担。全所每周一次的业务学习,他要花大量时间精心准备,精心组织;年青律师特别是实习律师有什么难处,他尽力指导;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遇到难题,他无私相助。作为党支部书记,他要负责全所近十名党员的思想政治和组织生活学习,并协助主任分管全所律师政治思想工作,从人生观、道德观、事业观、价值观等思想观念方面加强队伍教育,保证全所律师队伍思想稳定和统一。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五载的律师生涯,五年的生命价值飞跃,毛加俊律师从一个初出茅庐、涉世不深的学子,实现了人生中的重大转变,这其中既有偶然的机遇,但更多的是自强不息的那份必然。人人都有可能面临机遇,但机遇只属于那些有准备的人。有志者,事竟成。毛加俊律师正如同现今之张林芳律师事务所,满怀信心,稳步朝向更高的目标继续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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