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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事迹

实现人生价值的最佳平台---记李昌耀律师

上传时间:2013-07-10 15:59:15 作者:

      ————记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昌耀律师

 

李昌耀律师苦苦寻求自己最喜欢的职业,寻求最能实现自己人生价值的事业,走过了漫长的、艰苦的、曲折的道路,饱尝着人间的辛酸苦涩。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他的努力奋斗,终于成功了,水到渠成了!

最使他难忘的是2008年7月2日,当年过半百之际,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了李昌耀律师为新的合伙人的决议。听闻这一消息,他无比激动,感慨地说:“律师是我一生寻求的职业,是我实现人生价值的事业,张林芳律师事务所是我实现崇高理想的最佳平台。”

 

李昌耀律师这一路走来,验证了这样一句话:好事多磨。

“天亮了!解放了!”在全国人民沉浸于欢天喜地庆祝新中国诞生的日子里,他跟随着解放的步伐来到了人间,是“生在新社会,长在红旗下”的第一代新人。可是,他并不是非常幸运的人。在他读初中时,一场铺天盖地的“文化大革命”开始了,应该长知识、长身体的他,书读不成了,小小年纪背起背包上山下乡,来到农村广阔的田野里耕作,煎熬的日子长达11个年头。他的青春年华被这场劫难劫去了!但是,他没有悲观,没有沉沦,艰苦的生活,锤炼了他乐观的性格,坚强的意志,念念不忘追求人生的崇高理想。

1979年6月回城,“三十而立”的人干什么呢?一切从头学起。他进了工厂当杂工,开始在职工食堂里洗碗、淘米、洗菜,后来到车间当粗壮工,搬运坯布、成品布,在锅炉房当司炉工、水处理工,最后,当电工。在这平凡的岗位上,对于求知欲极强的李昌耀来说,没有忘记自己的追求,读书成为他生活的第一需要。他把所有的业余时间泡在图书馆里,企盼着有一天能走进大学课堂读书深造。可是,他掂量一下自己,一个小小的初中生,不懂数理化,考大学比登天还难。他反复扪心自问:路在何方?就在迷茫的时刻,1986年他见到了光明,“我不能考上大学,但我可以考自学的大学。”他细致打量着自学考试的专业,自己没有数理化基础,可以考文科。因此,他选择中文专业,作为自学考试的首选,开始走上了自学考试的道路。中文专业共10门课,教科书他一本一本的读,考试科目他一门一门的考。经过三年的努力,1989年他以优异的成绩通过了自学考试,南京师范大学和江苏省自学考试办公室联合给李昌耀颁发了中文专业毕业文凭。

自学使他增长知识,更增强自信。所以,李昌耀律师决定要在自学考试道路上更上一层楼。1989年下半年,他又报考了法律专业,开始新的征程。法律,专业性更强,自学的难度更大,这没有难住知难而进的汉子,苦战三年,于1993年获得法律大专文凭。他马不停蹄,一鼓作气参加了1994年的司法考试,一举成功,考取了律师资格证书,入门律师行业有了通行证。

 

李昌耀律师一路苦苦追寻梦想,终等到花开之时。

1995年,他进入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1996年取得了专业律师证,正式开始了律师执业生涯。

虽然有执业律师资格,但是原单位不肯放人,只能一边在企业上班,一边在律师事务所上班,当兼职律师。由于律师制度的改革,2003年取消了兼职律师,兼职律师停止注册。在李昌耀律师的再三坚持下,原单位同意了李昌耀的辞职。2003年6月,来到张林芳律师事务所。李昌耀深情地说:“张林芳律师事务所给我律师生涯第二次生命。”

张林芳律师事务所给李昌耀律师提供了法律服务的广阔空间,提供了追求公平正义、实现人生价值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他的聪明才智得到了充分发挥,不论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诉讼代理,还是民告官的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诉讼代理,还是为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都可以得到有力的展示。他成功承办了许多典型案件,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2004年,拆迁户朱某因与拆迁公司无法达成拆迁协议,拆迁公司向常州市建设局申请行政裁决,常州市建设局作出限期内强制拆迁的行政裁决。该拆迁户收到该强制拆迁裁决后,慕名至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李昌耀律师接受律师事务所指派,代理拆迁户朱某,以常州市建设局为被告,向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常州市建设局对朱某作出的强制拆迁的行政裁决。经过法庭上的一番唇枪舌剑,法院完全采纳了李昌耀律师的观点,判决撤销该行政裁决。法院判决生效后,拆迁公司和拆迁户进行了进一步的协商,最终,拆迁户和拆迁公司达成拆迁协议,获得了满意的拆迁补偿款。

 

常州某电子公司诉常州某汽车销售公司质量纠纷一案,李昌耀律师代理被告常州某汽车销售公司进行应诉,为该公司避免了损失,并为公司树立了良好的服务形象。

 20075月,常州某电子公司向常州市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面包车一辆。汽车行驶两千余公里后,因加速时发动机存在异响,常州某电子公司将车辆送至汽车销售公司要求维修,汽车销售公司在进行维修时发现损坏较大,即为客户更换了零部件。客户认为所购面包车才行驶了两千余公里,发动机就更换了零部件,认为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常州某电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车,并由汽车销售公司赔偿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

 李昌耀律师认为,原告认为发动机在强制保养期内发生故障就是证明车辆质量不合格的观点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第一、      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该车时,车辆出厂检验单证明,车辆出厂时各项指标均为合格。

第二、      汽车销售公司在将车辆交付客户使用之前,所售车辆必须经常州市车管所检测合格后,方予以上牌,放行上路。这也就证明了车辆在交付使用之前是合格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

第三、      汽车发动机在强制保养期内发生故障需要维修,仅仅说明汽车发动机在行驶后发生了故障,但是不能想当然地就将“故障”和车辆质量不合格划上等号。

庭审过程中,原告坚持不同意调解,因此法院没有继续进行调解工作,最终,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虽然,该案以被告的胜诉划上的圆满的句号,但是,李昌耀律师考虑公司可以通过该案进一步树立公司的声誉和形象,因此说服公司对于客户常州某电子公司在今后车辆的维修和保养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最终,客户常州某电子公司对于公司的做法表示感谢,公司对于这样的诉讼结果,包括李昌耀律师的建议所带来的社会效益非常满意。

   

2008年,一对夫妻协议离婚。达成离婚协议时,男方承诺:离婚后继续为女方交保险费满15年为止。可是男方交过一年后就拒绝再向保险公司缴费。自认为是赠与纠纷,是可以撤销的。

女方为此委托张林芳律师事务所指派李昌耀律师为其代理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男方继续履行交保险费的承诺。

李昌耀律师对本案分析后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交的保险费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对保险费的处理,就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男方在离婚协议上承诺为女方交保险费满15年为止,这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处理协议,男方应履行承诺。本离婚协议约定男方为女方交保险费不是赠与性质。李昌耀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法院的认可,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离婚,同样要为保险费买单的案例,先后被《江苏法制报》《扬子晚报》《常州晚报》等报纸刊用。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人们眼中的坏人,但律师作为辩护人,要维护这些“坏人”的合法权益。李昌耀律师认为这些“坏人”虽然有应当受到法律制裁的一方面,但也有其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保护的一方面,如果不能保护其合法权益,既不利于他们的改造,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因此,李昌耀律师总是认真对待每一件刑事案件。

李昌耀律师担任江某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刑事辩护人,通过李昌耀律师的辩护,江某由数罪立案起诉最终以一罪定罪处罚,维护了江某的合法权益。

江某因一点误会,和同乡朱某发生争执,打了朱某一个耳光,不料造成朱某耳膜穿孔,由于同时向朱某要了几十元钱买香烟。因此,被公安机关以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被公诉机关以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李昌耀律师担任江某的辩护人后,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审阅案件卷宗,敏锐地发现本案所涉及的一些细节和检察院起诉书中的事实有所出入。

庭审过程中,李昌耀律师把本案所涉及的一些细节进行了分析,并充分利用被害人出庭参加庭审的机会,向被害人进行了询问,希望被害人能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将一些事实进行澄清。通过李昌耀律师的努力,被害人当庭澄清,买香烟的钱是其主动掏给犯罪嫌疑人江某的,同时,表示对于江某的行为表示了原谅,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江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李昌耀律师不但精通法律诉讼事务,还擅长办理各类非诉法律事务,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为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保驾护航!

李昌耀律师以其精湛法律技能,扎实的工作作风,诚信办案的理念,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为律师事务所赢得了众多的声誉。

李昌耀律师用他的坚韧走出了一条不平凡的人生之路,并且将继续书写他自己的这段法律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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