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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动态

毛加俊、徐晓明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发明专利侵权纠纷

上传时间:2006-11-14 00:00:00 作者:

日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金某诉常州某果蔬公司一种无花果产品及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等费用32210元由原告全部承担。

该案原告方于2006年1月向南京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方停止专利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方委托我所毛加俊、徐晓明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

在近一年的诉讼过程中,我所两位律师查阅了大量书籍资料,并走访了有关专家,就我国无花果种植、加工的历史、现状及同领域内有关专利技术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取证,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了被告无花果产品及加工方法不构成对原告发明专利侵权的应对方案。

庭审中,两位律师根据既定方案,对原告方的侵权指控逐一进行有力反驳,其代理观点得到了法庭采纳,代理工作圆满完成。

该案是我所律师成功办理的又一件有较大影响的新型案件,并标志着我所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领域服务水平又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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