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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历史 规划未来

上传时间:2011-01-05 00:00:00 作者:顾 萍

 

                                                                                                                ---写在律师制度恢复30周年

 

        1979年,对于我来讲,这是生命开始的一年。

1979年,对于我国的法律人来讲,这是获得重生的一年。

年轻的我,出生于1979年,享受着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经济、民主政治迅猛发展的成果,在接受高等学府多年的法学基础和理论知识的教育后,遵从理想和喜好选择了律师职业。年轻的我没有经历过我国律师制度建立之初的喜悦、无法体会律师制度被否定时的痛楚、更没有机会见证律师制度重生后的激动。但是,种种的遗憾和缺失,并不能成为我在纪念恢复律师制度三十年之际表现出迟钝或缄默的理由。开疆辟土的律师前辈们正是经历着那样坎坷的岁月成就了自己,也铺就了我们年轻律师的坦途。因此,在这个全行业欢庆的时刻,年轻的我们有必要去追寻中国律师制度几经波折的轨迹,更有必要用自己的智慧和激情书写新的历史篇章。

 

追寻律师制度重生的历史足迹

 

一、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开始建立社会主义中国律师制度,1950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上,当时的司法部长史良作了《关于目前司法行政工作报告》,明确提出了建立新律师制度的问题。一些大城市开始尝试建立新律师制度。截至19576月,全国已有法律顾问处820多个,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分别发展到2572名和350名,3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和中级人民法院所在地、市、县一般都设有法律顾问处,全国已有14个省、市、自治区开始筹建律师协会。

二、中国律师制度的销声匿迹

就在中国律师制度刚刚进入建立阶段,由于“左”的错误思潮的影响,“反右”斗争扩大化,律师制度被宣布为资产阶级的东西被彻底否定,律师机构相继瓦解,律师也都被迫离开了自己钟爱的岗位,导致中国律师制度和中国民主法制进程一样,在尚未完全形成就于1957年“胎死腹中。”在此后的二十余年中,中国便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律师和律师制度。

三、律师制度的恢复

无法无律师的社会状态毕竟是违背客观规律和历史发展进程的。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中国律师制度在经历了10年“文革”的浩劫后,开始迎来了春天的曙光。

1978年,《宪法》恢复了刑事辩护制度;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法院组织法》,对律师参与刑事辩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1979129,司法部发出了《关于律师工作的通知》,明确宣布恢复律师制度。这一年,第一家国办的法律顾问处在北京恢复成立。中国的律师制度在这一年,获得重生。

 

从律师身份、执业机构和律师业务的发展过程中探寻中国民主法治的进程

一、律师身份的转变

    律师制度恢复之初,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与之相适应,我国律师执业机构当然也是由国家出资设立,经费列入国家编制预算,律师都是拿国家工资的公职律师,听一些老律师讲,当时律师基本上都有统一的工作服,甚至穿的是警服。同时,由于受经济制度的影响,当时律师的业务也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领域。

律师制度,作为上层建筑,其发展必然被经济发展所决定。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经济的发展,许多外国企业进入中国市场,他们需要中国律师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但是拿着国家工资的公职律师并不能让他们放心。因为公职律师代表的是国家的利益,而其需要律师,是为了维护其个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益和其个人利益必然会存在矛盾之处,正所谓一仆怎能事二主?

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对于律师的需求越来越大,但是,由于律师属于公职人员,发展律师需要国家编制。因此,这种管理体制与社会迫切需求律师服务的现实,就成了一对难以化解的矛盾。另一方面,律师吃的都是财政饭,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这种分配机制也不利于律师个人和律师行业的发展。

因此,在国家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律师由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发展成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当然这种身份是追随着律师执业机构性质的转变而转变的。

二、律师执业机构的转变

1985年,从“法律顾问处”转变而来的“律师事务所”,开始经费体制改革,逐步实行自收自支的经费管理体制。

19885月,司法部下发了《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开始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由发起律师出资、符合条件的律师自愿组合而成,律师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财产归全体合作人共有,并要求合作律师辞去公职身份。

1993年,国务院批准了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不再使用生产资料所有制模式和行政管理模式界定律师机构的性质,并允许律师辞去公职后,成立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从此,我国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进入到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时期。20世纪90年代末、21世纪初,由于各方面改革条件的逐渐成熟,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

20071028,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律师法》中,增加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规定,首次明确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

律师及其律师执业机构的发展,就是中国法治进程的风向标。无论是律师身份从原来拿国家工资的公职人员发展到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还是律师执业机构从原来的法律顾问处发展到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到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到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行业的发展变化无不集中体现着中国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民主法治的进程。

三、律师业务的发展

体现中国经济发展和民主法治进程的又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律师业务的发展。

我国律师制度刚恢复重建时,律师办理的案件基本上都是刑事案件,直到80年代中期,随着经济的发展,民事经济纠纷逐渐增多,律师才渐渐地介入民事经济案件。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和社会的进步,律师业务的类型和范围也逐渐丰富。从诉讼案件的类型上来说,合同纠纷的类型开始纷繁复杂、知识产权侵权和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日益增多、涉外纠纷频繁产生。从非诉讼业务上来说,企业改制、并购重组、破产清算、公司的上市融资、重大建设工程及政府采购招投标、企业重大资产处置等等一些经济活动中,都有律师不同程度的参与。

律师业务从原来的单一化、简单化,逐步呈现多样化和复杂化,一方面说明,我们的律师队伍、律师业务在经过一代又一代法律人的努力下,律师行业自身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和过去不能同日而语;另一方面说明现在的律师正以其特有的职业功能,在当代中国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律师在国家生活中的参与进行,不仅体现了中国民主法治的发展,而且也继续为推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为社会稳定和和谐奉献自己的力量。

 

年轻律师的未来路

从无数的律师前辈们的言谈文字中和历史资料的记载中,“回顾”着中国律师制度的漫漫前进路,对我们年轻的这一代来说,现在真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大好时光。年轻的我们不仅应当接过前辈律师手中的接力棒,更应当本着对历史、对时代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用自己的智慧和激情创造更加美好的律师未来。

如何让自己发展成为一个优秀的律师,也许就是我们对于自我发展所追寻的终极目标。

一、培养自己良好的道德素质和职业素养

无论从事怎样的职业,首先要做的都是人。就是说,不管从事什么行业,必须要有尊重之心、坦诚之心、感恩之心。对于律师而言,更应当如此。你要人怎样对待你,你就要怎样对待人。一个律师要赢得同事、同行、法官和广大当事人信任,必须抱有一颗尊重他人、坦诚待人、感恩的心。

律师是一个令人羡慕的职业,但又是一个充满危险的职业。有许多律师就是在执业过程中触动高压线,赔上无限光明的前途。我们年轻律师必须时刻清醒地认识到作为律师的我们是守护正义、实现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二、树立良好的形象

形象是一个人心理素质和修养的外在表现,是综合反映一个人的道德品质、思想情感、性格气质、学识教养、处世态度等,是一个人内在素养的自然流露。 所以,小到衣着妆扮,见面时的点头微笑,大到待人接物,这些“形象”,都是年轻律师进入律师行业后的必须自修的课程。听前辈律师讲,在律师制度恢复后,“社交和礼仪”是相关主管部门安排的律师入行必修课。虽然,现在已经没有这样的课程设置,但是,应当让“社交和礼仪”这样的课程成为自我安排的必修课程。

三、知识的积累和执业技能的培养

通晓法律这是对律师最基本的要求,否则就无法成为一名律师。

年轻律师除了加强对法律学科的继续学习以外,更应当增加自己的社会学科以及涉案学科知识的汲取,不断给自己充电,只有这样才能成为律师业中的翘楚。

律师职业又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职业,无论是法律知识还是其他的学科知识,如果仅仅是掌握或知晓是远远不够的,关键的是如何将这种知识运用于执业过程中,并转化为律师的一种执业技能。法律知识或许只能使你成为一名律师,而执业技能则决定了你是否能走向成功。

四、专业化的定位

执业技能的培养必须配合着专业化的定位。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现在的法律服务市场非常大,法律服务需求越来越高,什么业务都做,就很有可能什么业务都做不精,就不可能提供深层次的法律服务。显然,律师行业的发展,专业化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年轻的我们如何在未来的竞争中赢得一席之地,这就需要我们从现在开始找准一个专业定位的方向。如果说我们没有经济基础、没有丰富的经验积累,不可能一开始就走专业化的道路,那么在事业的开始时期,经过一段时间综合业务的接触后,我们应该有重点地选择某一个专业方向去钻研,并有选择地积累相关的司法实践经验,逐步成为有一技之长的律师。

五、融入团队、借助平台

表面上看,律师是一个独立性很强的职业,但是,从律师行业目前的整体形势看,单纯依靠律师个人的单打独斗已远远不能满足客户和整个社会对律师的要求,也不可能在专业化道路上走远。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法律事务也日益纷繁复杂,这种复杂性客观上也需要律师之间的合作。对于年轻律师来讲,只有融入律师团队,才能借助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平台、借助于这个平台之上的其他律师的各种资源来发展和完善自己,这一点对于年轻律师来讲其实尤为重要。古语有云:一个好汉、三个帮。年轻律师初出茅庐,各方面经验缺乏,要想在短时间内取得较快的发展实属不易。因此,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一方面需要自己勤于钻研,但更重要的是要学会借助他人的力量。

虽然,我国的律师制度经过30年的发展,已经实现了巨大的飞跃,但是,远方的道路并非是康庄大道。前行的道路上依然充满着已知的或未知荆棘,但是,我们可以相信,只要我们坚守着自己的信仰,就会看见更美好的明天。因为,成功的人往往就是那个在最艰苦的时候,依然在做麦田守望者的人。

        最后,我想用这样一首诗作为这篇写在中国律师制度恢复30周年文章的结束:生来为了追寻,不灭的灵魂。呼喊出,生命的轨迹,与不死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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