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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论坛

关于对死刑的理性思考

上传时间:2006-05-31 00:00:00 作者:毛加俊

 

死刑是以剥夺罪犯生命为内容的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关于死刑的存与废,在当今世界已成为一个引起普遍争议的问题。不少国家和地区都曾作过废除死刑的尝试,而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死刑已被立法废除,或事实上处于停止执行状态,这些作法受到世人特别是学者们的好评。在我国,对于死刑废存问题的争论也逐渐受到重视,但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治乱世用重典的治国思想在一定程度上还困扰着人们的思维模式。很多人仍难以想象,没有死刑,那些最大恶级的犯罪分子如何得到应有处罚?社会秩序是否能得到有力维护?然而,死刑绝不是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更不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随之发达。文明的发展必然要求摒弃死刑,这是我们必须面对和现阶段就应思考的问题。而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必然为今后死刑的废除作出理论上的尝试和促进人们观念上的转变。

一、传统刑罚根据

要回答死刑能否废除这一问题,首先必须明确刑罚(包括死刑)的正当根据。关于刑罚存在的合理性的论证,主要有报应论和预防论两种观点。

报应论认为,刑罚的正当性就在于它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回报、惩罚。康德指出,刑法是一种人人必须遵守执行的绝对命令。“依照刑法的绝对命令,凡违反法律而杀人者必须处死。”自古以来,杀人偿命与欠债还钱一样,被认为是公正之常理。因而,刑罚作为报复的制度化,其合理性根置于人们的道德情感,是人们的本能要求,这是不言而喻、无须证明的。以康德、黑格尔为代表的报应主义论者,提出了符合这种感情要求的哲学理由。康德认为,刑罚本身是一种恶害,但又是必要的,对犯罪实施惩罚是正义的必然要求。正义犹如天平,只有刑罚施加于罪犯的恶害与犯罪加予被害人的恶害相等量时,才能维持正义天平的均衡。因而,刑罚的限度必须以犯罪的恶害为限,多少都不行。马克思也认为:惩罚应该有界限——要使惩罚成为合法的惩罚,它就应该受到法的原则的限制。任务是要使惩罚成为真正的犯罪后果。由此看出,报应论的基本意蕴在于:犯罪作为一种严重的罪恶,刑罚即为针对此种罪恶的反应,也即为犯罪的反应。因此,报应可谓社会对于犯罪人为恶的反应,以刑罚来报应犯罪,用刑罚的痛苦来衡平犯罪的恶害,一方面可以实现正义的观念,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伦理的力量。

预防论则认为,刑罚作为一种手段,应有功利的追求,即通过刑罚的实施,达到一种预期的目的。刑罚是一种恶害,但又是一种必要的恶害,刑罚之恶可以防止犯罪之恶,促进最大多数人对最大幸福的追求。对罪犯适用刑罚的着眼点不应是犯罪过去的行为,而应是预防未来犯罪的需要。预防论建立在功利的基础之上,根据其对功利的不同追求,又分为古典主义与实证主义两大派别。古典主义认为:人作为理性动物,都有趋利避害、趋乐避苦的本能,通过刑罚施加罪犯的痛苦可以产生压抑犯罪本能冲动的效果,从而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因而边沁认为,由于刑法本质是痛苦,只有当刑罚的痛苦超过犯罪造成的恶害时,刑罚才是公正合理的。他甚至主张,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适当增加刑罚的严厉性。这种杀鸡儆猴的做法受到康德的猛烈批判:“法官的刑罚是不可以把犯人当作一种工具,而来促使其他人保持善良,因为人是不可以把人当作工具来操纵其他人的意图的。”实证主义法学派基于对犯罪原因的实证分析,认为犯罪并非行为人自身自由意志的结果,而是由行为人特殊的生理、人格特征和环境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如社会风气不好,贪污腐败盛行等。社会不能对这一切漠然不视,不应单纯为惩罚犯罪而惩罚犯罪,相反,针对犯罪原因施以个别化的医疗、隔离或感化手段以收矫正效果,这才是对罪犯实施刑罚的唯一正当根据。按照此理论,决定刑罚轻重的根据不是罪行的恶害或罪犯的罪责,而是矫正犯罪的需要。只要能矫正犯罪并预防其再犯,刑罚就是必要的、合理的。

二、对传统刑罚根据的批判

报应与预防两种观点,可以说,都触及到了刑罚的某些本质,都有其合理性,但其又各执一端,未免偏颇。对于报应论来说,根据既存的犯罪决定对这一犯罪的惩罚,无疑具有一定的正确性。它使刑罚的正当根据建立在坚实的事实基础之上,揭示了刑罚的伦理基础,但它也过分强调了刑罚是对“恶害行为的公正报应”,把刑罚当作自我目的,否定刑罚的目的性和功利性。报应论单纯作为满足社会正义感而确立惩罚,不考虑刑罚的社会效果,在很大程度上贬低了刑罚的社会意义。对于预防论来说,由于倚重对功利的追求,刑罚的轻重不取决于“应得惩罚”的抽象观念,而取决于可以计量的“边际效用”,刑罚的每一额外单位只有当它的利大于弊时,才是公正合理的,为实现刑罚的功利目标,甚至可以脱离罪行任意用刑,这显然又走向了极端,不足取。

实践证明,单纯强调报应或单纯强调预防,都难以科学说明刑罚的正当根据。出路何在?有学者建议,把报应和预防两种功能整合起来,让二者共同发挥作用,无疑是解决刑罚正当根据的一条科学的途径。

人类从远古走来,无法截然地与历史一刀两断。死刑乃是历史的遗迹之一,其现实的功能就是满足人们的报应观念。国家对罪犯适用死刑,既需要伦理和道义基础,又需要目的性根据;既要受报应、正义观念的约束,又要受功利观念的引导。报应和功利有其矛盾的一面,但非不可统一。报应要求以事实为基础定罪量刑,实行罪刑相适应;功利强调刑罚的目的和效用,揭示用刑的目标和方面。在报应基础上正确定罪量刑,实现刑罚公平,有助于实现刑罚公正目标,在正确的功利观念引导下正确适用刑罚,有助于推动社会正义的实现。二者相辅相成,但非等量齐观、一视同仁。人类社会发展至今,正义观念仍在很大程度上左右人们的价值判断,因而,报应观念始终还处于确定刑罚限度的决定性地位。刑罚应当追求功利,但不可陷入纯粹的功利主义。“报应是本,功利为用。”但功利也不是完全被动地服从报应。根据报应,如果刑罚成本太高,而效益太低或毫无收益,则应该考虑刑罚的功利性目标,以避免高投入、低产出或无产出。

三、对死刑正当根据的再批判

人们倚重死刑,不外乎两个目的:一是罪有应得,一是杀一儆百。

首先,从罪有应得来说,这反映了典型的报应论观点,死刑所发挥的最现实的功能,也是死刑得以存在的最强大的支柱,是满足人们的报应观念,或者说是满足人们的本能报复心。从肉体上彻底消灭罪犯,让他不再继续为害社会,既平民愤,又消除隐患,这似乎是人人拍手称快的事情,可现实未必如此。报应和复仇是一种客观存在,但从理性上说,它却是有背理性和仁爱原则的。提及“现代社会尊重一切人包括罪犯的生命”的命题,这里就有一个价值认识问题。受害者的生命很重要,所以损害他的犯罪人要受到严厉的惩罚;人的生命都很重要,所以社会不能为了惩罚犯罪人而像犯罪人曾经做的那样再损害一个生命,这才应该成为现代人类文明所要求的价值观。现代社会,用高度发展的文明和科学技术武装起来的人类创造物质财富的能动性越来越强,在生命——财产关系范畴中,人的生命、人格尊严的相对价值越来越大,物的相对价值越来越小。正基于此,人的生命至高无上的人道观念已经融入社会正义观念之中,成为价值判断的重要标准。普通民众要求处死罪犯,本无可厚非,但法学家站在历史发展的高度上,必须分清对死刑的理性认识和本能要求,分清现实的“是”与理性的“应当是”。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死刑必然地越来越不符合时代进步的要求。

其次,从杀一儆百来说,这反映了预防论的观点。“治乱世用重典”,以重刑威慑阻遏犯罪的发生,这是我国乃至世界刑罚史上一度被视为法宝。时至今日,这一观念还深深地影响着我们。无可否认,重典治国在历史上曾经起过特殊的作用。但纵观历史,我们不难发现:乱世并不是轻典的结果。相反,乱世往往根源于重典,而重典则使混乱的社会更加混乱。中国清末法律思想家沈家本指出:“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的确,我们不能把犯罪的根源归结于刑罚的轻重缓急,要预防犯罪,真正的治本之策是实行行之有效的社会综合治理。列宁说:“惩罚的警戒作用决不是看惩罚得严厉与否,而是看有没有人漏网。重要的不是重惩罪行,而是使所有一切罪案都真相大白。”从先哲们的论述中,我们或许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刑罚预防犯罪的有效性上,刑罚的严厉性远不如刑罚的不可避免性。犯罪心理学研究结论表明,绝大多数罪犯在实施犯罪的时候,都抱有逃脱制裁的侥幸心理,一次逃脱,下次更为大胆,如此下去,一发不可收。这是日益增多的经济财产犯罪案件中犯罪人普遍的心理基础。而对于这类犯罪,刑罚的惩处不可谓不重,但为什么屡禁不绝,反而愈演愈烈?这就涉及到一个价值取向的问题。这当中,统治者无疑过分倚重了刑罚(包括死刑)的威慑作用,认为只要重惩或枪毙几个人,就可唬住其他犯罪分,或者有犯罪动机的人。这已从认识上走入了误区。严厉的惩罚可能使犯罪分子在一定时期内不敢轻举妄动,但强大的经济利益的诱惑和逃脱惩罚的强大侥幸心理可能使他铤而走险。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该把眼光放在刑罚的不可避免上,通过提高破案率、适当降低刑罚严厉性、扩大刑法约束范围等途径,最大限度地削弱犯罪分子的侥幸心。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和发挥刑罚的预防功能。一个人是否应受法律制裁,完全应取决于他的行为,而不是因为他之前也有人这么做。因此我们应该换个角度来看待问题,用刑罚的不可避免性,来取代杀一儆百在法律预防中的中心地位,这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要求。如果从刑罚的不可避免性角度出发,我们就可以摈弃死刑,至少,我们可以先在经济财产犯罪领域里这样做。

死刑的功利根据不仅要求死刑的适用必须产生积极的社会效益,而且要求抑制死刑的副作用。死刑剥夺罪犯的犯罪能力,也彻底断绝了罪犯改过自新的机会,这实际上是以剥夺功能代替了教育改造功能,这不符合刑罚改造罪犯的宗旨,也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死刑给人造成的心理强制作用短暂,稍纵即逝,而剥夺自由刑,特别是剥夺终身自由刑,给人的印象却是持久而深刻的。因此,要想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就应该适用剥夺自由刑,而不能适用死刑。用自由刑代替死刑,既显刑法的宽容,又无武断嫌疑,实为上策。

四、死刑的废止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

死刑是可以废除的,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当今社会,更是已成为一个世界性趋势。大多数国家由于人权运动的推进,人们对死刑的态度大多趋向否定。目前,世界上通过合法程序废除死刑的国家已达半数。而且,保留死刑或在实际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又各自情况不同,有很大一部分国家仅对谋杀案、战争罪等几个特别严重的罪名适用死刑,如美国保留死刑的州仅将死刑适用于谋杀罪中最严重的罪行——一级谋杀罪。有些国家虽宣称适用死刑,但实际上很少执行死刑,如日本,其曾在一度时期内未执行一起死刑。虽然保留死刑的国家还非常之多,但大多数国家都只把死刑作为万不得已的以恶除恶方法。比如日本,其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与中国有很大的相似性,其刑法典中只有11个条文规定死刑,死刑罪名也只有11种,而且在死刑的适用上也越来越谨慎。在国际社会废除死刑的呼声中,国人的观念也在渐渐地潜移默化。

五、结语

中国是个礼仪之邦,自古以来,统治者治理社会礼法并重这种传统至今仍影响着国人的思维。当今,中国死刑立法及运用的状况,是基于这样两个支撑点:一是立法者受重典治国思想的影响,过分相信并依赖死刑的威慑作用;二是广大人民群众对严重刑事犯罪的强烈的报应观念。这两个支撑点也正是我国废除死刑的难点,中国的死刑将在多长时间内废除,也取决于这两个支撑点的弱化程度和速度。死刑的废除需要一个过程,并且会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而有所反复,但是,死刑存在的基础正在动摇,这是无可否认的。面对现实,我们应做到:首先,要在刑事立法决策方面改变对死刑的认识和态度,放弃死刑最佳威慑论,从节约成本、提高效益的角度出发,最大限度地限制死刑运用,代之以自由刑。比如经济犯罪、政治犯罪等的死刑,剥夺其自由也就剥夺了其继续犯罪的条件。在人的主体意识,生命、价值观念普遍弘扬的今天,失去自由的痛苦无疑也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有效的惩罚和威慑。另外,刑法学家和犯罪学家们对死刑所展开的广泛讨论,也应引起立法者的积极重视,并以之作为解决立法决策问题的依据或参考,这样,中国死刑制度才能朝着合理方向发展,才能与国际刑法趋势合流。其次,要逐渐淡化广大人民群众的报应观念。“民愤”是死刑的有力支撑点,然而,民愤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生命主体对生命价值的认识。在有些国家,老百姓会为了迫使当权者废除死刑而走上街头游行请愿。而在中国,由于长期受传统的社会本位意识的影响,普通民众在人权认识方面,对人的生命价值的认识,还不够深刻,对人人生而平等的思想还没有充分理解和领会,在带着优越感去贬低罪犯的人格与生命的同时,也在贬低着自我的人格价值。要淡化广大人民群众的刑罚报应观念,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它关系到如何提高社会主义国民的民主意识,如何加强国民的法制观念等伟大工程。每一位社会科学工作者特别是刑事法律工作者,对此负有特殊而沉重的责任。

死刑并非不可废除,关键在于立法决策者的价值取向和国民民主意识的提高。中国要废除死刑也不是一朝一夕之事。欲速则不达。我们应当端正态度,找准目标,渐渐地从制度、意识和行动入手,正确看待死刑,尽量不用或少用死刑,直至最终摒弃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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