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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赔经典

枯树砸人,责任在谁?

上传时间:2006-06-19 00:00:00 作者:唐爱忠

 

基本案情:

家住苏州吴江市的沈英夫妇俩长期在常州做些咸菜生意。在常州期间,夫妇俩就临时生活在其运输船上。

按照常州市政府文明建设办公室通告规定,沈英的运输船(编号为115—056号)定点停泊于常州市青龙桥至三号桥航道内。 

2000年3月27日下午,沈英在停泊于航道的船上午休,一阵风过,岸边一棵早已枯死的大白杨树突然向沈英泊船方向倒下,沈英猝不及防被压在树下。后急送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又转至嘉兴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沈英T12压缩性骨折,左侧第五肋骨骨折,右侧第五、七肋骨骨折。左侧血气胸。2000年4月19日,从嘉兴市第一人民医院出院,进行康复治疗。后经司法鉴定为二级伤残。

肇事的枯树使沈英永远不能站立起来,但谁应当对受害人负责,没有一个单位站出来。

无奈之下,2000年12月18日,沈英以绿化管理部门(下称园林办)及常州某交运公司(下称交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722,254元。

本案的背景情况是:七十年代末期到八十年代初期,在建设沪宁铁路复线工程时,1978年9月经原江苏省革委会计划委员会批准,在常州建设青龙港,作为货物的中转港站。青龙港建设过程中,为了使原有三个港池与外界通连,在现青龙桥以东至三号桥地段征地开挖新河道,征地及开挖河道费用均由政府投资,由常州市运河指挥部具体实施该工程。河道竣工时,由运河指挥部购买白杨树树苗种植于新开挖的河道南岸一侧。之后,常州市运河指挥部解散,所植的树木未移交任何部门管理。

江苏常州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唐爱忠律师受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为受害人沈英提供义务法律援助。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园林办是全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案所涉枯树具有宏观管理职责,具体职责为落实林木管理主体和监督养护。但长期以来园林办疏于管理,未能履行上述职责,对枯死的树木未及时处理,酿成枯树倒下致人伤残的严重后果,园林办负有主要责任。故判决园林办赔偿原告医药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抚养人生活费、伤残赔偿金、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共计230529.96元。被告交运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园林办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一审法院未能查清该枯树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认定该树没有明确的管理主体缺乏事实依据,园林办具有落实树木管理主体和监督养护的职责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园林办作为城市绿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它的作为或不作为只能引起行政赔偿,而不能认定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枯树系由原常州市青龙港建设指挥部栽种,现该指挥部已解散,该树应属国家所有。由于该树所在地的地域土地使用者不明,园林办作为主管全市城市绿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树具有宏观管理之责,负有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政管理、组织或指导城市绿化建设等职责,但园林办未尽到应到的职责,故其应对沈英之伤负有赔偿责任。对于园林办提出港池管理办公室应承担责任的相关主张,因园林办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树所在地属港池管理办公室管辖范围,故其主张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因此,二审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园林办对二审判决仍然不服,提出再审。再审过程中,园林办经权衡利弊,在法院主持下,最终与沈英达成调解协议。根据协议,园林办支付沈英医药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被抚养人必要的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230529.96元。双方调解协议达成赔偿金额,与一审判决园林办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完全一致。至此,本案圆满结束。

律师评析: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前后历经近四年时间,其中过程耐人寻味。

本案的关键是如何确定适格的被告,即谁应当对肇事枯树负有管理之责?谁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园林办认为,其不应该成为被告,更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1、园林办不具有落实树木管理主体和监督养护的职责,因其不是肇事枯树所在范围的土地使用者,也不是枯树的所有者或管理者;2、根据“谁收费,谁负责;谁管辖,谁负责”原则,受害人沈英停船范围属港池办公室管辖,并由港池管理办公室向停船人收取费用。港池管理办公室作为受益人应当对沈英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3、案发地域青龙港属常州市水利局管理,水利局对本案案发地点有法定管理责任,其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人代理律师唐爱忠认为:

1、根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该条例适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城市绿化包括公共用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城市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单位负责管理;居住区绿化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所以,从理论上说,每片绿地都有管理人。

通过受害人代理律师大量异常艰苦的调查工作,查明枯树所在的土地已从原集体性质土地变为国有性质,至今尚无具体的土地使用者与管理者。由于该树所在地域的土地使用权人不明,园林办作为主管全市城市绿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政管理、组织或指导城市绿化建设等职责,因此,其对该树当然具有宏观管理之责,是枯树合法的管理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园林办作为肇事枯树的法定管理者,因未尽到合理谨慎的管理职责,并导致枯树致人伤害的后果,未尽到上述职责,故其应对沈英之伤负有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以此为由支持了原告沈英的诉讼请求。

经过受害人代理律师的数年努力,现园林办已将全部的230529.96元赔偿金支付给沈英,为该案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本案经江苏省、常州市多家新闻媒体报道,中央电视台另做了专题报道,引起社会管理部门和广大群众的高度关注。不久前,园林办在青龙港贴出公告,对岸边所有已经枯死的树木作无主处理,进行砍伐,以免危及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园林办通过本案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以人为本,其行为值得社会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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