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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经典

我为“小三”作辩护

上传时间:2013-01-25 14:21:00 作者:吴伟中

2012年5月25日晚上,常州电视台“都市新闻坊”栏目播出了一则视频故事“花甲风流”,讲述了一个60岁的本地男人张某抛弃家室,与一个27岁的外来女子李某在某小区长期非法同居,并且生育了一个2岁的女儿,而张某原配老婆赵某则一无所有、无家可归,只得流落在亲戚家,赵某历尽千辛找到张某和李某的住处,反却遭到了奚落和责骂……节目播出后引起社会巨大反响,舆论纷纷指责张某与李某的不良行径。
  不久后赵某一纸诉状将张某与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以重婚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2012年6月25日上午,我作为“小三”李某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参与审理,并进行了如下辩护:
一、自诉人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重婚,且部分证据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因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自诉人提供的被告人李某的女儿李琪(化名)的出生医学证明和被告人张某抱着李琪的照片,主张这个孩子是张某与李某所生。据辩护人了解,这是自诉人等一干人强行闯入被告人李某家中趁乱拿去的,并认为:
  (1)李琪的出生医学证明是真实的,在“父亲姓名”一栏中虽是空白的,但不能就凭此推断李琪的父亲就是张某,事实上李某已陈述了李琪的亲身父亲是其原先的一个安徽男友。
  (2)孩子是否为张某与李某所生,是一个需要经过科学鉴定进行认证的严肃问题,不能仅仅通过一张照片来猜测、确认。
  (3)当事人即使存在与他人姘居生孩子、甚至借腹生子,均不是构成重婚罪的要件。
  2、自诉人的代理人提供的邻居王某和贾某的询问笔录,没有二位询问律师的签名,证人也没有出庭接受质询,与法不符,辩护人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在现实生活中,异性同事、同学一齐行走或从事其他活动被误认为恋爱或者夫妻关系屡见不鲜,显然不能仅以外界的评价与传闻认定被告人是否存在重婚行为,因此,自诉人提供的调查笔录不能证明被告人张某与李某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婚姻关系。
  3、自诉人提供的视频材料,是自诉人通过自身关系请来新闻记者拍摄并剪辑的,带有很多片面性、误导性。播放的该片中,自诉人陈述也有很多不实之处,比如说自己一无所有、扫地出门、无处可住等言语,其实从被告人张某当庭陈述来看,自诉人是有一定的财产的,还有一套已装修好的房屋,目前尚在出租中……自诉人对视频材料内容的表述,辩护人不予认可,主要意见有:视频中没有二被告人非法同居的画面和事实;张某父亲暂住在李某家中数天,是作为张某朋友的李某,在人情难却之下的好意收留,事后张某父亲也已离开;李琪尚未满2岁,只会说爸爸妈妈之类的几句口语,见男人称呼爸爸亦是常事,岂能凭一句儿语就能当真;所谓记者采访的邻居,被告人均不认识,这些人来路不明,所言毫无依据,道听途说,搬弄是非,均是不负责任的空话,不经过法庭质证是不足采信的;被告人李某从未宣称过自己是自诉人与张某的“小三”,当时在特定的场合和气愤之下所言不能断章取义,退一步讲即使李某是“小三”,也不必然就构成重婚,“小三”只是民间戏语,重婚却有着严格的法律定义;张某之母年老病弱,在接受记者采访之时其所言张某在外有人,也没明确其指针的就是被告人李某。


二、被告人张某也否认自诉人的指控和证据,这也印证被告人李某不构成重婚。
  被告人张某在庭审中也否认自诉人的指控和证据,陈述和李某只是一般的朋友关系,在数年前二人在同一单位工作时才相识。张某还承认曾在言谈中对被告人李某声称自己已经离婚,其所述情况与被告人李某庭审时所述一致。张某自述平时常住在其妹开办的厂里,只是偶尔到李某家去玩玩,把李某当做普通朋友相处,与李某没有长期非法同居的事实,这也说明被告人李某不构成重婚。


三、被告人李某没有构成重婚罪的必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此可见法律对重婚罪有着严格的规范,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再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在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出台后,我国法律不再认可“事实婚姻”。被告人李某没有与被告人张某建立夫妻关系(未领证,也未举行仪式),甚至不存在事实婚姻(对内对外从未以夫妻相称),因此被告人李某没有构成重婚罪的必要条件。
  事实上被告人李某与被告人张某只是在打工时偶尔相识,属于普通朋友,根本没有同居过。退一步,即使被告人李某与被告人张某同居过,也不一定就是非法同居;再退一步,即使被告人李某与被告人张某非法同居,也不一定就是重婚,也可能是姘居关系,不能把任何非法同居都认为是重婚。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与被告人张某均陈述双方没有发生性关系,也未曾以夫妻关系同居一室,更没有生育小孩。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并未与被告人张某办理结婚登记或举办仪式,二人也没有以夫妻关系非法同居,因此被告人李某不具备事实上的重婚行为,没有这个必要条件就不能构成重婚罪。
  结合以上三点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没有与张某长期非法同居的事实,对内对外二人也从未以夫妻相称,被告人李某甚至还一度以为张某已经离婚。在自诉人上门闹事后,也已与张某彻底断绝往来。被告人李某希望自诉人和张某能消除误会、言归于好,不希望自己和孩子的生活受到任何外来不利的打扰和影响。
  综上所述,自诉人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构成重婚,且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因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其指控被告人李某有重婚行为的证据不足,故辩护人请求法庭查明事实,依法判决驳回自诉人对被告人李某的诉请。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多次与当事各方交流沟通,我一再据理力争、坚持自己的辩护观点。2012年8月28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准许自诉人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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