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常州市常超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常超公司)在超声波探测仪器行业属于领军企业,历史悠久,是行业内举足轻重的龙头企业。其法定代表人周南岐先生早在1979年即进入超声波探头行业,且1996年2月即成为江苏省NDT第二届委员会委员,后成为中国设备工程专家库专家。企业标准《WHT型双晶纵波斜探头》被常州市武进质量监督局批准发布作为行业标准实施,这一行业标准填补了国内NDT行业空白。常州常超公司的发展同时也带动了常州市在整个NDT行业的发展,在当地尤其在全国的同行业中有着非常高的知名度。 2004年,常州常超公司委托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www.changchao.cn域名进行使用,该网络域名的主要组成部分为常州常超公司的字号,在使用该域名之前,即2001年始,常州常超公司使用的域名为www.changchaondt.com 。在计算机网络域名中,常州常超公司始终在使用主要部分为“changchao”的域名,与企业字号保持一致。“常超”是常州常超公司企业的一个主要标识,消费者一般只以“常超”来与同行业中的其他企业相区分,“常超探头”已经成为同行业内商业往来中的一种固定词汇,也成为常州常超公司的固定标识。 常州超声电子有限公司(常州超声公司)最初名称为国营江苏武进超声波器件厂,其最初使用的字号为“武超”。在常州常超公司名称变更后的2001年,常州超声公司将企业名称更改为苏常超声电子有限公司,当时使用的网址为www.wu-chao.com。2005年10月期的《无损检测》杂志上,常州常超公司开始使用网址www.changchao.cn,此时常州超声公司网址依然是www.cnwuchao.com。然而,2007年7月,常州常超公司发现常州超声公司在《无损检测》杂志上公开使用与其域名非常相似的www.cnchangchao.cn域名,而该域名与常州超声公司没有任何关联性,常州超声公司的这种行为明显构成了对常州常超公司合法权益的恶意侵害,造成了公众对常州常超公司域名和商标以及产品的混淆误解。 常州超声公司www.cnchangchao.cn域名的主要部分“changchao”与常州常超公司的网络域名www.changchao.cn的主要组成部分相同,两个域名构成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同时,常州超声公司对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其最初使用的网路域名为www.wuchao.com,但当常州常超公司注册并使用www.changchao.cn域名后不久,常州超声公司即把域名改为www.cnchangchao.cn。 2009年8月29日,常州常超公司在掌握常州超声公司长期侵权的充分证据后,一纸诉状将常州超声公司诉至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使用并注销www.cnchangchao.cn域名,并要求法院判令常州超声公司赔偿常州常超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辩诉交锋: 2009年9月10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于同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告常州超声公司辩称:1、被告有使用www.cnchangchao.cn域名的正当理由和合理解释;2、被告使用的域名与原告使用的域名不相同,且被告使用该域名没有恶意;3、被告没有不正当竞争行为;4、从企业的成立时间、范围、地位来看,被告都不逊于原告,不存在搭便车的行为。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受常州市常超电子研究所有限公司和常州市常超检测设备有限公司共同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担任该两家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诉讼。根据被告的抗辩意见,原告代理律师据理反驳: 一、被告注册并使用的www.cnchangchao.cn 计算机网络域名与原告注册并使用的www.changchao.cn域名近似,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在先权利。原告于2004年9月14日通过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www.changchao.cn 域名并投入商业使用,而被告于2006年10月30日才注册并使用与原告域名相近似的www.cnchangchao.cn 域名。两个域名的主要部分均是“changchao”,因此原告请求保护的网络域具有在先申请和使用的特性,民事权益合法有效,被告域名的主要部分构成与原告域名的主要部分相同或近似,且已经足以造成消者的混淆与误认。 二、原告的网络域名来自于其合法在先核准使用企业字号“常超”、品牌“常超changchao”,而被告却无使用”changchao”的正当理由。 原告企业自1992年成立始就使用“常超”做为其企业字号,并将“常超changchao”使用在其所生产的产品上,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又鉴于在网络中中文域名的链接必须对应指向一个英文域名,于是原告将其企业字号申请使用在计算机网络域名中,先是www.changchao_ndt.com ,后改为www.changchao.cn 。而被告却无使用“cnchangchao”的正当理由,被告认为其使用的理由是其企业名称的简称,在changchao前面加“cn”代表中国,其理由根本无法成立:(1)被告的企业名称是常州超声电子有限公司,没有哪一个企业会把行政区域名称里取一个字,再从字号中取一个字组合起来作为简称,这不符合正常的逻辑思维。被告使用该“特殊”简称与原告的企业字号、品牌名称完全相同,这反映了被告是在打原告的主意,而并非想独创品牌;被告一再主张企业名称的完整性,却以企业名称的简称来做为使用涉诉域名的理由明显相互矛盾。原告在成立之初当地行政区域未变更时就在使用字号“常超”,且一直未变;被告却是在当地行政区域变更为常州市的时候才变更了企业名称勉强能在名称中找出两个字组合起来与原告的域名与品牌搭上边,可见其理由多么荒唐。(2)“cn”只有在网络域名中做为后辍出现时,即“.cn”才可以代表中国,而其放在后辍前面则不可能再表示中国。显然被告的两种解释均是不符合常理的,不属于正当的使用理由。 三、被告使用涉诉域名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其目的就是想侵占原告苦心经营的市场,达到获取不当利益的效果。 首先,在庭审中,被告确认其是想获得“changchao”域名,但当我方问其在申请注册之前是否知晓原告域名时,其又称不知晓,这显然互相矛盾,且与事实不相符合。原告的域名自2004年申请注册之后就开始在行业杂志《无损检测》、《无损探伤》上进行宣传与推广,而被告也同样在这两种杂志上进行推广,从事实上来判断其不可能不知晓原告的域名。另外,从申请注册域名的程序上来看,被告在申请注册涉诉域名之前完全知晓原告的域名。 其次,被告注册了www.changchao.com.cn 域名却不使用,与被告庭审中确认的其想要“changchao”域名的陈述完全矛盾。被告确认其申请注册了www.changchao.com.cn 域名,那么其想要的“changchao”域名获得了,但为什么不使用呢?却偏偏使用与原告相近似的域名呢?种种疑问让我们不得不推断出被告想获得是与原告网络域名相近似的域名,而非“changchao”域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那么,被告为什么要使用与原告近似的域名呢?其一,是原告在行业内的影响力;其二,是原告在互联网上的商业信誉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原告多次组织的全国性行业协会交流会议被告的负责人都要去参加,原告的产品质量以及技术层次是被告无法实现的。被告使用了与原告相近似的域名之后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把被告的产品当成是原告的产品而购买 ,恰恰被告与原告又处在同一个行政区域内,这样被告就搭了原告的便车,获取了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综合以上三方面意见,范继东律师请求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以及本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并注销涉诉域名,并赔偿由此而给原告带来的经济损失及相关必要费用。 法院审理: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在听取原被告的双方的意见后认为,域名是对应于互联网上数字地址的一组字母,域名具有商业标识意义,企业域名作为互联网上的地址,既展示经营主体,又展示其商品或者服务,是一种经营活动的虚拟场所,是从事经营活动的重要渠道和窗口,域名与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字号相同或近似可以导致与其他经营主体混淆。企业经营者在经营当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从事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企业工商资料、宣传资料、域名合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查询结果、互联网域名注册证书等证据,本院可以认定原告常州市常超检测设备有限公司注册的www.changchao.cn域名在先,且与其企业字号的中文拼音一致。原告常州市常超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与原告常州市常超电子研究所有限公司为关联企业,且原告常州市常超检测设备有限为公司同意原告常超电子研究所有限公司使用域名www.changchao.cn,故原告常州市常超电子研究所有限公司同为域名的合法使用权人,本院依法认定两原告对域名www.changchao.cn共同享有在先的合法权益。 系争域名www.cnchangchao.cn与原告尝试常超检测设备有限公司注册的www.changchao.cn域名相比较,前者仅比后者多了“cn”,两者的主要识别部分“changchao”相同,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被告对系争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也无注册、使用的正当理由。原告使用“常超”作为企业名称及注册“changchao”英文域名均先于被告,被告在注册系争域名之前,对该域名中的主要部分“常超”不享有任何权益,其有关“常超”图文商标注册申请目前尚在审核中,而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主要部分与原告企业字好的中文拼音相同。被告对系争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从原、被告的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看,处于同一行政区域且从事同一行业,双方存在竞争关系。被告在注册域名之前,应知道原告常州市常超检测设备有限公司注册了www.changchao.cn域名,且原告也在实际使用该域名,但被告注册系争域名并将系争域名用于宣传、推广超声探头仪器等产品,这些业务与原告经营的业务相同,这可能会使相关网络用户对原告与被告经营的业务相同,这可能会使相关网络用户对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以及被告提供的产品来源产生混淆,从而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他网站。因此,被告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当被认定为具有恶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常州市超声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使用www.cnchangchao.cn域名,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域名; 二、常州超声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常州市常超电子研究所有限公司、常州市常超检测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 后记: 此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于2010年3月18日提出上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日以(2010)常知民终字第3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常州市武进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于2009年4月25日正式挂牌成立。据悉,在全国2800多家基层法院中,目前仅有60多家基层法院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武进人民法院取得了这一职能充分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武进人民法院审判能力和水平的信任和对法官政治业务素质的肯定。武进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形象标志着武进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和完善,对鼓励自主创新、优化投资环境、保障高新技术企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武进法院对首例网络域名侵权案件的公正判决,切实维护了法律,充分彰显了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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