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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不能说话不算话——禁止反悔原则在专利侵权案中的适用

上传时间:2012-11-22 00:00:00 作者:admin

基本案情:
  常州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均称为常州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一次性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产品主要以出口为主,销往美国、欧盟以及东南亚地区,是常州本地颇具实力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2011年七月份,常州公司突然收到法院传票,及上海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诉状,诉状载明:1994年9月21日,上海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就一种医疗器械即一种医疗上用于妇科检查或人流等手术的“阴道扩张器”,向当时的中国专利局申请发明专利,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2009年10月28日,上海公司采购了常州公司200只规格型号为“全透明斜扣齿式中号”的扩张器产品,上海公司经技术对比分析,认为常州公司“扩张器”产品其结构特征全面覆盖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上海公司认为常州公司生产的产品侵害了其发明专利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常州公司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并要求巨额损失。常州公司向我所寻求法律帮助,并且表示尽量缩小赔偿额即可,我所遂指派徐晓明律师承办本案。

法律观点:
  经查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文件,承办律师认为,本案涉及的不是赔多少的问题,而是应不应当赔的问题。换言之,本案要解决的不是常州公司侵权后应该赔多少的问题,而是常州公司有没有侵害发明专利权这个问题。为此,承办律师从专利侵权的两大抗辩方式“禁止反悔原则”和“公知技术”为常州公司树立起防守之盾。
  首先,常州公司并未侵害上海公司的发明专利权,上海公司在庭审过程中将其权利要求1中的“单侧设置的钩和扣”解释为“分别设置在两侧按柄上的钩和扣”,从而认为常州公司产品落入其保护范围违反了禁止反悔原则,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专利侵权诉讼禁止反悔原则是指,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和,或维持程序中,为满足专利法的要求而通过书面声明或者记录在案的陈述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所作的任何放弃、限制、修改、承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禁止反悔,人民法院不应当将其解释到专利保护范围。
  上海公司申请专利过程中,为获得专利授权,将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中的第一项技术特征“所述的扩张固定结构由钩(6)和扣(7)组成”,修改为“所述的扩张固定结构由单侧设置的钩(6)和扣(7)组成”,也即上海公司将其扩张固定结构限定为“单侧设置”。
  钩和扣本身作为组合的固定结构,应用到本案涉及的类似扩张器中,必然是将钩和扣分别与两个按柄连接或者设在两个按柄上,否则根本就无法实现固定扩张片的功能,并且这种分别设置在两侧按柄上的钩和扣的设计在早已公开的美国第3890961号发明专利、第4385626号发明专利中均得到体现,如上海公司将权利要求中的“单侧设置的钩和扣”解释为“分别设置在两侧按柄上的钩和扣”成立,将根本就不具新颖性,无法取得专利授权。
  上海公司在最初申请公开说明书中权利要求书中的第一项技术特征为“所述的扩张固定结构由钩(6)和扣(7)组成”,该技术特征指的就是“分别设置在两侧按柄上的钩和扣”,但是专利审查员认为这项技术特征已被美国第3890961号发明专利(双侧设置钩和扣)所覆盖,不具备新颖性,如果上海公司坚持上述表述的话,将在实质上不能通过专利审查。为此,上海公司将“所述的扩张固定结构由钩(6)和扣(7)组成”修改为“所述的扩张固定结构由单侧设置的钩(6)和扣(7)组成,并且在回答专利局的两次审查意见中,陈述:本发明所述的扩张固定结构同对比文献(美国第3890961号发明专利),其区别点及积极效果是:实施例一和二所述的扩张固定机构是单侧设置的,动作准确,克服了两侧设置的扩张固定结构动作不同步的缺点。综合上海公司的修改和其称述,上海公司为了使其技术达到新颖性,将钩和扣的设置明确定义为单侧设置,并且认为由于这种单侧设置相对于对比文献(美国第3890961号发明专利)的双侧设置具有明显的优越性而具有新颖性。
  因此,上海公司专利要求书中的“单侧设置”是相对于“双侧设置而言”,具体指向的是左侧或者右侧。上海公司在庭审中将“单侧设置的钩和扣”解释为“分别设置在两侧按柄上的钩和扣”,则是回到了其修改前“固定结构由钩(6)和扣(7)组成”解释,推翻了其他修改过冲中对钩和扣设置在单侧的限制,扩大了对权利要求1的解释,违反了禁止反悔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上海公司在本案中将因其将专利申请过程进行修改而放弃的“固定结构由钩(6)和扣(7)组成”即“分别设置在两侧按柄上的钩和扣”又纳入其专利权利要求范围,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其次,即便常州公司的产品落入了上海公司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是常州公司的产品采用了已有技术,不承担侵权责任。
  公知技术抗辩又称已有技术抗辩或者现有技术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的产品或者方法尽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其可以以该技术是公知技术为理由进行抗辩,从而免除侵权责任。
  常州公司产品事实上来源于公知技术,不存在侵犯上海公司发明专利权的事实。上海公司发明专利的申请日是1989年10月31日,在1983年 5月31日,美国第4385626号发明专利(以下简称“美国专利”)中,公开了一种“用于体检无噪声机械锁紧装置的阴道扩张器”(以下简称“美国专利”),该美国专利为“一种用于体检的阴道扩张器。常州公司产品系根据该美国专利实施而来,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将其中的锁紧件中倾斜的钩改为卡口,也是采用扣件穿过卡口进行固定的方式实现锁紧的目的。两者在原理上是完全一致,并且不需要经过特别的技术创造就能实现。

审理结果:
  经过律师的细致工作和据理力争,上海公司一口气起诉常州四家医疗企业并且准备起诉其余数十家企业的气势当然无存,向法院撤回了起诉。常州的医疗器械行业也渡过了一次生存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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