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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经典

签约反悔陷被动、环评手续扭乾坤

上传时间:2014-02-24 13:58:18 作者:毛加俊

                                                 ——两个老板的投资梦 
【背景介绍】
     电镀在国民经济中是跨行业的基础工业,它不仅是改变金属材料表面属性的重要手段,也是某些材料在电子工业和尖端技术研发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然而,电镀行业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也同时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电镀行业生产工艺流程长,酸、碱、盐等各种化学试剂用量多,生产过程需水量大,加之行业内普遍缺乏环保意识,故国家对电镀行业的市场准入与项目审批越来越趋于严格。比如国家目前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即是对电镀行业等污染源治理的“两大法宝”。所谓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即在进行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建设、开发时,都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后再进行设计和建设;“三同时”制度,即报批项目的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并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两个老板的发财梦,只开了朵小花,却无果而终……
一、共揣一个梦想,两个老板走到一起……
    张星(化名)是一位长期从事电镀生产经营的个体户,对电镀行业较为熟悉。2013年2月初的一天,在无锡某电镀产业工业园内,张星与园区企业无锡某电镀公司(以下称嘉镀公司)的老总习某相谈正欢。嘉镀公司是园区内的一家老企业,拥有数条电镀生产线,且有几条已经批准的生产线因缺乏资金一直不能新建。眼看批文有效期将满,若错过期限将不能再新建生产线,嘉镀公司老总习某甚为着急,四处寻求合作伙伴,希望将几条新的生产线尽快寻建造出来。当天,张星与习某两人,就为这事踌躇满志,共谋一幅合作美景。
    一番商谈后,张星与习某两人决定合作,即双方以嘉镀公司为合作平台,共同投资在嘉镀公司新建一条电镀生产线,实行合作经营。当天,张星即向嘉镀公司交付了2万元定金,双方承诺尽快签订合作协议。
    两个月后,经张星与嘉镀公司数次商谈,双方正式签订了一份《电镀线合作经营合同》,对合作经营相关事项作了约定,协议主要内容为:
1、双方在嘉镀公司第四车间新建一条电镀生产线,共同经营电镀产品;
2、合营业务所需前期资金,由张星出资300万元,嘉镀公司出资100万元。如若不足,另行筹措;
3、新建电镀生产线的审批事项及相关手续由嘉镀公司负责,张星给予配合;
4、合作经营业务单独记帐,会计事务由嘉镀公司指派人员负责;
5、合作期限自2013年4月至2021年4月。合作经营中产生的利润,优先还清嘉镀公司的投资款壹佰万元,并每年支付嘉镀公司净利润壹拾万元,直至本合同结束。
     合营合同签订后,双方即紧密锣鼓进入实施阶段。首先是对嘉镀公司第四车间进行改造设计,然后请施工单位进场,拆除一些不必要的设施,并因此产生了相关设计及设施改造费用三十余万元。

二、算了一笔账,一个老板要求退出……
    合作协议签订了,正当现场拆建工作如火如荼进行时,张星偶尔从外面听到了一些传闻。由于国家环保政策及执法活动日趋严格,嘉镀公司虽然处于政府规划的电镀行业统一聚集区,但根据园区相关规定,对环保手续不全、排污设施不全或不达标、产能不足的区内企业,将被逐步淘汰;且根据国家产业调整要求,园区内将严格限制电镀生产线的新建项目审批,一般项目不再审批。张星与嘉镀公司合作新建的电镀生产线,即属一般项目,产品附加值不高,属园区内将被逐步淘汰的产品系列。如果生产线建立起来后,产能受到限制,产品不能畅销,那预期盈利目标将肯定不能达到,亏本将成必然;更为关键的一个前提是:在新的政策背景下,嘉镀公司能否顺利通过审批,拿到新建第四车间电镀生产线的批文。
    根据国务院《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及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规定,太湖流域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实行分级保护,划分为三级保护区:太湖湖体、沿湖岸五公里区域、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主要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至五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为二级保护区;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在三级保护区域范围内,禁止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水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而且,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应当经有权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嘉镀公司所在的电镀产业园区,属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嘉镀公司想要申请到新建电镀生产线的批文,恐怕已无可能。问题是,在张星与嘉镀公司老总习某商谈合作事宜过程中,习某口口声声说嘉镀公司已经有批文了,就是因为资金短缺,所以新的生产线一直未能建成。但自合营合同签订后,张星数次要求查看批文,但习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搪塞。张星愈发感觉到,与嘉镀公司的合作,并不靠谱,不是人的因素,而是客观的政策因素。
    经过一番深思熟虑,张星决定终止合作,并找到习某表明了自己的担忧,但习某一拍胸脯,表示合作没有问题,而且公司已向园区管理部门打了新建一条生产的报告,正等着批复呢。闻此消息,张星稍感心慰。但是,一段时间过去了,习某所说的审批手续仍没有下文,张星又感不安,再次询问习某,双方却为此闹得不欢而散。
    眼看批文无着,而嘉镀公司又催着张星尽快出资,以便早日动工。但此时的张星,已不对合作项目抱有信心,犹豫再三,他向习某发了一条手机短信,决定放弃合作,并承诺对嘉镀公司作出适当补偿,以弥补公司在前期准备工作中的相关费用。

三、各打各的算盘,两个老板对簿公堂……
    收到张星的手机短信,嘉镀公司老总习某急了,这说得好好的,怎么说停就停、说变就变了呢!当天,嘉镀公司即正式书面回函张星,表示在收到张星的短信后,公司感到很是意外和失望,目前合作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正在有序进行,既然双方签约了,就不能随便违反,否则,嘉镀公司将依法追究违约一方的法律责任。函中,嘉镀公司要求张星在三天内明确是否真的不再继续合作,若不回复,或明确回复不再合作,则嘉镀公司将视张星单方毁约,并将追究张星违约责任。
    收到嘉镀公司的公函,张星再次坐不住了。张星埋怨自己在签订合营合同之前未对产业政策、合作伙伴及市场前景作充分的调查了解,现在合同也签订了,自己又要反悔,这事传出去,总归脸面上挂不住。思前想后,张星感觉到,这事不能光靠自己和嘉镀公司无谓纠缠,得有一条合适的路子,来妥善解决双方业已产生的矛盾。
    2013年6月的一天,张星怀着忐忑的心情,走进了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
    接待张星的是毛加俊律师。在听取张星对整个事件前后大致经过的介绍后,毛律师也感觉到,张星在合营合同签订后,且在嘉镀公司已对车间进行施工准备的情况下,单方提出终止合作,这在表面上好象没有站得住脚的理由。但是,张星为什么会一意孤行地要求终止合作呢?这其中是否还有难言之隐?张星对事情经过的陈述,是否遗漏了什么重要因素?凭着职业上的敏感,毛加俊律师与张星慢慢地攀谈开来。
    就在双方的闲聊过程中,毛律师逐渐了解了电镀行业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这个行业对环境的诸多影响和国家的相关扶持与限制政策。总体而言,国家和地方政府对电镀行业,扶持少于限制,制约大于放任。特别是在太湖流域,作为对环境污染有重大负面作用的源头产业之一,电镀行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更是被严重挤压,整个行业处于逐渐萎缩直至消除的必然趋势。
听着张星对相关情况的介绍,毛律师的脑海中逐渐形成了解决张星与嘉镀公司合作纠纷的基本思路----根据合营合同的约定,嘉镀公司新的电镀生产线的建设,相关审批手续由嘉镀公司负责办理,张星只是提供配合,那么,嘉镀公司对该项工作的操办情况如何、结果如何呢?这是一个关乎谁将违约的前提性问题;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政策现规定,嘉镀公司要新建一条电镀生产线,除非其之前已经获得审批,若要从头审批,基本上已无可能获得许可,那么,嘉镀公司手里有批文吗?如果没有,则合营合同将肯定不能履行,即便嘉镀公司做好了履行合同的相关准备,但合同的履行也将始终停留在准备阶段,且责任不在张星一方,那张星要求终止合作将无任何过错,也无须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有了方向性的思路方案,毛律师一方面安慰张星勿庸急燥,另一方面即着手考虑案件的后续操作具体方案。考虑到张星与嘉镀公司目前之对立情绪,让双方坐下来谈合作项目终止事宜几无可能,而嘉镀公司所给予的三天回复期限,已所剩无几。律师决定,给嘉镀公司回一份函,再次阐明张星一方要求终止合作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为此,毛律师为张星起草了回复函,主要阐明以下几点:
1、张星发短信给嘉镀公司老总习某,并提出终止合作,非一时之决定,而是在与习某数次沟通未果后的再次沟通要求,嘉镀公司不应对此感到意外;
2、基于合作双方目前所存在的诸多重大争议,且难以达到共识,则果断解除合营合同,不失为一项明智选择。双方之间的主要争议,比如新建生产线的环评手续、技术改造方案、投资回报等,始终未能得到合理解决与保证,双方合作基础不仅没有夯实,反而是更加薄弱了。
3、从公平角度出发,张星提出终止合作,则其所交2万元定金放弃,不再要求嘉镀公司返还,以作补偿。若嘉镀公司相关损失不止于此,则张星愿在合理限度内再作适当补偿。
    当天,张星签署了毛律师起草回复函,回寄给嘉镀公司。
    虽然不希望,但也不出所料,嘉镀公司在收到张星的回复函后,未再作声。数日后,张星收到了法院的应诉通知。嘉镀公司一约诉状,将张星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合营合同,并诉请判令张星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收到法院应诉材料后,张星稍稍松了一口气,原由是嘉镀公司的损失赔偿要求只有50万,而不是之前声称的100万元。
既然走上法庭,那一切只能按程序办了。
   按照既定方案,张星到当地环保部门,调取了嘉镀公司电镀生产线的环评审批档案。事实是:嘉镀公司在2008年6月份,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其建造5条电镀生产线,其中1车间1 条、2车间2条、3车间2 条。之后,嘉镀公司实际建造并投入使用3条生产线,尚可再新建2条生产线;批复有效期为五年,至2013年6月有效。
    那么,嘉镀公司的现状是什么呢?3条已建成的生产线,分别位于1车间和2车间,3车间内,已有两条生产线在建,至其与张星签订合营合同时,2条新生产线已经建成,并已投入使用(尚未通过环保部门的综合验收)。4车间,没有新建生产线的批复了,或者说,嘉镀公司的全部5条生产线建设额度,都已经用完了。
    至此,列位看官或许已经稍有明白,为何在4月份的时候,嘉镀公司老总习某一度热情高涨,要急着和张星签订合作协议了。回头去看,嘉镀公司的目的,是要借助于张星的资金,把第6条生产线建起来,再想法去补办手续。他们是要先上车,再买票。但是,嘉镀公司的这一如意算盘能够拨得响吗?我们只能说,根据国家政策,这一上的几无可能达到,更可能的是将招致执法部门的严厉制裁。
摸清了基本情况,应诉的思路也更为清晰了。在收到法院应诉材料五天后,张星向法庭提交了两组材料,一组是反诉状及相关证据,要求嘉镀公司返还2万元定金,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另一组现场勘验申请,请求法庭到嘉公司现场,就该公司已建成和在建电镀生产线总条数进行查明,并查验该公司第4车间内有无生产线。张星的应诉方案很明确:如果嘉镀公司好说话,适可而止,那张星先前所付2万元定金可以不要,甚至也可以再增加补偿一点,双方就此作罢;如果嘉镀公司非要争个是非公断,那么,嘉镀公司所负责的生产线审批许可手续在哪里、生产线将如何建造,这些问题先调查清楚,再来分辩孰是孰非。

四、审时度势一番,合作不成好聚好散……
    张星向法庭提交反诉状及现场勘验申请后,嘉镀公司的立场与态度立马来了个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积极表示愿意与张星协商解决,了断纠纷。究其原因,有两个因素促使嘉镀公司寻求尽快结案。
    一是环评审批手续问题。合营合同约定新建生产线环评等相关审批手续由嘉镀公司负责,张星予以配合。嘉镀公司知道,在当前形势下,要再申请一条新建生产线,就其企业规模和产品层次,是不太可能的。虽然,嘉镀公司一度通过中间人表示,合同只是约定由其负责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而不是包办,办不到也不是他的责任,更何况张星在合同签订后很快就违约了。如果说这一因素尚不足以让嘉镀公司作出较大让步的话,下一个因素,却是嘉镀公司不得不忌惮三分的。
    二是环保设施未验先用问题。前面已经介绍,嘉镀公司在与张星签订合营合同前,其5条获批生产线中的最后2条已经建成,并已实际使用。但是,在张星到环保部门调查嘉镀公司环评档案时,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告知,嘉镀公司已于早些时候向他们申报建造2条生产线,按程序将于2013年9月份申报验收,在环保部门验收通过后,嘉镀公司才可使用,目前嘉镀公司尚未向环保部门提交验收申请。而事实上,嘉镀公司新建的两条生产线,已经在投入实际使用中了,如果环保部门知道这一情况,严惩自不必说,能不能通过验收还是另一回事呢。出于种种因素考虑,也为案件调解留有余地,张星并未将嘉镀公司未验先用的情况反馈给环保部门,环保部门自然也不知情(至于环保部门到嘉镀公司现场验收时会不会发现这一情况,那就天知地知,你不知我也不知了)。
张星到环保部门调查嘉镀公司相关情况,嘉镀公司对该行为背后的目的和后果自然心知肚明。妥协,自然成为一项明智的选择。
    有了妥协让步的空间,案子的调解工作也就水到渠成了。2013年6月底,在嘉镀公司提起诉讼仅一个月之后,在案外中间人的协调下,张星与嘉镀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双方一致同意终止合营协议,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在此前提下,张星一次性给予嘉镀公司适当经济补偿,包括所付2万元定金不再要求返还。有趣的是,在和解协议中,嘉镀公司特别要求增加一条,即张星保证在任何情况下不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嘉镀公司。一个自始至终双方心照不宣的小秘密,通过这样一种毫无法律约束力的文字方式,在道德上对张星进行了封口处理。
    至此,一场可能旷日持久的合作纠纷,在略带喜剧色彩的峰回路转中,以热切的两厢情愿开始,却在意犹未尽的心有不甘很快落下了帷幕!

五、后记……
    律师,当以知识和技能,解决所有当事人所面临的一切法律问题,甚至包括法律之外的问题。列位看官或许纳闷,既然张星的应诉准备工作做得那么充分,从证据、事实方面看也并不显得被动,但为什么最后还要拿钱出来解决问题呢?一句话,我们以律师的经验和视觉(首先是经验),来分析看待社会中,特别是司法实践中的某些问题,答案并不难找到。在此补充两个背景因素,一是当事人愿意拿钱出来解决问题,二是这个案子在外地,乡下法庭,当事人张星特地要到常州来找律师帮他打官司,当地的律师,他表示不信任。
    通过这个案子,笔者确实从中学到了很多东西,特别是环境保护方面的,这在当前环保呼声特高的社会背景下有非常积极的现实意义。太湖流域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特殊环境区域,国务院、江苏省、浙江省等中央和地方先后制定了多部法规,以加强对太湖流域的环境保护。想想在太湖流域的四周,有多少行业、厂矿,其排出的各种各样形形色色的腌臜废物,还源源不断地流入大太湖的各根支脉,我们取之于太湖的一箪食、一瓢饮,是得之则生,还是弗得则死?这个问题,需要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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