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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藏品法律问题初探

上传时间:2013-01-24 00:00:00 作者:张镓麒

    古来便有“乱世黄金盛世玉”的说法,近年来,国家经济飞速增长,人民可支配收入和生活水平急剧增长,投资收藏品的风潮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而似乎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没有跟上该收藏大潮的发展,在投资收藏领域,越来越多的纠纷亟待更多的法律出台与完善,缘起一次接待,引发了笔者对于投资收藏品法律问题的一些思考。
    2010年末,笔者一位朋友的亲戚甲上门咨询,事情经过时这样的,甲与数年前将家里一件据称是清朝时期的香炉借给了乙,乙留下了借条,后甲问乙索要,乙声称遗失了,甲也就并未在意,数年后,乙将一香炉捐赠给当地博物馆,当地报刊媒体等对此进行了采访与宣传。甲认为该香炉就是当年乙向其所借之物,后甲又在其他媒体见报道,清朝的一个香炉拍卖出了上百万元的天价,故想委托律师处理此事,让乙返还该香炉,或者索赔人民币一百万元。
    若该案所涉标的物不是投资收藏品,而是其他商品,通常来说,律师无外乎从民事与刑事两方面考虑,民事途径考虑不当得利返还或借用合同纠纷,刑事途径则考虑侵占或者欺诈,笔者认真审阅了当事人甲带来了证据,却发现很难通过诉讼主张权利。撇开其他问题不谈,作为关键证据的那份借条只写了一行字“今借XXX香炉一个”,是否能就此证明该借条中所涉香炉便是乙捐赠给博物馆的那个,又是否能证明该香炉价值100万元,从一个理性法律人的角度出发,证据的关联性存在严重的法律障碍。而今流通市场香炉的价格从数十元到上亿元不等,如果就借用关系向乙主张权利,假定法院判令乙返还甲香炉一个,执行阶段又该如何处理,等等等等,似乎是个无解的话题。
    笔者搜集投资收藏领域的相关资讯,对投资收藏品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简略思考。
    买卖合同中,合同的要素无外乎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合同的期限、履行方式与地点等,而这一切的基本要素,在投资收藏品的买卖中,都变得无比复杂了。

     一、合同所涉标的物,是货物、作品、还是文物,用以调整的法律规范不同。
    以中国人视为国玉的软玉为例,和田玉原石是普通货物物品,其买卖与交易等,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而经过雕琢的和田玉雕作品,或许可归为“美术作品”,还应当适用著作权法的相应规定,从法律对“美术作品”的界定理路上,可以把艺术品理解为是指绘画、书法、雕塑、陶艺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但是似乎“美术作品”与投资收藏的“艺术品”又存在一定的差异,“作品”强调的是智力劳动的“创新性”特征,而“艺术品”更为强调作品的“审美意义”,当然,从现有的观点来看,大都将“艺术品”认为是从属于“作品”的一部分,同样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同样是作品,意见红山时期的“玉猪龙”,似乎还需要牵涉到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依照我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法律确认保护的文物主要有五种类型:其一,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也列为此种文物;其二,是与我国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其三,是我国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其四,是我国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其五,是反映我国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那么这么一件玉雕作品,其流通受到严格的监管和限制。


    二、合同所涉标的物质量与价值的认定,没有统一的标准可以执行。
    1、定价标准复杂且无序。
    在投资收藏品领域,定价的理由各不相同,瓷器、书画、竹木牙角、文房杂项、家具、珠宝玉器等,相差一个小的领域便是千差万别,不但如此,就连每一个小项下都有无数分支的定价标准。
    笔者尝试以珠宝玉器为例,分析一下其中的定价分类标准。
    珠宝玉石分宝石、玉石、有机宝石三类。
    玉石又有硬玉软玉之分,以翡翠为代表的硬玉,其定价标准收藏圈内归结为四个字“种、水、色、底”;以和田玉为代表的软玉,其定价标准又为“白度、润度、 脂粉、细度、雕工”等。
    而和田玉又分红玉、白玉、青玉、黄玉、墨玉、碧玉等。
    白玉又分俄罗斯料、青海料、韩料、新疆料等。
    新疆料又分和田料、于田料、黄口料、且末料等。
    和田料根据生成原因的不同,又分为山料、山流水料、籽料。
    而卖出去的和田籽料雕件根据其雕刻工艺,又分为原籽和切片料。
    原籽又分光白籽和皮色料。
    皮色料又分枣红皮、秋梨皮、鹿皮、乌鸦皮、洒金皮等等
    这仅仅是一块和田玉雕作品原料价格的分类,如果涉及到雕刻,则又是无穷变化。雕刻者是否名家;名家是国家级大师还是省级大师抑或是工艺美术大师;作品是摆件、镯子、把件、牌子还是挂件;题材是人物、动物、花鸟还是仿古;用的是立雕、圆雕还是镂雕、薄意雕;而雕刻手法是阴刻还是阳刻,平面雕还是立体雕;作品是否得过奖等等等等。
    如此繁杂的定价体系,显然不是一般的法律工作者能熟知并掌握的,处理该类收藏品的法律纠纷,我们需要有一个定价标准,以及这个标准的依据是否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而显然,就现在而言,这个标准是缺失的。
    2、定价主观性较强,导致对于同一买卖所涉标的物价格的认定差异巨大。
    普通的货物物品买卖,有统一的、可执行的国家标准,也有相关的物价部门监督管理,但是投资收藏品市场,显然因为标准的缺失而混乱。
    以和田玉为例,据传《和田玉鉴定国家标准》有望于近期出台,这似乎是件好事,对于规整混乱无序的和田玉市场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从笔者收藏圈朋友反馈过来的信息,似乎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乐观。
    和田玉的化学成分是含水的钙镁硅酸盐,化学式为Ca:Mgs(OH)z(Si4011)2,通过仪器检测,俄罗斯布里加特和贝加尔湖地区所出产的和田玉,与新疆和田地区玉龙喀什河所出产的和田玉,其化学式完全相同,但是由于成因关系,品质相近的两地区所产和田玉,价格有数倍、甚至数十倍的差异,而如何鉴定俄罗斯和
田玉与新疆和田玉,并没有科学的检测方法,如何区分只有靠收藏圈所称的经验,如检查“毛孔”,查看“钉子纹”“水草纹”等主观性极强的鉴定方式,而显然,这种鉴定无法上升为一种有足够法律支撑的鉴定结论。
    退一步说,即便对于材质的鉴定能够上升为一种国家标准,依然无法对一件作品进行准确的定价。
   “前年黑、万年红”是和田玉收藏圈一句流传甚广的话语,讲的是新疆和田玉籽料的皮色,枣红皮的形成需要铁元素经年累月的沁入,而通常只有地质疏松的和田玉才容易被杂物沁入着色,因此红皮好肉的和田玉基本上在市场上属于有价无市的一类藏品,而显然,数倍的价格差,定价与成交价的达成,有更多的主
观色彩。同样,一件作品由谁雕刻,题材是什么,市场近期的热度是什么,都是难以用固定的标准去规范与调整的。投资收藏品鉴定与定价标准的主观性过强,不利于市场的发展。
    3、市场分级众多,对于投资收藏价格的认定带来更多不确定的影响。
    普通货物物品,主要有几级市场,生产商、销售商、消费者,原料的涨跌会对终端产品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从原料到成品,都有较为完善的定价、监督与鉴定体系,但是衍生到投资收藏品领域,则适用性不是很高。
    普通货物物品,消费者购买后往往开始计算折旧,再次出卖时,一般会低于其购买价值,但是投资收藏品,作为投资收藏、保值增值的货物,有时往往二次出售能以远超其购买价值的价格卖出。
    还是以和田玉为例,主要有几个流通环节。原料开采者(合法开采、盗采),原料收购商,原料批发销售商,加工者(加工厂或者工作室),成品批发销售商,分销商,消费者,消费者之间流转,拍卖行等。
    同样一件和田玉,从原料到成品,最终到消费者手中能有无数种组合的可能,
也就是同一件物品,可能会有无数种价格。
    假设该和田玉原料10000元,每次转手递增20%,那么开采者、收购商、原料批发商、加工者、成品批发商、分销商、消费者这样的流通环节,最终到消费者手中大概为多29000余元;
    如果开采者直接委托加工者加工,消费者直接从开采者手工购买,那么省去中间许多流通环节,开采者可能以极低的价格出售,但是卖29000元也没问题。 
    由此,笔者想到了一个关于合同公平性的问题。
    案例一、一件价值10000万元的原石,经过一层层流转,分销商甲以25000元的价格从成品批发销售商手中购入和田玉雕作品A,以常规市场价格29000的标价出售,消费者乙在观察该玉雕作品A时不慎跌落导致损坏,甲欲提起诉讼,要求乙赔偿该玉雕作品A的损失,价格29000元。       
    那么,该玉雕作品A损坏的损失价格,该以其进货价格25000元计算,还是以其标价29000元计算。
    如果以其标价29000元计算损失,假设甲标价31000元,是否以31000元计算损失。从合同公平性的角度出发,显然不如此,应该取A作品的平均市场价格作为参考。可是由于现行标准的缺失,以及定价秩序的混乱,再有没见投资艺术品的独一无二性,显然很难有一个明确可行的市场平均价格。因为不知道每个流通环节,在再次转卖时,出售者截取了多少利润。
    那么以分销商的进货价格以及进货凭据来确定A的损失价值,有据可查,又是否合理与公平。笔者个人认为,也是不合理的。
    案例二、加工者丙以12000元的价格从开采者手中购入价值10000万元的原石,雕刻了上述案例一中的玉雕作品A,销售商丁以14000元的价格购入,并将该作品以29000元的标价出售,消费者乙在观察该玉雕作品A时不慎跌落导致损坏,丁欲提起诉讼,要求乙赔偿该玉雕作品A的损失。显然,同一件玉雕作品,甲以25000元购入,丁以14000元购入,但以进货价格确定损失,并不是公平合理的。
    案例三、若加工者丙捡拾到价值10000万元的原石(在此不考虑原始取得等法律效力),加工出案例一中玉雕作品A,以2000元的价格卖个销售商戊,那以2000元计算该损失,显然更不利于保护销售商戊的合法权益。
    如何确定某成品的价值,似乎是个难题。
案例四、加工者丙以12000元的价格从开采者手中购入价值10000万元的原石,雕刻了上述案例一中的玉雕作品A,销售商丁以25000元的价格购入,并将该作品以29000元的标价出售,消费者乙在观察该玉雕作品A时不慎跌落导致损坏,后加工者丙被评选为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其作品价格暴涨10倍,丁欲提起诉讼,要求乙赔偿该玉雕作品A的损失。
    从消费者的角度,一块价值29000元的和田玉雕,变成了价格29万,显然是不公平的。
    而从销售者的角度,自加工者丙成为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后,其雕刻作品的艺术价值远远大于原料价值,欲以25000元,或是29000元再收藏类似的丙的作品已经不可能,而其他拥有加工者丙作品的销售者,都获取了极为丰厚的利润,对于丁来说,29000元显然与其保有玉雕作品A能获取的价值相差甚远。
    如此混乱市场流通程序,很难权衡买卖合同的公平。
    4、如何在法律文书中准确描述买卖所涉标的物。


三、结语
    笔者认为,规范和调整投资收藏品市场,亟待相应法律法规的出台,主要有以下几点建议:1、应当细化与明确,确立完整而系统的鉴定体系;2用更加科学与客观的鉴定标准与定价标准规范市场;3、规范投资艺术品市场流通程序,尽可能明确同质同类艺术品的同类市场价格,以保护投资收藏品买卖各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当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切实保障文化市场的民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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