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质量提高,社会生活中夫妻的离婚率越来越高。在离婚过程中,另一突出的问题就是财产分割问题,正成了很多离婚案件中的焦点。本文拟就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作一探讨,以求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关键词: 夫妻财产制 婚姻法 无形财产
在探讨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对夫妻财产制作一研究。
一、夫妻财产的含义和制度存在的意义
(一)夫妻财产的含义
夫妻财产是指关于规范夫妻财产关系,包括各种夫妻财产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夫妻债务的消除,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
(二)夫妻财产制存在的意义
修正后婚姻法较修正前的婚姻法有了很大进步,主要体现在:
1、克服了修正前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过于宽大的弊端。1980年《婚姻法》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于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时婚后所得共同制,对于夫妻婚后所得的财产一概视为夫妻共同所有。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另外《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文件列举另外共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学术界对此范围的规定争议较大,特别是将夫妻一方继承或赠与的财产划为夫妻共同财产有很大分歧。随市场经济的建立,私营企业主的大量涌现,他们有的所得财富数额巨大,一旦发生继承和赠与;这类财产若为夫妻共同财产,会挫伤私营企业主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并且有的人正是通过这种法律规定结婚,离婚来敛富聚财。这种扩大夫妻共同财产的做法已受到现实的严峻挑战。
2、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家庭的生产、经营活动使家庭财产、夫妻财产的数额和构成都较之制定80年《婚姻法》时发生了重大变化。家庭财产关系业日趋复杂,修正前的《婚姻法》没有明确划分出财产的范围,没有系统完善周密的家庭财产制度来规定这类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间感情融洽时,夫妻个人财产、家庭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之间矛盾尚不尖锐,一旦婚姻趋于解体时,这类纠纷往往最为突出。在法律上明确那些财产归入夫妻个人财产,可以避免一旦离婚即完全抹杀了夫妻个人的弊端。另一方面,由于财产所有权不明确,已难适应经济的速度发展在财产流转过程中,可能出现夫妻个人财产被视为共同财产,共同财产被视为个人财产,令与之交易的第三人产生误解,相应的权利受到伤害。
二、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现有规定
现行婚姻法经过了很长时间的讨论,审议之后,于2001年4月28日修正通过。它最大的优点在于克服了原婚姻法对夫妻法定财产规定的模糊性,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这次修正对于夫妻财产制的有关规定主要有如下两方面。
(一)、法定财产制其规定见于婚姻法第17、18条。
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3、遗嘱或赠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二)、约定财产制
如现行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于存续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个自所有、共同所得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得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
三、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探讨
目前,人民法院在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的处理时,首先是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家庭财产。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和各自所有的财产的总和。它包括夫妻的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子女财产即子女通过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或其他归子女所有的财产,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即双方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个人所得财产,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夫妻分割的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属于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应当先分家析产,分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部分,然后夫妻对持共同财产进行分析。
(一)、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的五项原则
1、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即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上要求双方都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在家庭中往往夫妻双方的收入比例是有差别的,就不能因此而在夫妻财产分割上给予区别对待,另外,在实际中,有些农村,如在女方离婚后,有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得不到保障,也即夫妻在家庭承包经营中向有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从法律上对伤害离婚夫妻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2、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于父母离异后会给未成年子女今后的生活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了使子女健康的成长,有相对较好的生长环境,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根据子女的生活和学习的需要,给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对女方来讲,目前我国的女子的经济能力和男子相比,仍然有一定的差距,在财产分割时照顾女方,使妇女不因经济问题而影响其行使离婚的权利,这也是妇女实现婚姻自由的经济基础。
3、有利于当事人的生产和生活的原则。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从事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出发,不损害财产的效用和经济价值。处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的一方应该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股经营的,如火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得,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般价值的补偿,属于生活资料的财产,也要考虑当事人的实际需要,实事求是地合理分割。
4、坚持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为此新《婚姻法》规定了离婚的过错赔偿制度。
5、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所得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对当事人贪污、受贿、盗窃等做法所得的财产,必须依法收取。
(二)、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的现有规定
(1)现行《婚姻法》第40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现行《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以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现行《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是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新《婚姻法》没有作特殊规定的,可以参考特殊1980年《婚姻法》的规定处理,如:
旧《婚姻法》第8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照顾。
旧《婚姻法》第9条规定:婚前个人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消的,不予支持。
旧《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成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旧《婚姻法》第15条规定: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埋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埋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埋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埋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不分由埋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埋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民法》第102条处理
(三)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一些不足方面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婚姻家庭领域里的财产状况起了很大变化,除了有形财产外还出现了股票、公司股份,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对有形财产比较重视,而忽略了无形财产的存在。当前理论界比较关注的热点问题是对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无形化后如何认定财产权利。司法实践中常出现共同财产的大部分用于支持配偶一方智利投资,比如出国深造、读研究生或学习一门专业技术。当一方学成或尚未学成,却向另一方提出离婚,这时如果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可分割的实物本来不多,即使全部分给“支持一方”仍显示公平。婚姻法本身具有强烈的伦理性,道德的规范作用在婚姻法中体现的比较充分,对于这种“牺牲者”的行为,婚姻法应该给予特别保护,并给予“”支持一方的行为一定的经济评价,依次给予经济补偿,也是给“支持一方”的行为一定的经济评价,依次给予经济补偿,也是给“支持一方”一个说话。因此,在夫妻财产之中,不仅对有形财产给予规范,对无形财产也应有法可依。
(四)离婚案件中夫妻所持公司股份的处理
从上面可以看到,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分割的规定对无形财产的规定还是比较空洞,不够详细。现旧“离婚案件中夫妻所持公司股份的处理”作一个具体讨论,提出一些自己的见解。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个人作为投资主题持有有限公司股份的公民越来约多。夫妻持有公司股份的形式主要有几种情况。(1)以夫妻共有财产投资的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仅夫妻二人。这类公司注册时夫妻股权比例的设置往往带有随意性。(2)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的有限公司,公司包括全部家庭成员或家庭不分成员,此类公司的股权比例设置往往不严密。(3)以夫妻公有财产与他人共同投资的有限公司,此类公司夫妻与其他股东比例一般比较明确。但夫妻之间的股权划分往往是随意的,或夫妻中只有一人作为公司股东。(4)夫妻接受赠与或继承的公司股份。
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广义上也可理解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从公司法角度来看公司股份属于公司财产,公司股份的处理属公司法调整范畴。在离婚案件中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应简单地适用婚姻法关于财产处置的原则进行处置,如何处理夫妻所持公司股份是离婚案件中的新课题。
夫妻双方离婚时可通过协商由一方接受夫妻共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另一方分得其他夫妻共有财产。但在公司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有限公司中全部股份由一人持有后,其公司性质为私有独资企业,不再具备公司法定条件,在这类情况下,有三种解决方法。一是将公司部分股份转让给第三人。其余股份由夫妻中的一人持有。二是夫妻一方保留极少的象征性股份,由另一方持有绝对多数的股份。公司法对股东持股最低比例并无限性规定。这种处理方式持象征性股份的一方所保留的公司股份可少到对公司权益没有实质性影响的程度,但是微不足道的股份仍然具有公司法意义上的权益和权利。三是将有限公司变更为私营企业。但这种变更可能不利于原有公司的继承经营和发展。
在除夫妻之外还有其他股东参股的公司中,夫妻离婚时如改变夫妻在公司中的原有股份比例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离婚时在股份持有比例上需作调整。另一种情况是以夫妻中一人的名义作为股东参股,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公司进行分割。这两种情况下公司股份的处置不仅是夫妻内部权益分配问题,还涉及到公司其他全体股东的权益。前一种情况属公司股东间的股份转让,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进行股份变更。后一种情况属于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根据公司法规应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行使股份转让否决权时受公司法的有条件限制,如因其他股东不同意而使夫妻间的股份不能分割,不同意分割的股东应当购买夫妻间因离婚而分割不属公司股东的夫妻一方的股份,否则视为同意转让分割公司股份。
上述情况均以夫妻离婚时能够协商一致为前提,而更多的情况下夫妻离婚时公司股份的分割无法协商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可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案。(1)将公司股份的分割给实际掌握公司经营的一方,在其他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时给另一方相当于应得公司股份对价的补偿。但有限公司的最低法定人数不得少于二人,受公司法的这一限制,在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公司中这一方案无法实现。在夫妻持有公司股份价值大于夫妻其他共有财产总价值的情况下,这一方案也不能采用。(2)夫妻离婚后各自作为公司股东,各自持有公司股份。但在股份分割时应对原股份比例进行审查并调整,在夫妻存续期间,夫妻股份比例的设置往往只是形式上的需要并不反映夫妻实际权益的分配。夫妻一方名下往往持有大部分公司股份甚至全部股份。在离婚时夫妻共有的股份应当双方各得一般的原则进行分割,并以持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如在多家公司拥有股份则应对各家公司所持股份分别按前述原则个半分割。(3)如夫妻一方原来不属于公司股东,在对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前可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也可以不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对夫妻共有股份现行分割,其他股东不同意将公司股份分割给股东以外的夫妻一方时,不同意分割的股东应当购买不属股东的夫妻一方应得的股份。该股份买卖所得款项规未取股份一方所有。如果其他股东不购买这一股份应视为同意分割转让。(4)对公司进行清算或将公司拍卖,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或拍卖所得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这一方案后遗症最小,但仅限于只有夫妻二人为股东的公司。这一方案会影响到公司积累的营销网络等无形资产及夫妻双方离婚后各自在商界的发展,所以这一方案的采用应当充分考虑双方意见。
在夫妻离婚后各自持有公司股份应将股份分割后的股份构成记载到股东名册上。夫妻离婚进行股份分割表面上体现了夫妻财产权的平等。但在离婚前公司运作往往以一个人为主,另一方离婚后得到了股份但对公司运作不了解,甚至因一方设置人文障碍而无法了解公司情况,因而难以保障实质性的股东权益。有限公司虽然是合资公司,但在以自然人发起设立的公司中人合的因素往往起了关键性的作用,夫妻离婚后这种人合因素对其中的一方有很不利的影响,在仅有夫妻二人为股东的公司以及家庭成员组成的公司中这一矛盾尤为突出。因离婚而分得公司股份的公司股东高度重视对公司运作情况和对公司法了解和运用是保障自身股份权益的唯一途径。
我觉的,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夫妻财产中的比例日益提高,真确处理有关的公司股权不仅有利于婚姻法贯彻落实,而且有利于相关公司的正常经营以及相关地区的经济发展。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股权的诸多特点,采用不同分割其他夫妻财产的处理方法才能取得公平和高效的处理夫妻财产分割的法律效果。
四、结语
纵上所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情况复杂,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全面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合情合理的加以解决。
参考资料:
1·1980年9月1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2001年4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
3·中国法律信息网www.chinalawfo.com
4`法律网站http://freelaw.myrice.com
5·《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 邓宏碧主编
6《关于婚姻——解读婚姻法》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8
7·《中国婚姻的历史和现状》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 盘静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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