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中文

民商论坛

海淘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上传时间:2015-05-21 10:15:16 作者:黄晓卉

[摘要]近年来,伴随着商业社会的进步和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已逐步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同时,人民币持续升值,国外物美价廉的商品成为中国人民购物的首选,海淘成为近年来兴起的新型购物方式。随之产生的法律问题,诸如“货不对板”、“质量问题”、“投诉无门”等呈现新的变化,诉讼难度和执法难度也大大增加。可以说,海淘的优势和风险并存,而我国尚没有形成对该商业模式的完整的法律体系。无论是国家还是个人,都应该从多方面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本文旨在对海淘的法律性质和存在的问题作出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以促进海淘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海淘  法律性质  信用风险  维权  法律监管
 
一、海淘现象概述
(一)海淘的概念及发展现状
    海淘,即境外淘货,消费者直接在海外电子商务网站上购物,通过信用卡支付货款后,由海外购物网站通过国际快递直邮给消费者,或是寄到海外地址由转运公司代收货物再转运回国。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分为直发型和转运型两种。直发的海淘,是指消费者直接在海外购物网站注册自己的账号,挑选商品,填写自己的收货地址,用信用卡付款并支持直接邮寄到中国。转运的海淘,是指消费者在海外购物网站注册账号,用信用卡支付商品的价款,填写转运公司提供的外国收货地址,商家负责将货品送到转运地,转运公司负责把商品运到中国消费者的手上。
    大规模“海淘”源于中国婴幼儿奶粉爆发“三聚氰胺”事件。从起步到腾飞,“海淘”市场的壮大只经历短短了几年时间[①]。海淘的兴起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一是电子商务的发展让人们越来越习惯于在网上购物;二是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国内食品安全等问题,使得人们的购物范围从国内扩展到了海外。国外的商品不仅质量有保障,而且价格实惠,已经成为无数人追求生活品质的一种习惯。
(二)海淘的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
    近年来,不少海外商家为了迎合逐渐扩大的中国市场,开始提供直邮中国大陆的服务。由于直邮费用过高,更多的消费者选择转运方式。直邮仅涉及两个主体,即海外商家和国内的消费者,二者之间自然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对于转运,涉及到海外商家、消费者及转运公司三方主体,其中包含两个法律关系,海外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及转运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前者的法律关系即买卖合同关系;后者的法律关系在实践中尚有争议,转运公司主要负责代收商品再将商品转运到国内,一般不负责检查商品质量,笔者认为其与消费者之间实质上构成运输合同关系。
 
二、海淘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与传统购物方式相比,网络购物尽管给人们带来了快捷、方便、丰盛和廉价,但传统交易中存在的风险和隐患并没有随着信息化的发展而减少或消失[1]
(一)海淘中的关税问题
    2012年的离职空姐代购案[②]引发了人们对海外代购的法律风险的思考,同样在海淘中,关税仍然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我国《海关法》第53条规定,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进出境物品是指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③]。《海关法》中对“个人物品”的界定是以自用且数量合理为标准。由此可见我国海关以进出境货品是否具有商业贸易的性质为界,将进出境货品区分为进出境货物和进出境物品,并且形成了两种差别迥异的征税制度。进境物品进口税是关税、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三税合一的特殊形式的简化税;而进境货物完全是以商业贸易为目的,其关税与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是分别计征和统计的。
   按照我国海关规定,邮政渠道运进的物品应具有“非贸易性”的特征,进境后不得出售或出租,而转运公司的行为是商业行为,除了少量个人自用的商品外,大批量海淘的商品也将再次进入贸易领域,这明显是与国家的税收政策打“擦边球”[2]。实践中,大量的小型转运公司是以默认规避关税为前提的,转运公司将货物通过邮政渠道以“个人自用”的名义来通关,但随之而来的是安全性与时效性没有保障。转运公司大多是在国外注册,公司业务的经营一般适用当地的法律,以美国为例,转运尚处于灰色地带,没有相关法律对转运公司的业务操作作出明确规定。
    对于消费者来说,海淘对于个人买家仍具有很强的价格优势,然而选择小型的转运公司可能要承担商品被海关抽查、扣留以及补缴税款的风险。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总署公告2010 年第43 号文的有关规定,个人收到寄自国外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免税额为500元。如果超出规定限值的,就要办理退运手续或根据物品归类补交税费。据承接跨国运输业务的快递公司透露,碰到补缴税款时,部分消费者会选择退货[3]
(二)海淘中的信用风险问题
    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双方在到期日前不完全履行其义务所带来的风险,其产生的原因在于网络购物的虚拟性,使得交易双方的身份难以确认。特别是海淘这种新兴的交易模式,交易过程中涉及到三方主体且从发货到收货历时较长,若没有完善的信用风险防范体系的规制,很容易出现假冒伪劣产品或者产生其他欺诈行为。
海淘中可能产生的信用风险来源于以下几方面:
    一、网上“钓鱼”欺诈。不少“海淘族”由于被各种低价、折扣吸引,误进钓鱼网站,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甚至付了款没有收到货。
    二、网络交易信息不对称。其一是商品本身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前仅能通过文字描述、图片、影像、评价等来了解商品,限制了消费者获取更多商品信息的渠道。此种情况下,往往会遭遇跨境商品以次充好,甚至是收到质量严重不合格产品的情况。其二是转运公司信息的不对称。针对转运公司的服务信用评价体系没有建立起来,消费者难以通过工商信息或直观的感受去判断转运公司的经营实力,只能在网络上寻找相关信息来选定合适的转运公司。而国内市场上存在许多国外名牌产品的仿制品,有些转运公司趁机掉包,利用仿制品冒充境外购买的商品牟取高额利润。
   三、信用卡支付风险。由于消费习惯的不同,境外购物刷卡只要输入卡号而无需输入密码,国内的消费者可能因个人信息泄露导致信用卡被不法分子盗刷。
(三)海淘中消费者的维权问题
    海淘要经过海外购物网站、转运公司、仓库、快递公司等众多环节,物流运输、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方面均存在一定的风险。一旦发生侵权,消费者不但不能及时联系境外商家和转运公司,而且难以得到国内法律的保护。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一是商品易损坏甚至丢失。由于路途遥远,如果包装不慎,不少商品会在递送到消费者手上时外包装有破损,尤其是电子产品和奢侈品,更有商品被转运公司扣留、掉包或在运输途中丢失的情况。作为第三方转运公司,对其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目前法律尚无相关条文规定。消费者在向转运公司支付费用时即默认接受了转运公司的服务,转运公司在其服务条款中会列出各种免责的情形,例如:顺丰旗下的海购丰运的服务协议,而消费者在选择转运公司的时候往往不会仔细研究这些服务条款,转运公司也可以引用这些条款而免责。如果因转运公司保管和运输过错导致的商品质量问题引起诉讼,由于转运公司的注册地在境外,仍然适用当地的法律。
    二是售后退换货问题难。美国的购物网站一般规定商品在30日或60日内可以免费退换。如果是直邮商品,处理起来比较方便,只要在期限内,联系客服后协商赔偿或换货即可,损失都由境外商家承担。如果是转运商品,国内的消费者一般不会选择退换货。消费者从购买商品到最终收到商品往往要半个月以上,一旦要申请退换货,不仅面临外语沟通障碍,而且要考虑时间和运费的双重成本问题。
    三是质量问题难诉求赔偿。一方面,由于消费者与海外商家的买卖合同成立地在境外,应适用当地的法律,而损害发生在国内,就可能涉及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的问题。如果在国内主张诉讼赔偿,但因为涉及的被告是境外的商家,法院很有可能不予立案。另一方面,转运公司为了尽可能规避入境关税,一般不会将购物发票连同商品一同寄出,使得消费者在维权时无法出具纸质的购物凭证。如果要去国外主张权利,跨境维权的成本巨大,而且消费者还将面临证据不足、举证难等情况。对于消费者和海外商家之间确认购买和货物发出的电子邮件在我国能否被认定为电子证据尚有争议,且涉外诉讼中调查取证、司法协助等程序繁琐,这给消费者维权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三、我国对海淘的法律监管现状及法律制度的构建
 (一)我国法律对海淘的监管现状
     近几年来,进口奶粉质量问题频频曝光,海外代购的奶粉就遇到“退货无门”的难题。海淘的商品同样没有经过正规的进出境报关、检验检疫等手续,一旦出现问题,很可能会遭遇“退货无门”的情况,这凸显出我国法律在海淘这一领域的监管空白。
     在海淘过程中,海关是进境货物、物品监管的主要机关。所谓海关监管是指海关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通过一系列管理制度与管理程式,依法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境活动所实施的一种行政管理。海关监管是一项国家职能,其目的在于保证一切进出境活动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规范,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4]。对于“个人物品”,未就何谓“自用”、“数量合理”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应以代购商品所有权的归属为标准来认定该商品是否属于自用。对于“入境物品”,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进一步细化了行邮税征税物品目录,并修改境外快递清关渠道。如果属于货物,应按照海关的规定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在目前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背景下,我国现行法律中涉及解决跨境消费纠纷的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民法通则》。但上述法律的立法本意是以解决传统交易为主要目的,对海淘这种新型交易模式不能有效地适用。我国目前专门针对海淘监管的法律规定几乎处于真空状态,因而仅能参考针对网络商品交易及电子商务等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作出了规定,明确了网络商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其中有关服务包括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营利性服务。
(二)规范和完善海淘的制度构建
    海淘的兴起和发展在促进国际间资源的优化配置,丰富国内百姓的消费选择,带给国内企业积极的竞争环境等方面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同时,海淘在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关税保护能力削弱,消费者维权困难以及对国内相关企业尤其是零售企业造成冲击等方面也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只有采取积极的完善措施,建立规范的商业运营模式才能保证海淘行业今后的健康发展。
   1、 发挥现有法律的作用
    电子商务的发展催生了海淘这种新型的购物模式,我国现行法律尚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规制体系。法律的作用在于化解这种消费模式下产生的矛盾,根据各方权益的均衡与否,对冲突利益进行合理的第二次分配。海淘作为电子商务交易的一小部分,还没有重要到国家立法机关为此专门立法的程度。此外,频繁的颁布新法也会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降低现行法律的权威性。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利用现有法律法规对海淘过程中与传统交易相似的行为进行增加、修改,对于现有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相关经验,扩大现有法律的外延,将现有法律的触角伸展到这一新兴领域。例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加有关网络消费诉讼、网络消费信用等专门规定,针对网络交易,尤其是跨境消费等新模式确立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方案。制定或修改现有法律有困难的,可以先制定规章。结合国内外众多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和我国现实情况,笔者为消费者维权提出以下建议:
   (1)司法方面,海淘的消费者一般都采用“小额索赔”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此类案件,由于其标的额较小、争议不大、纠纷易于快速解决,“小额索赔”是最常见的解决方式,司法应尽量提供救济。
   (2)举证方面,跨境交易中最主要的证据就是电子证据,但这种证据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难以保存。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根据我国法律,应由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对损害进行举证。     由于跨境交易的特殊性,使得调取证据较之传统交易更加困难。多数情况下,此类证据都是储存在电子商务系统中的各种交易数据,这些数据因涉及隐私而受到严格控制,普通消费者难以凭借自身力量获取这些电子数据。对此,境外商家和转运公司承担举证责任比较符合公平原则。
2、探索海淘新模式
     尽管海淘存在诸多的优势,然而海淘过程中的风险也困扰着很多消费者。电子商务需要有新的突破来适应市场需求,首个经国家批准的海淘平台“跨境通”以上海自贸区为依托,于2013年11月18日正式试运行,深圳前海跨境电子商务试点项目也将在时机成熟后突破进口业务。京东、阿里巴巴旗下的天猫国际等知名电商也纷纷开始试水海淘,专业的海淘电商平台也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购物选择。
    跨境电商相对于海淘转运更具有“一站式”服务特点,只需要通过常规的选购付款,便可坐等收货。跨境电商采用的主要模式为“网购保税”,即跨境电商企业通过集中海外采购,统一由海外发至国内保税仓库,当消费者网上下单时由物流公司直接从保税仓库配送至客户。跨境电商的优势在于:第一,由于试点的货物保税暂存模式,消费者能非常快捷地收到订购商品,也能满足消费者快速退换货的要求;第二,因大幅度降低进口环节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和集中采购模式大大降低了商品的采购成本和物流成本;第三,商品的进口、检验检疫、网上销售,经过全程的阳光监管通道,商品的品质得到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的同时也解决了售后服务问题。专业跨境电商的参与和试点网站的运行,有望促使海淘走出灰色地带,使海淘更加正规合法地发展。
    对于用信用卡支付的买家来说,在海淘时一定要选择正规的购物网站,持卡人可以设置大额消费限额,超限额消费时可通过银行客服核实后授权交易。同时,设置境外刷卡消费短信提示,通过多种方式来保障资金安全。此前,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多家第三方支付机构都获得跨境支付业务试点资格,消费者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直接以人民币与境外商家进行交易,既保障了资金安全,也免去了二次换汇的汇率损失。
    由于海淘是以互联网的发展为基础,其必然随着技术的发展出现新的问题,海淘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是新兴的、跨专业的法律问题,目前国内的法律对其的规制缺乏宏观的体系,而是散见于各项法律法规中。只要建立起良好的信用风险防范体系,充分发挥行业自治,再加上政府相关部门的立法及时跟进,就一定能够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海淘合理、有序、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周欣:《网络购物的法律调整》,《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6月第7卷第3期,第67页
[2] 余璐:《“海淘”有望走出灰色地带》,《深圳商报》,2013年12月23日第A05版
[3] 李佳珂,卢超杨,文汪艳:《“海淘”对中国消费者及企业的影响研究》,《金融经济》,2013年16期
[4] 侯震宇:《现代海关监管模式下的疏运货物查验点选址》,上海交通大学,2010年4月

 



[①] 余璐:《“海淘”有望走出灰色地带》,《深圳商报》,2013年12月23日第A05版  此前支付宝发布的数据显示,2012 至2013 年“海淘”的总体规模增长为117%,远高于国内网络购物规模64%的增长比例。
[②] 2014年3月,离职空姐李晓航代购案终审宣判,李晓航因代购化妆品等偷逃关税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获有期徒刑3年。
[③] 参见《海关法》第46条


 

返回当前列表: 主页 >律师论坛 >民商论坛 本文关键词:

Copyright © . All Rights Reserved.苏ICP备06053889号

地址:常州市晋陵北路1号新天地商务广场A座15楼

电话:(0519)86612899 88139221 86612035

传真:(0519)86615348 Email:zlf@zlflawyer.com

网站声明:本网站所有文章,除注明转载来源的文章外,所有权利均属本网站所有或行使,任何转载行为,均应与本网站联系并征得同意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