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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暂行规定》正

上传时间:2007-12-27 00:00:00 作者:admin

12月21日,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司法厅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暂行规定》正式施行。 

由于职业的关系,法官和律师在立案、审判、执行等业务或者社会交往频繁,两者之间的关系涉及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颇受社会瞩目。暂行规定涉及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的具体条文共计34条,涵盖了业务关系和社会交往的方方面面。另外,不仅法官和律师适用该规定,执行员、书记员、法警、技术辅助人员、行政人员以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也同样适用。 

诉讼纪律细化不得强迫撤诉调解 

暂行规定对涉及诉讼业务的立案、回避、诉讼保全、委托评估、拍卖、鉴定、审计及调解、执行等相关程序,都详细规定了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充分阐述了各个交往细节的“应当”、“不得有”等情节。 

例如:针对恶意诉讼的问题,新规第5条明确了“法官不得故意受理律师虚设当事人的案件”。“与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的同事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则进一步明确了回避情形。 

另外,基于法官和律师不正常关系导致的司法不公问题,也在新规中作了禁止性规定,如:法官应律师请求,违规采取诉讼保全或解除保全措施、违规为律师单方面调查收集证据、将应当保密的材料违规给律师查阅、在委托评估、拍卖、鉴定、审计中违规确定机构、在执行中滥用强制措施以及违规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和执行第三人、案外人的情形。而针对目前一些法院为了盲目追求调解结案率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导致司法不公的情况,新规第21条则明确“法官不得违反规定,强迫律师要求当事人撤诉或者接受调解”。 

法官和律师交往应当慎言慎行 

法官外出办案与律师同吃、同住、同行的“三同”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新规也作了较为详细的阐述。针对诉讼业务之外的法官和律师的交往,新规更加要求法官注意慎言慎行,规定“法官不得要求律师、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供赞助”、“不得向律师、律师事务所摊派任何费用”。 

此外,针对目前较为复杂的经济交往关系,暂行规定对法官和律师之间一些变相的“隐性”、“灰色”交往进行了严格的规范,明确指出了十六种法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如:借婚丧喜庆事宜索取或者收受律师财物、以交易形式非法收受律师财物、收受律师提供的干股、与律师合作开办公司或投资、委托律师投资证券期货、接受律师出资装修房屋、购买商品或者安排各种娱乐休闲、健身美容、旅游度假等消费活动,以及通过律师报销费用、提供金融担保和通过赌博方式收受律师财物等等。 

将建立法官律师关系备案制度 

江苏高院、司法厅此次还对在涉及违规处理的问题,明确了下级人民法院和下级司法行政部门逐级上报备案的原则,以加强对违规行为处理和管理监督力度。 

“我们将通过对违规甚至违法行为的严惩,保障新规定得到较为刚性的执行。”江苏高院纪委的一位负责同志向记者表示,“对发现法官违法违纪受到纪律处分或者刑事处罚与律师有关的,规定了‘应当’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另外,暂行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的力度,“建立法官律师关系备案制度”颇有新意。其中第46条对此规定为:“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法官与律师关系报告备案制度,要求法官主动申报本人与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的同事关系以及与律师之间存在交往的情况,并予以备案。”司法行政部门则将建立律师违规违法行为档案和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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