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中文

媒体传真

离婚分得10万元 复婚后不属共同财产

上传时间:2006-11-14 00:00:00 作者:

本报讯(记者:童家松 通讯员:王晴)一女子在离婚时分得10万元财产,与前夫复婚后再离婚,丈夫此时要求分割那10万元财产。针对此事,律师认为该女子丈夫无权要求分割那10万元财产。

王倩(化名)和丈夫因婚前感情基础不牢,婚后不到5年就协议离婚,当时双方约定共同财产中的10万元归王倩所有。半年后两人复婚,复婚不到一年,两人再次协商离婚。让王倩想不到的是,丈夫提出要分割上次离婚时王倩分得的那10万元中的5万元。

针对此事,常州张林芳律师事务所的董锁洪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王倩夫妇第一次离婚时,这笔钱经双方协议归王倩所有,离婚后这笔钱就是她的个人财产。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复婚后的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笔财产是共同财产,则不能改变该笔钱是王倩个人财产的性质。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王倩夫妇有此约定,因此两人再次离婚时,王倩的丈夫无权要求分割王倩的个人财产。

2006-11-14 9:30:47  来自:江南时报

返回当前列表: 主页 >新闻中心 >媒体传真 本文关键词:

Copyright © . All Rights Reserved.苏ICP备06053889号

地址:常州市晋陵北路1号新天地商务广场A座15楼

电话:(0519)86612899 88139221 86612035

传真:(0519)86615348 Email:zlf@zlflawyer.com

网站声明:本网站所有文章,除注明转载来源的文章外,所有权利均属本网站所有或行使,任何转载行为,均应与本网站联系并征得同意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