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2-03 15:10 江南时报 2007年2月2日,记者从江苏省司法厅获悉,司法部于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首届“百件优秀法律援助案例”评选活动现已揭晓,江苏有5件法律援助案例入选。这五件案例分别是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谈臻、李大进承办的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夏某诉日本名誉侵权案;江阴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殷溆贤、黄亚芬、周焕润承办的李某人身损害赔偿案;东海县法律援助援助受理,张龙江、胡庭荣承办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扬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丁强承办的六岁儿童小皓天医疗纠纷案以及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芮岭娟、唐爱忠律师承办的沈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通讯员 沈思新 记者 许尽义 沈建英人身损害赔偿案镜头回访: 案情简介:2000年3月27日下午一时左右,沈建英和丈夫在船头装咸菜,一棵枯树突然折断倒向船头。经医院救治,沈建英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却高位截瘫,终身残疾,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沈建英的丈夫为了筹集医药费为妻子看病而四处举债,走遍了他认为应该承担责任的部门,但均遭拒绝。 内容:2000年5月中旬,沈建英的丈夫来到了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为沈建英提供法律援助。唐爱忠律师经过一个多月的调查,仍无法确定谁是所涉树木的所有人或管养人。 在案件陷入僵局之时,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芮岭娟及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张林芳主任与唐爱忠律师一起帮助分析案情。同年12月将可能对本案承担责任的市港务局、青龙港、市园林局为被告同时告上法庭。 2001年12月,法院作出了支持原告的一审判决,由市园林绿化管理局赔偿沈建英医药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以及沈建英实际抚养人必要的费用、残疾赔偿金共计人民币值30529.96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之一常州市园林局不服,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2年4月20日 ,二审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常州市园林局支付给沈建英费用共计58000元。2002年12月10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了民事调解,调解书签收后常州市园林局即支付沈建英117838.98元。2004年6月5日沈建英拿到了最后一笔余款54690.98元。历经4年多的法律维权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点评:沈建英和其丈夫是外地来常的农民,靠到常州卖咸菜维持生活。2000年3月,沈建英被枯死的“无主”大树压成高位截瘫。为讨公道,沈建英的丈夫找遍了他要找的各部门,但四处碰壁。就在他们投诉无门、一筹莫展的时候,法律援助中心及时伸出了“援助”之手,受理了该案件,并指派律师进行援助。为确定枯树的责任人,法律援助中心和律师进行了一个多月山重水复的走访调查,为沈建英提供了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在内时间长达4年多的全程法律援助,为受援人讨回了公道,赢得赔偿款2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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