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童家松 通讯员 万州 在常州,张亮(化名)与王林(化名)在当地无花果加工行业都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自由公知技术抗辩的有利之处,在于能为诉讼当事人节省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且无须中止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亦无须另外提起其他法律程序,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即可一并解决,既方便快捷,又经济适用,因而在诉讼实务中被较多的专利侵权被控侵权人实际采用。”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案件的进展也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一审期间,当地农业部门曾努力建议双方调解处理,化干戈为玉帛。但因双方分歧较大,终未如愿。 另据业内人士介绍,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获得了圆满结果,申王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的有效保护。一件案子的成败,可能就关系着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面对如此残酷的现实,没有人能轻松面对。申王公司作为一个刚成立不久的农业企业,没有雄厚的资金实力,没有强大的后援支持,唯凭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亮多年种植加工无花果等田园果蔬的心得经验,季节性地加工一些农副产品,勉强维系一干农民员工的生计。无花果茶片作为逐渐风靡市场的一种具有保健功能的新型食品,同时作为申王公司的主要产品,如果侵权事实成立,公司不但不能继续生产销售这种产品,所种植的上百亩无花果将无从处置,而且将面临巨额赔款之虞。如果案件败诉,公司经营必然举步维艰,甚至倒闭解散。 《江南时报》 ( 2007-07-13 第05版
1994年,张亮对无花果加工使用了烘干技术;2001年10月,王林就此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无花果片及其制造方法”发明专利。
去年1月,王林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张亮所在的申王公司(化名),要求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停止使用侵权产品的制造方法,判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对这一突如其来的遭遇,12日下午张亮告诉记者,“就因为自己忙于发展,忽视了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最终导致自己的无花果加工烘干技术被别人申请了专利。”据悉,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因技术特征不相同,原告侵权指控被法院驳回。
突然被告
张亮在常州当地是小有名气的农民企业家,从1993年起即在家乡引进无花果栽培种植。其无花果种植加工经验先后受到多家媒体的宣传报道,并被誉为“无花果王”。2003年4月,张亮和他人投资组建了常州申王果蔬公司(下称申王公司),公司主营无花果种植、无花果茶片加工。公司所生产的“无花果茶片”,在市场上有着一定的知名度和销售份额,深受消费者喜爱。
天有不测风云。正当张亮忙于公司发展时却意外收到一张法院传票。原来,2006年1月,王林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申王公司未经原告许可,生产销售的“无花果茶片”产品及其制造方法侵犯了原告的发明专利权,诉请判令申王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停止使用侵权产品的制造方法,判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调查费用。
接到法院的诉状副本,张亮和周围群众都觉得很是吃惊。带着满腹疑问,申王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亮走进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
该所张林芳主任告诉记者,本案原、被告双方在当地无花果加工行业都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如果本案败诉,申王公司除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其主打产品“无花果茶片”将不得不停止生产和销售,这种打击对企业来说无疑是致命的。经过慎重考虑,他指派事务所毛加俊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诉讼。
接受委托后,被告代理人毛加俊律师旋即进入繁琐而专业性极强的案件事实调查了解工作。据了解,2001年10月,王林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无花果片及其制造方法”发明专利。2004年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了王林发明专利。该发明专利目前仍处于有效的法律状态。但通过与张亮的深入交谈,承办律师注意到,原告王林提出专利申请的时间在2001年,而张亮使用烘干技术的时间最早在1994年左右,显然早于原告专利申请时间。
明明自己使用同类技术在先,但同样的技术却被别人申请了专利,案件的前景再一次变得迷茫起来……
峰回路转
在与张亮的一次交谈中,毛律师获悉,张亮引进无花果种植加工,是受一位农业学家的推荐,对此他敏锐认识到,这里头有文章可做。他随即就与这位农业学家取得联系,并很快带回了一本厚厚的学术论著——《中国果树实用新技术大全》(下称《大全》,董启凤主编,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1998年10月出版)。该书第617页记载有无花果加工方法,虽然在内容上没有原告发明专利权利说明书中表述的那样详细,但两者从技术特征上讲,是基本相同的,或者可以说是等同的。而且,《大全》的出版时间,明显早于原告提出专利申请时间,也就是说,在原告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时,国内已有相关技术的运用,并且已进入公知领域,任何人均可以自由使用。同时,毛加俊律师通过网上查找,也找到了另外一本有关无花果种植加工技术介绍的学术论著《无花果栽培技术》(曹尚银主编,金盾出版社1996年12月出版),两本论著,均介绍了有关无花果片加工技术。基本相同的介绍,其实效果并无二致。案件处理的突破口,已经摆在律师面前。
为了实现成本最小化利益最大化,根据已收集到的充分证据,毛加俊律师欲采用自由公知技术抗辩,并为被告申王公司准备了一套完整的应诉方案,即:被告申王公司虽然成立时间晚于原告王林提出专利申请时间,但在原告申请专利前,被告法定代表人张亮已有多年种植加工无花果产品的经历,其无花果片产品和生产方法,是自由公知技术方法;申王公司生产的无花果片产品和生产方法是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亮生产技术和方法的延续和改进,同时也是对同领域内自由公知技术的运用;无论是被告还是其法定代表人,均不知晓原告申请专利的事实,不论是在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不存在有意侵犯原告专利权的意图和行为。被告使用自由公知技术进行生产制造,不侵犯原告的发明专利权。
二审胜诉
2006年3月26日,案件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第一次公开听证。法庭在征求原、被告双方意见基础上,选定并委托江苏省技术市场鉴定服务中心(下称技术鉴定中心)对原告提供的样品进行检测鉴定。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原料是在果实成熟度不高的条件下采收加工的,且技术信息是在原告申请专利前即已进入公知领域。
2006年9月15日,本案第二次开庭。出人意料的是,原告当庭否认了全部鉴定结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鉴定结论,足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至少有一项技术特征不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此情况下,法院已无须对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方法和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即可得出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方法不落入原告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的结论。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其产品发明专利权,没有事实依据,即原、被告双方的产品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据此,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王林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王林不服,于2006年11月23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事诉讼证据方面法律的规定,王林应对“无花果茶片”落入其产品专利的保护范围承担举证责任。由于王林本试图以鉴定结论证明其主张,故在其对该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情况下,其仍须另行举证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水含量与其产品专利是一致的,但其一直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审法院同时还认为,所谓新产品是指在专利申请日前未曾在国内市场上出现过的产品。对照这一概念,结合曹尚银、董启凤分别主编的公开出版物中关于无花果片制造工艺的相关表述内容,应当认定在涉案方法专利申请日前国内市场上已出现了相同产品。因此,“无花果片”不属于新产品。据此,二审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观点
针对此案,法律界人士表示:“在审判实践中,往往有被控侵权人以其使用的技术是众所周知的、且不受法律专门保护的自由技术,而不是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为由进行抗辩,以此摆脱专利权人的侵权指控。对此抗辩,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理,即:把被控侵权人实施的技术方案(被控侵权技术方案)、自由公知技术方案、专利技术方案明确后,先把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自由公知技术方案进行比对。比对的结果,如果两种技术方案完全相同或等同,或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完全包含于自由公知技术方案中,则人民法院无须再作进一步比对,即可直接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不侵犯专利技术方案,即专利权人对被控侵权人的侵权指控不成立;如果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自由公知技术方案不完全相同或等同,则再将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技术方案作进一步比对,并根据比对结果具体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技术方案是否相同或等同,然后再认定被控侵权人是否构成侵权。此即自由公知技术抗辩操作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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