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网讯 只因老板拖欠工资,安徽一少年伙同他人在凌晨拦路抢劫,想解决吃饭问题。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该少年有期徒刑二年。一审宣判之后,一名被告人以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无明显暴力、量刑过重为由,在规定时间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恰逢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最终,二审法院判决该少年犯抢劫罪,免于刑事处罚。 据介绍,安徽人刘平(化名)尽管尚未成年,因家境贫困,跟随哥哥刘林(化名)到常州一家工地打工。起初,工地还能按时发工资,但好景不长,没多久,老板便开始拖欠工资,在刘林等人将原有的积蓄全部花光后,向老板讨要工资时,老板竟称自己出差在外地。为了解决最基本的吃饭问题,他们想到了抢劫。他们的想法最终得到同事李林(化名)等人的同意。他们认为:只要用一点工具吓唬一下就可以拿到钱了。 去年10月1日晚11时,刘平兄弟和李林等四人从暂住地出来。到了次日零时左右,他们四人来到一铁道路口等待有人“送钱”过来。当一名骑自行车的青年男子从此经过时,刘平迅速上前揪住该男子的胸口将他拦下,逼他将身上的钱交出来;李林等三人迅速上前将他围住,无奈之下,那名男青年将身上的55元现金及一辆自行车(价值70元)丢给刘平等人。当天上午,李林将那辆自行车卖了19元。 当月16日晚8时左右,刘平等三人按照预定计划,从路边的树上折了几根粗一点的树枝作为工具,再次来到上次抢劫的地点守候。没想到,三人的非正常举动引起了巡逻至此的联防队员的注意,联防队员随即将三人带到派出所。在派出所里,刘平等三人如实交代了抢劫的犯罪事实。 今年1月,刘平等四人因犯抢劫罪分别被一审法院判刑,并处罚金;其中,刘平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元。一审宣判之后,被告人李林不服,他以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无明显暴力、量刑过重为由,在规定时间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江苏常州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张林芳和董锁洪两位律师,作为被告人刘平的二审辩护律师。 两律师以刘平系未成年人犯罪、有自首情节、部分犯罪预备、有协助抓获的立功表现为由,请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对刘平免于刑事处罚。他们认为:“从公安机关的讯问和调查可以看出,被告人刘平无前科劣迹。根据被告人刘平的供述和公安机关的调查,他属初次作案,在第一次抢劫时,并没有使用诸如榔头、刀斧等凶器,仅只是徒手而已;在第二次预备抢劫时,也只是手持一根普通的树棍。这与一些动辄便使用各式凶器的抢劫罪犯相比,其手段一般、主观恶性不深。主观恶性的深浅,从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教育改造的难易程度。同时,四被告人(包括刘平)除劫得价值125元的财物外,客观上并没有造成被害人的任何人身伤害。由此可见,被告人刘平的犯罪情节是轻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月23日颁布施行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被告人刘平具备诸多法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同时又具备酌定的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 据此,律师提请法庭充分考虑上述辩护意见,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目的,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刑罚方针,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对被告人刘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新司法解释,免予刑事处罚。 近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的量刑部分;改判刘平犯抢劫罪,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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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月23日颁布施行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犯罪预备、犯罪后自首或者犯罪情节轻微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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