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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传真

子女有权追加父母抚育费

上传时间:2008-04-18 00:00:00 作者:

龙网讯  我在十年前与前夫离婚。当时刚生了女儿,两人便作了个协议,女儿的抚养权归我,前夫每月出抚育费150元,直到女儿满18周岁。离婚时,前夫一次性将三万多元抚育费给了我。之后,他对女儿便不闻不问。现在女儿都10岁了,前夫也很少来看她。我目前下了岗,没有固定工作,而前夫却自己开厂搞经营,经济条件不错。不知像我这样的情况,还能不能代女儿向前夫多要些抚育费?能要求前夫补贴些教育费和医疗费吗?    柳女士

帮办跑腿: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张林芳律师事务所的董锁洪律师,据他解释,像柳女士这样的情况,可以向前夫要求增加女儿的抚养费。为了充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父母离异子女能够获得相对稳定的生活条件,《婚姻法》第37条第二款作出了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这里所称的“必要时”实际就是抚养协议情事变更的事实,包括子女所在地生活水平大幅提高。原来父母双方或一方所支付的抚育费总和,不足以维持子女在当地的平均水平,或不足以维持正常的学习费用,则子女可向父母双方提出增加合理的抚育费用数额。

柳女士与前夫离婚时约定的每月150元抚育费,是在十年前约定的,按照现在的生活水平和物价标准,已经远远够不上生活需要了。因此,柳女士可以女儿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前夫增加合理的抚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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