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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传真

“千元麻团”引发一场纠纷

上传时间:2008-04-18 00:00:00 作者:殷益峰

龙网讯-常州晚报消息(热线6633355)  只因吃了一口麻团,员工遭到公司1000元处罚,比这名员工一个月的工资还多,由此引发了一场纠纷。

职工投诉:

公司恶意克扣工资

11月29日上午,外来打工者付某向本报热线投诉,南京驰骋商贸有限公司无故克扣其妻的工资。据付某反映,今年3月份,其妻金某进入南京驰骋商贸有限公司设在大润发的一面点柜做操作工。7月15日上午,金某在油炸麻团时,感觉到隔夜加工的半成品麻团有些变质,就拿起一个麻团尝了一口。这一举动被面点柜主管张某发现,随后张某便向门点负责人王文娟反映,王文娟代表公司对金某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决定。

付某出示了王文娟在8月10日亲手写的处罚通知书。另外,公司分两个月在工资款中扣除了金某350元押金,金某在10月底辞职时,公司表示退还该350元押金并直接打到金某的工资卡上。但过了公司发薪日11月15日,卡上一直没有收到钱。金某多次打电话向公司催要,一直没有结果。

公司解释:

没有“克扣”而是垫付

记者电话联系了南京驰骋商贸有限公司,公司人力资源部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金某当日违反了卖场规定,因而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根据金某与公司签订的《承诺担保书》规定,公司对其进行了处罚。

但是不久,这位工作人员又打电话告诉记者,金某因违反卖场规定,卖场要对其进行处罚,而金某本人不肯出钱,于是公司巡管王文娟先垫付了这1000元罚款,然后从金某工资里扣除。

而大润发客户服务部经理裴坚告诉记者,大润发卖场没有扣金某的工资。驰骋公司专柜员工没有遵守卖场的规定,因而大润发对驰骋公司进行了处罚。至于处罚依据,大润发与驰骋公司进驻卖场时都有约定的。

虽然南京驰骋公司不承认对金某进行处罚,但是金某工资单上确实是被扣除了1000元的工资。而金某的工资是南京驰骋公司直接支付的。正如驰骋公司自己所言,“我们先垫付这1000元钱罚款,再从金某的工资里扣。”

律师说法:

处罚员工也应符合法律规定

江苏常州张林芳律师事务所董锁洪律师认为,南京驰骋商贸有限公司在大润发卖场设立专卖柜,如果两者之间订有相关协议,南京驰骋商贸有限公司进卖场从事经营活动,就应该按照双方的有关约定进行。金某作为南京驰骋商贸有限公司的员工,其个人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在对外承担责任的前提下,有权依据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对金某进行处罚。但是这种处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2005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规章制度的需要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并且被扣除部分工资后,核发给员工的当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经济损失发生后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驰骋公司在上述经济损失发生后与金某没有约定,则驰骋公司对员工的这种处理方法,是违反上述规定的。对此,被罚员工可以和驰骋公司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合法证件,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取劳动者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等。”因此,如果驰骋公司在与金某订立劳动合同时,收取金某押金,则违反了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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