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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传真

离婚协议约定是否有效?

上传时间:2008-04-18 00:00:00 作者:一 峰

龙网讯  当初夫妻双方离婚时协议约定,房产归丈夫所有,可丈夫欲转让房产时,妻子却提出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报讯对于夫妻共有财产,双方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上约定为一方所有。但是,当一方在处置该房产时,另一方又主张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到底哪一方的权利将受法律保护?

吴某与李某2002年5月登记结婚,2003年9月协议离婚,在申请离婚理由中均明确,双方无财产、无房屋纠纷。2003年11月,双方补签了离婚协议。协议中约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共同购置的房产归吴某所有。离婚后,吴某想将该房屋进行处置。但是在办理房产证转让手续时却出了问题。虽然房产证上房屋所有人是吴某,但在共有人一栏写了李某的名字。因此吴某在转让房产时,必须请李某出面签字。但是,李某对吴某转让房产的行为表示反对,李某提出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办理离婚时对该财产未有明确约定。2003年11月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显失公平,是无效的。

11月29日,天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2003年11月份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不存在协议无效的情形,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故该房屋产权归吴某所有。

江苏常州张林芳律师事务所董锁洪律师告诉记者,近年来,夫妻之间因离婚而导致的房产纠纷呈上升趋势。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双方如无书面约定,一般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的,该协议有效。但为了避免出现本案类似的情况,董律师建议,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应及时到房管局办理房产登记变更手续,以进一步明确房屋产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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