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中文

媒体传真

不能收取押金 企业的合法权益将如何来保障?

上传时间:2008-04-18 00:00:00 作者:黄 赟 殷益峰

龙网讯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劳动者的权益从此得到了有效保障。但在这条法规实施12年之后的今天,记者从钟楼区劳动监察大队获悉,该队监察队员在处理劳动者投诉企业收取押金的投诉中,却也经常听到用人单位的“牢骚”:不收押金单位受了损失找谁去赔?

员工:  
  
不守规让企业吃了亏  
  
2006年8月,钟楼区某服装企业员工赵小姐向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称所在企业非法收取工资押金。监察队员对被投诉企业调查时,企业负责人告知,近期厂里查到一批员工趁管理空隙,将厂里的成品服装偷出去倒卖,给厂里造成巨大的损失。厂方不得以扣押职工一个月工资作为风险保障金。由于这家单位的做法违反了我国劳动法规定,监察人员责令限期整改,并立即退发员工工资。但这家单位负责人仍有怨言:你们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那我们的权利谁来保障?

2006年元月,辖区内某花店因业务需要,招收一名送花工。上班第一天,这名送花工在送花时,见客户所在的公司无人,就将客户办公室内的几百元现金和一只手机拿走,之后就溜之大吉。事后,客户找上门来,要求花店赔偿损失。花店老板在处理这件事后表示,赔偿一些损失无所谓,关键是因为这名送花工的不良表现坏了整个花店的名声,今后还有哪个客户敢要你送花?

同样在一家搬家公司,两名新招收的搬运工在一次搬家过程中,将客户的一套珍贵的紫砂茶壶偷走。搬家公司为此赔偿客户3000多元损失。

企业:

谁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由于一些员工不守规,给企业带来了损失。但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向员工收取工资押金。以前,由于立法突出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为此很多企业有怨言,甚至有单位提出:劳动者的权益要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样要保障。

这种来自民间的声音得到了立法者的重视。日前正在提请全国人大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对于“优先保护劳动者,还是平等保护劳资双方”的话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代表们展开了热议。委员庄公惠建议立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他解释说,尽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比有强势、弱势的实际地位差别,但是法律应当是公正、公平的。保护弱势群体固然重要,但不应当在法律上反映出偏向某一方,不能在法律条文上留下弱势群体中的不守法成员可以钻的空子。

我市一家餐饮企业的负责人范先生告诉记者,公司在招收员工时,因工作需要,给每位员工制作两套服装,至少要花费300多元。而有的员工干了一两天就走人,衣服也带走了。此外,有的服务员在结账时,看到数额较大的现金就直接拿走,最后人都找不着。因此范先生认为,对员工收取一定的现金是必要的。

律师:

押金不能收,关键要规范用工行为

江苏常州张林芳律师事务所衡泽驹律师认为,既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向劳动者收取押金,那么用人单位就必须遵守。这是一个守法的底线,也是法治原则的最基本要求。

衡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应该从规范用工行为、完善奖励机制两个方面入手来消除这一矛盾。规范用工行为,最关键的是把好人员“进口”关。首先,招收员工必须通过正规的中介所或人力资源市场。对员工的身份、学历等证明要仔细核实并登记,做到有案可查。一些季节性的用人单位在旺季急需用人时,对应聘者的身份不加以核实就录用,很容易出问题。其次,在对待押金的问题上,用人单位可以采用变通的方法。比如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工资必须逐月发放,在现实操作中,常常采用“这个月发上个月的工资,劳动合同结束时一次结清”。单位除了在正常的工资以外,可以设立一些如“本年度最佳表现奖”、“月度全勤奖”、“客户满意奖”等奖励机制,鼓励员工安心踏实工作,减少不必要的人员流动及劳资纠纷。

返回当前列表: 主页 >新闻中心 >媒体传真 本文关键词:

Copyright © . All Rights Reserved.苏ICP备06053889号

地址:常州市晋陵北路1号新天地商务广场A座15楼

电话:(0519)86612899 88139221 86612035

传真:(0519)86615348 Email:zlf@zlflawyer.com

网站声明:本网站所有文章,除注明转载来源的文章外,所有权利均属本网站所有或行使,任何转载行为,均应与本网站联系并征得同意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