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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传真

过退休年龄无法认定工伤 主管方律师说法不一

上传时间:2008-04-18 00:00:00 作者:殷益峰

龙网讯-常州晚报消息(热线66633355)  在武进邹区镇一家私企打工的王女士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被告知不予受理,原因是王某的年龄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本人不具备申请工伤认定的资格,因此不予认定。

今年5月9日,王女士中午下班后,搭乘同事高某的摩托车从单位回家吃饭。在途中,高某驾驶的摩托车因避让一辆自行车而倒地,王某右肩部受伤,前后共花去医疗费1万多元。由于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王女士要求单位按照工伤待遇补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损失,但遭到拒绝。

今年8月,王女士向武进区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受理后,发现王女士的出生年月是1955年3月5日,发生事故的时间是2006年5月9日,认定王女士受伤时的年龄已经超过51周岁,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8月27日,武进区劳动局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7条“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之规定,向王女士发出《工伤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实际工作中,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然接受用人单位聘用的情况很多。离退休人员在工作中受伤的情况日益增多,由此引发的矛盾也日益突出。那么,离退休人员发生伤残(亡)事故是否纳入工伤行政认定呢?

衡泽驹律师:

劳动者主体必须适格

江苏常州张林芳律师事务所衡泽驹律师对此表示,劳动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其中,劳动关系的主体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而劳动法对这两者都是有限定条件的。  
  
作为用人单位,必须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有营业执照,有用工资质。作为劳动者来说,除了有劳动能力条件外,还有劳动年龄的限制。如无特殊情况下,劳动者年龄下限是年满16周岁,上限男60周岁、女50周岁。超出此范围则不能算是劳动法调整范围下的劳动者。如我们平常所说的童工就不是合法劳动者,童工在劳动过程中受伤,同样不能认定工伤,劳动法不保护童工的劳动权利。  
  
“我们平常所说为童工维权,其实是用行政的手段来惩治非法用工单位,或者用民事法律关系来为童工讨回合法权益。”衡律师认为,像王女士这样的情况,同样可以用民事法律关系来维权,如她可以要求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殷鸿律师: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常州欣正律师事务所殷鸿律师则表示,武进区劳动局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结论有误,王女士是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殷律师认为,就王女士个案来说,她在单位工作20多年,虽然现在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单位没有为其办理离退休手续,同时单位还与王女士签订了经武进区劳动局监制的正规劳动合同。从这个意义上说,王女士有劳动的权利。她所提供的劳动在性质上与其他劳动者并无二致,因此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应受到同样的保护。  
  
殷律师认为,王女士的情况与那种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后被单位返聘的人员不同,武进区劳动局援引《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7条规定,将王女士作为离、退休后,被单位返聘的人员与王女士的实际情况不符。因此,该认定无效。王女士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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