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网讯 毕业生小王打来电话说,自己今年刚从某高校毕业,由于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他准备自主创业,筹划成立一家公司单独经营。问省内对毕业生自主创业有没有相关的优惠政策? 苏政发[2001]77号文规定:毕业生领办或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按有关规定享受财税优惠政策。对毕业生创办的民营科技企业,按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 苏教学[2003]3号文规定: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行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低于3万),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高校毕业生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餐饮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苏政办发[2003]53号文规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校毕业生新办从事公用事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旅游业、物流业等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具体优惠措施建议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咨询。
常州市张林芳律师事务所衡泽驹律师回答:
这方面的政策,我省先后在苏政发[2001]77号文、苏教学[2003]3号文、苏政办发[2003]53号文中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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