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和一家单位07年4月和签定劳动合同,上面规定一周工作40小时,但实际是一周工作45小时。小李想知道公司的做法是否违约?他后到国外培训40天,签定协议上要工作5年时间;协议上有巨额违约金,协议上没有劳动部门的盖章,只有公司的盖章。小李想了解:他现在如果辞职要给公司违约金吗?协议有法律作用吗?07年年底公司有40%的奖金没发,他现在不做了可以要到吗? 扬子晚报 5月6日
针对小李咨询的问题,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袁良军律师认为:关于工作时间问题。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若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相关规定,员工可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反映,并要求单位依法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
关于劳动合同鉴证问题。我国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劳动合同生效的时间或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小李可据此规定判断他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生效。劳动合同是否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鉴证,不是劳动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条件。
关于违约金问题。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小李与单位存在服务期约定,如无特殊情况,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可以向他主张违约金。但违约金应按照公平、合理原则确定,如果违约金畸高或畸低,任何一方可向有关机构要求予以适当调整。
关于工资奖金的问题。劳动者不论基于何种原因辞职,对依劳动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及其他报酬,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克扣,与劳动者是否辞职无必然联系。如用人单位发生无故克扣行为,劳动者有权要求补发,并可要求单位支付延期支付工资期间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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