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么一对新婚夫妻,丈夫在外欠钱30余万元,竟用妻子婚前购买的汽车为其10万元欠款作质押,妻子事后不认账,认为汽车是她个人的婚前财产,其丈夫无权将她的财产质押,所以通过打官司想要回汽车。不过,法院认定质押有效,常州市一二审两级法院日前均判决该女子输官司。 2009-02-10 扬子晚报
婚前汽车被“骗”?
2008年7月11日上午,一王姓女子向南京警方报案:“我婚前花8万多元买的汽车被常州张某骗走了。”南京警方在调查后很快就将结果反馈给王某:“你的车子没被骗走,是你丈夫李某将汽车抵押给张某了,本案不属于刑事案件,我们无权受理,你们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该起经济纠纷。”
王某于是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返还汽车并承担相应的损失。王某称,在2008年7月初,她将婚前买的汽车借给当时还是男朋友的李某使用。7月9日中午,张某找借口将该汽车从南京骗到常州自己家中,第二天,李某到常州要求张某还车但遭到拒绝。因为李某欠张某30万元,李某当时写了“如要将车开走,需支付100000元”的条子。王某7月11日报警,但公安机关以属经济纠纷不予立案。
2008年10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王某在庭上说,那辆汽车是其个人的婚前财产,她丈夫无权处理她的财产;即使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汽车作为抵押物,应在登记后才生效,所以本案的抵押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应是无效的。张某应该返还汽车并承担合同无效之后的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驳回
在接到原告王某的诉状后,张某委托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王文纪律师帮助维权,王律师认为本案是属于质押法律关系,而不是原告王某所称的抵押法律关系。作为质押,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需要登记,仅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所以本案原告提出的应登记生效的观点不成立。其次,本案中张某是善意合法取得质权,其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李某在2008年7月10日自愿写下内容为“因本人所欠张某货款人民币30万元,现将汽车放在张某家中,本人拿10万元人民币将此车开走”的条子,根本不存在所谓的骗汽车的情况。所以,在李某没有将担保的债务清偿前,张某有权继续留下该汽车,并对该车行使优先代偿权。
常州武进法院在查明事实、听取双方代理人的陈述后,于2008年10月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所有诉讼请求。王某对武进法院的判决不服,依法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汽车虽然是王某的婚前财产,所有权依法属于王某个人所有,其丈夫虽无权处分妻子个人的财产,但张某依法律善意取得质权,使自己的合法债权得到保护,所以张某依法不需将汽车返还给王某,直到王某和李某将质押汽车担保的10万元债务还清。质权是我国担保法律制度对债权人合法权益保护的一种方式,本案对市民在经济活动中依法维权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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