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的房屋给姐姐住;房屋被拆时姐姐拿走拆迁补偿。由于拆迁公司知错未改,弟弟最终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目前,经江苏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限期一次性给付原告被拆房屋补偿款37万元。如不能按时给付上述37万元补偿款,被告则须额外再支付给原告违约金10万元。原告目前已拿到37万元。 南京晨报 2009-03-05
姐姐拿走弟弟拆迁补偿
常州人王大林在1950年买房子给两个儿子(王坚强和王泰),并同时到相关部门登记备案。考虑到他们当时的年纪还小,他就让女儿王一新临时借住在那里,条件是她定期到有关部门代替两个弟弟交纳相关税费。王一新从1955年开始就一直住在位于常州市大马园巷1号的房子。
王大林在1965年去世,他也没有变更房屋的实际居住人。但到了1966年8月,有新情况出现——大马园巷1号的房子被改造归国家所有。1966年9月至1981年2月,该房屋由房管部门出租给王飞居住;在此期间,房管部门在原平房1间的基础上建造了一层相等面积的房屋。
在1981年2月,常州市房管局落实政策,将该处房屋发还给产权人,并由原常州市房管局签发了发还产权通知单。当年的5月3日,常州市房管局在落实私房政策房屋处理审批表上标明产权证户主是王泰;房管部门增加的一层房屋作价给房主。但房子仍然由姐姐王一新居住直到拆迁。
到了1995年5月,王一新所居住的房子列入拆迁范围之内;王坚强兄弟按照《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他们于当年5月11日向常州市房管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大马园巷1号房屋进行产权核定,并分别填写了私房产权情况申报表和常州市城镇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依照《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常州市房管局在1996年2月27日对王坚强兄弟签发了产权核定书。
房子被拆,按照规定房屋产权人应当享有相应的权益。但事实情况却让他和王泰感到不可思议:负责拆迁的单位(原钟楼区拆迁安置办公室二处)将他们的房子拆了之后,同时还擅自调整了他们姐弟对房屋的权属关系――竟将部分安置房以及拆迁补偿款给了房屋实际居住人王一新,而他们作为房屋的实际产权人却一无所有。
产监处的答复拆迁办不认可
王坚强认为常州市房管局在1996年2月27日签发的产权核定书存在问题,他后来多次要求其重新签发产权核定书。最终他们是通过司法途径才将这个问题解决。
2004年6月28日,常州市房管局重新对大马园巷1号房屋作出产权核定书,并确定了产权人是王泰和王坚强。但事情并没有因此而结束。张强在当年的7月3日到到常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查档案时,他意外发现一个新情况——在一份日期为1996年12月31日的档案材料封面是他姐姐王一新的名字,但里面的内容全是他和王泰的信息。看到这份材料,王坚强知道了他姐姐能够拿到安置房以及补偿款的根本原因――原来的拆迁房屋产权核定书在交到拆迁办之后,拆迁办就利用这张产权核定书为该处房屋的居住人建立拆迁挡案,随后根据该档案落实补偿安置签订协议进行补偿。
事情到了2005年8月1日终于有了转机, 王坚强得到一个好消息――常州市房管局房产产权监理处以书面的形式给他一个答复:“你与王泰共有的位于本市大马巷1号的拆迁房屋产权,产监处已于2004年按规定予以了核定。关于大马巷1号王一新拆迁房屋产权核定书问题,经调查核实,产监处从未向王一新出具过拆迁房屋产权核定书。”
有了常州市房产产权监理处的答复,王坚强觉得应该可以主张属于他和王泰的权益。但他的希望又一次变成失望——常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在2005年11月20 给他一个书面的答复:“市房管局于2004年6月出具的房屋产权核定书中表明大马巷1号的房屋产权归你和王泰所有,但王一新对产权核定书提出异议,与房管部门正在交涉,且坚持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纠纷。你与王泰可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但鉴于目前的实际情况,建议你们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该问题。”
分错安置房凸显百姓维权难
对于“王坚强为何拿不到拆迁房”的问题,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管理科的答复是:王坚强的房子问题涉及到他的家庭矛盾。现实情况是安置补偿在前,产权核定在后。为了他的房子问题,管理科希望通过协调解决这个问题,但王一新不配合。她的态度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这个问题。当时负责拆迁的拆迁单位已经改制,改制后的单位也希望通过法律解决问题。
而市民王先生则认为,王坚强遇到的事情其实很简单,他打个比方——张三和李四都是银行储户,银行工作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竟将张三的钱给了李四;当张三向银行要钱时,但银行却让张三向李四要钱,理由是钱已经被李四拿走了。正常的人都知道张三是不可能从李四那边要到钱,因为他手中的钱是从银行拿的,不是从他张三手中拿的。简单的事情拖了好多年都没有得到解决,这只能说明老百姓仍处于弱势地位。由于拆迁公司手中有权,他们不主动纠错,老百姓拿他们也没有办法,唯一的途径只有对簿公堂。老百姓维权很难的原因就在于此。
常州两级法院都支持原告诉求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王坚强兄弟委托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羌培金于2007年3月将常州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常州市钟楼区拆迁安置办公室二处)作为被告诉至常州钟楼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对其拆除的原大马元巷1号房产(84.76平方米)作同类地区产权调换安置或按现在同类地区房价予以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在庭审中仅提供了向常州市拆迁办公室递交的请示报告,而未有批复报告。被告在未与原告就拆迁补偿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不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擅自拆除原告的房屋,其侵权行为成立,应当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常州市钟楼法院于2007年12月依法判决被告限期支付原告赔偿款203424元及相应利息。
王坚强兄弟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他们在规定时间内在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近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常州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王坚强兄弟被拆房屋(原本市大马元巷1号)补偿款37万元,该款于2008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王坚强兄弟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双方关于上述房屋财产的赔偿或拆迁补偿争议就此彻底解决,今后不得再提起任何诉讼。如常州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按时给付上述37万元补偿款,则须额外再支付王坚强兄弟违约金10万元。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Copyright © . All Rights Reserved.苏ICP备06053889号
地址:常州市晋陵北路1号新天地商务广场A座15楼
电话:(0519)86612899 88139221 86612035
传真:(0519)86615348 Email:zlf@zlflawyer.com
网站声明:本网站所有文章,除注明转载来源的文章外,所有权利均属本网站所有或行使,任何转载行为,均应与本网站联系并征得同意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