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凌晨因形迹可疑被带回派出所留置审查,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事实。其中一人王二在案发后让亲属委托律师进行辩护。对于这起盗窃案,争论的焦点在于:被告人王二是否构成自首?由于自首是一种法定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对于一些犯罪较轻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因此能否认定为自首,对于被告来说非常重要,关系到量刑的轻重。经过数轮法庭辩论,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自首的辩护意见。 扬子晚报2008-11-27
今年6月10日凌晨一点左右,民警巡逻到常州一小区附近,发现徐大和王二形迹可疑,就上前盘问。经盘问,二名男子名叫徐大和王二;由于他们随身携带一把断线钳,但二人并没有说明为何随身携带工具,因此被民警带回派出所留置审查。经审查,徐大和王二交待了盗窃电动自行车的犯罪事实。当天晚上十时许,二人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
6月14日,徐大和王二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转为逮捕。9月9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徐大和王二犯盗窃罪。
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二亲属的委托,指派卢敏律师担任王二的辩护人。卢敏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该案的卷宗材料,并会见被告人王二。通过阅卷,辩护律师注意到,本案被告人王二是在6月10日3时10分至7时30分的留置盘问过程中就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罪行,并如实供述同案犯徐大。在被告人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公安机关才决定对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并进行第一次讯问。被告人王二有可能构成自首。然而,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此并没有予以认定。
鉴于上述情况,辩护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时,对相关细节予以详细的核实。被告人的陈述的情况印证了辩护律师的判断,据此,辩护律师确定了辩护思路和方案。
据介绍,本案公安检察机关之所以没有认定被告人自首,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因素:犯罪分子的罪行,已被公安机关发觉。附近居民小区多次失窃,公安机关不断接到车辆被盗的报案,为此,警察加强了该区的巡逻,并掌握了一定的线索。犯罪分子被盘问时,是凌晨一点多,随身携带断线钳作案工具在附近小区周围寻机作案,具有“犯罪嫌疑”,而不仅仅是“形迹可疑”。犯罪分子在当场盘问时并没有主动交代,而是在被公安人员带到派出所后,见无法抵赖才招供的,不具有主动性,属坦白。
卢敏律师认为公安检察机关的观点有失偏颇。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卢敏律师提出如下辩护观点:“罪行未被发觉”不仅是指司法机关尚不知发生了该起犯罪,而且包括知道有该起犯罪发生,但没有发觉被盘查人可能就是实施者。尽管本案公安机关根据群众的报案,通过排查,掌握了一定的犯罪规律和线索,但在被告人如实供述前,公安机关并不知道或者说不能确定被告人就是犯罪嫌疑人,小区车辆的被盗就是被告人所为。如果被告人不如实供述,在没有其它证据的情况下,本案是无法侦破的。司法解释只是规定了在盘问过程中,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并没有具体要求是在当场盘问还是在继续盘问过程中。遵循有利被告的原则,应作有利被告人的理解,被告人在继续盘问过程中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经过数轮法庭辩论,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自首的辩护意见。近日,被告人王二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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